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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28號)和省國土資源廳等12個廳委《關于立即全面啟動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實施方案的通知》(宛政文〔20*〕184號)等文件精神,切實解決我縣礦山企業存在的礦權分散,采礦規模小、開采方法落后、稅費流失嚴重和安全隱患大等突出問題,結合我縣礦山管理工作實際情況,就我縣礦產資源特別是*鉬礦區和柳泉鋪石材礦區資源整合工作制訂如下實施方案。
一、鉬礦區資源現狀
**灣銅鉬礦為小型銅鉬礦床,位于*鎮*灣4平方公里范圍內。其地理坐標為東徑112°13′41″—112°14′58″,北緯33°*′17″—33°09′22″。根據省有色地質三隊最近一次(1990年)勘查資料表明,銅礦石量為478萬噸,金屬量為4.8萬噸,平均品位為1.0*%;鉬礦石量為525萬噸,金屬量為1.35萬屯,平均品位為0.257%。
目前,全縣共有鉬礦開采企業13家,其中港澳臺投資企業1家,個人獨資企業4家,集體企業1家,私營企業1家,個體企業1家,股份制企業3家,有限責任公司1家,聯營企業1家;年生產量在9萬噸以上(含9萬噸)1家,年生產量0.7萬噸以上(含0.7萬噸)企業3家,年生產量0.6萬噸以下(含0.6萬噸)企業9家;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到20*年的2家(省廳已受理2家企業的采礦權延續申請),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到20*年6月的1家,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到20*年的1家,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到20*年的3家,有效期限到2009年的1家,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到2010年的2家,有效期限到2011年的2家,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到2012年的1家。
按照持證礦山企業年生產總量乘以已生產年限,推算得出已采出鉬礦石量133萬噸,銅礦石量133萬噸(銅鉬伴生)。目前,*灣鉬礦石儲量為392萬噸、金屬量為1.0*4萬噸,銅礦石儲量為345萬噸、金屬量為3.46*萬噸。
二、實施礦產資源整合的必要性
礦產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資源。目前,我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普遍存在著資源利用率低、經濟效益不高、安全生產條件差、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較為嚴重等問題。為切實解決以上問題,規范資源勘查開采秩序,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科學治理礦山環境,減少地質災害損失,提高資源利用率,就必須進行資源整合,進而實現優質礦種資源向優勢企業集中,使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促進縣域經濟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三、資源整合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資源整合的指導思想
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強化礦產資源國有意識,依法加強和改善礦產資源管理,強化政府宏觀調控資源,培育大個礦山企業,實現礦產資源向優勢企業聚集,提高礦山整體安全水平,促進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保護礦產生態環境,提高礦產行業經濟效益,促進我縣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
(二)資源整合的原則
堅持可持續發展、市場運作和政府調控相結合、扶優扶強、集約和依法行政是資源整合的基本原則。
四、資源整合的目標范圍及方式
(一)整合的目標
根據省市政府文件精神和縣政府要求,本次資源整合,*鉬礦區保留鉬礦企業2—3家,杏花山石材礦區保留石料開采企業15—17家。通過整合,使最終保留的企業達到生產經營規范、資源開采有序、節約利用資源、符合安全生產及環保要求。增強企業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
(二)整合的范圍
對同一礦區內有多個開發主體、布點過密的,要通過政府引導,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模開采、安全生產的原則,遵循市場規則,采取聯合、兼并市場化運作等方式進行整合,重新進行資源配置和布局結構調整;對開采邊角、殘留資源的小礦,要嚴格限定礦區范圍、開采期限;對國家規劃礦區和重點礦區范圍內已存在的小礦,不得批準擴大礦區范圍,允許其采完已劃定的資源后予以關閉;堅決關閉影響大礦安全生產的小礦,其他礦山也要按照規模化、集約化的原則進行整頓,限期達到規定的最低開采規模。
(三)資源整合的方式
1、鉬礦資源整合可采用以下三種方式:
(1)政府收回、統一出讓。對*灣鉬礦區的13家持證企業的采礦權申請省廳全部注銷,邀請有資質的地勘單位重新核查資源儲量,進行采礦權價款評估測算。并邀請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礦區內所有采礦企業的前期投入、企業資產及進行評估作價、合理補償后由縣政府統一收回,科學規劃2—3個開采區塊統一進行招拍掛有償出讓,吸納各地有規模有實力的企業來投資興業,實現資源的重新分配和合理分配。
(2)扶大關小,組建股份公司。對無證非法采礦企業采取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一律無條件取締,同時在13家持證企業中擇優選出2—3個“領頭羊”企業,采取兼并、收購或相鄰區塊自由結合方式組建成2—3家股份制企業,擴大企業生產規模,實現礦產資源向優勢企業聚集,提高礦產資源整體開發水平,促進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
(3)招商控股,引資經營。在具體運作中,以扶優扶強、壯大企業規模為方向,對外招商引資,引進有信譽、有實力的大個企業對該礦區內所有采礦企業進行收購、合并,組建外資控股企業,實現資源優化配置,不斷提高現有合法企業的采選及安全配套設置,增強市場競爭能力。
2、柳泉鋪杏花山石材礦區位于柳泉鋪鄉青山、后洼兩個村,礦區內共有石料開采企業(點)96家,5家規模較大的企業持有采礦許可證,而其余的全部是規模小、效益低、設備落后的家庭作坊式石料開采企業,都沒有辦理采礦許可證。對杏花山石材礦資源整合采用第二種方式進行,通過自由結合將96家石料開采企業整合成15—17家有實力的股份制石料開采企業。
五、時間安排
(一)制訂方案,宣傳發動階段(20*年4月10日—4月20日)
制訂資源整合方案,并上報市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由縣政府組織實施。在整合方案制訂的基礎上,召開專題會議進行資源整合部署,明確具體實施方法,步驟、要求。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宣傳車、標語,會議等形式,大張旗鼓的宣傳整合資源的重要性、必要性,要處理好依法管理與經濟發展的關系,正確把握輿論導向,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使相關企業明白不整合無出路,變被動消極為積極參與。
(二)集中整頓階段(20*年4月21日—6月30日)
縣政府依據省、市政府文件精神,組織國土、安監、工商、環保、公安等部門集中力量全面排查無證勘查、無證采礦、越界開采、以采代探和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破壞礦山生態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建檔造冊,分類施治。
1、無證勘查、采礦行為:由國土、公安部門依法處理后,縣安監部門牽頭國土、公安等部門配合予以炸封并永久性關停;
2、越界采礦行為:由國土和公安部門責令退回原礦區生產,依法處罰、賠償被侵權企業的損失;
3、以采代探行為:由公安、國土部門按無證采礦行為處理;
4、非法轉讓探、采礦權行為:由國土、公安、工商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立案查處;
5、礦區內強買強賣、盜搶資源等黑惡勢力行為:由公安機關進行嚴厲打擊、依法予以取締;
6、破壞礦山生態環境行為:由環保、公安部門責令整改整治,并依法處理;
7、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違規參與辦礦、違法批礦行為:由紀檢監察機關追究黨政紀責任,構成犯罪的,由檢察機關立案查處。
(三)治理規范階段(20*年7月1日至20*年4月30日)
1、*鉬礦區的整合
(1)調查澄底、組織材料(20*年7月1日—7月31日)
由縣國土部門在對*鉬礦區開采情況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全面掌握*鉬礦區13家持證企業的礦區范圍、生產狀況、開采規模、保有儲量等基礎信息,組織材料,以縣政府文件出臺報告,申請省廳對13家企業的采礦許可證全部予以注銷。
(2)材料上報(20*年8月1日—8月31日)
在征得市政府、市國土資源局批準的前提下,將報告遞交省國土資源廳審批。
(3)核查評估(20*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在強化協調,征得省國土資源廳批準注銷13家采礦許可證的基礎上,邀請市以上有資質的地勘單位對*鉬礦區的現存資源儲量全面核查清楚,進行采礦權價款評估測算。同時邀請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礦區內所有采礦企業的資產進行評估作價,登記造冊,由縣政府統一收回。
在對采礦權資源儲量核查和評估的同時,還要申請有資質單位對*鎮鉬礦區礦山開采造成環境破壞情況詳細核查,在查清情況基礎上,科學計算出恢復礦區良好生態環境所需要的治理費用,為縣政府下一步綜合治理打下基礎。
(4)公開出讓(20*年12月1日—20*年3月31日)
按照方便開發、合理布局、兼顧生態環境的原則,把*鉬礦資源科學規劃為2--3個開采區塊,報經省國土資源廳批準后,公告,依法按程序以招、拍、掛形式面向社會公開出讓鉬礦開采權。
2、杏花山石材礦區的整合
(1)20*年7月1日—31日,由國土資源局吊銷5家持證企業的采礦許可證。
(2)20*年8月1日—31日,國土資源局會同柳泉鋪鄉政府,分別召開青山和后洼兩村采礦業主大會,宣傳政策法規,依照“區塊相鄰、便于管理、互助合作、自由結合”的原則,在青山礦區組建3—5個股份制采礦企業,在后洼礦區組建13—15個股份制采礦企業。
(3)20*年9月1日—30日,各股份制企業分頭推選出法人代表,并辦理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等相關證件后,組織生產。
(四)檢查驗收階段(20*年5月—20*年10月)
嚴格對照以下標準進行自查驗收后,迎接省市檢查驗收。
1、礦業違法行為得到徹底查處、取締。
2、鉬礦企業整合后保留2--3家,石材企業整合后保留15—17家,全部持證合法經營,生產規模擴大,礦山“三率”達標,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提高。
3、礦產品流通領域得到治理,建立起鉬礦產品統一管理、統一開采、統一供應、統一價格的“四統一”管理機制。
4、建立起規范有序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長效管理機制,各項工作制度健全、監管到位、職責明確。
六、組織領導
為切實加強此項工作的領導,保證資源整合工作的順利開展,并達到預期的綜合社會效益,經縣政府研究決定,成立
同志為組長、為副組長,法院、檢察院、縣政府辦、縣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局、環保局、安監局、公安局、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電業局、監察局等有關單位負責同志和相關鄉鎮鄉鎮長為成員的礦產資源整合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
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工作,確保此項工作取得實際效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能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作配合,齊抓共管。具體各部門職責如下:
(一)縣發展改革委員會負責資源整合的日常協調工作。
(二)國土資源局:負責礦產資源的開采規劃管理,并對資源合理開發利用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而設立的鉬礦采選企業,不得核發采礦許可證,負責對礦山采選企業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對于礦業權的出讓、轉讓,一律進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登記辦理。凡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土資源部門發現礦產資源違法構成犯罪的,應當迅速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罰代法。
(三)環保局:負責鉬礦采選企業環評手續的審批和環保“三同時”制度的落實,負責檢查督促鉬礦采選企業按照相關環保要求建設尾礦處理設施并作好生態環境恢復工作。
(四)安監局:負責牽頭組織對鉬礦采選業進行安全生產檢查,負責對達不到安全生產標準的企業(硐口)實施關停、炸封。對不符合安全條件、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或擅自轉讓采礦權的礦山企業,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五)公安局:負責民爆物品的監督管理及礦山各類刑事、治安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協助配合安監部門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硐口)實施強制關停或炸封。對不具備《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山企業,不得提供民爆物品,對依法取締或關閉的礦山企業,國土資源部門可發出停供民爆物品的協辦函,公安部門應暫停其民爆物品的供應。對礦山企業擅自生產買賣、轉借民爆物品,公安部門應當立案查處,對國土資源部門移送涉嫌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構成犯罪的案件,應依法立案查處。
(六)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礦山企業登記管理工作,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及相關前置證書的礦山企業,不得頒發營業執照,對要求轉讓采礦權主體的礦山企業,凡未取得國土資源部門同意轉讓批準文件的,工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工商企業變更登記手續。
(七)國稅局、地稅局:負責礦山企業稅收征繳及稽核工作,對無《采礦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的礦山企業不得核發稅務登記證,對于各類應征款要及時足額上繳到位;對于涉嫌偷逃稅款的,要會同公安部門進行立案查處。
(八)電業局:負責礦山企業電力供應管理工作,對新辦礦山企業未取得環批文件、《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或持無效證件的礦山企業,不得提供生產用電;對于依法取締或關閉的礦山企業,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出停止生產用電協辦函的,電力部門應當給予積極支持配合。
(九)監察局:負責查處國家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在礦山企業管理工作中的違紀行為。對濫用職權、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單位和工作人員,要嚴肅處理,決不姑息遷就;對未按法定程序和越權發放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地方保護主義,對領導干部和國家工作人員擅自到礦山入股與分紅或為非法采選企業通風報信的,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要積極配合職能部門加強礦山企業的開采管理,嚴禁擅自表態無證開采和濫挖礦產資源,嚴禁未經國土資源部門批準擅自轉讓采礦權和礦產資源,嚴禁擅自設立收費站收取礦產資源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