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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關于印發<關于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辦法>
的通知》(中紀發[2009]7號)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局(分公司)實際,現制訂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目標要求
按照中央的統一要求和部署,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堅決查處和糾正各種形式的“小金庫”,進一步規范生產經營和
專賣執法工作,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
二、“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范圍和內容
(一)專項治理范圍。
此次專項治理的范圍是縣局(分公司)。
(二)專項治理內容。
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均
納入此次治理范圍。重點是20*年以來各項“小金庫”資金的收支數額,以及2006年底“小金庫”滾存余額或形成的資產。對設立
“小金庫”數額較大或情節惡劣的,視情況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庫”資金(資產)來源主要包括:
1.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
2.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
3.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4.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簿核算設立“小金庫”;
5.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
6.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7.上下級單位之間相互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
三、“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方法和步驟
(一)組織動員階段(截至5月底)。
縣局(分公司)按照市局(公司)的要求,及時成立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一把手擔任,副組長分別由專賣副局長和銷售
副經理擔任,成員由各科室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財務科,辦公室主任由財務科長兼任。領導小組要加大
這次“小金庫”專項治理的宣傳力度,加強組織領導,制定符合縣局(分公司)實際的具體工作方案和落實措施。
(二)自查自糾階段(6月20日前)。
縣局(分公司)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自查,做到不走過場,全面覆蓋。對自查中發現的各種違紀違規問題,必須自覺糾正。自
查面必須達到100%。自查自糾情況形成自查自糾總結報告于6月20日前上報市局(分公司)財務部。
縣局(分公司)自查自糾要突出以下幾個重點環節:一是物資采購環節;二是廣告宣傳促銷環節;三是資產的出租環節和廢品、廢
料及包裝物物資的處置環節;四是專賣罰沒收入及返還環節;五是內部管理的環節。
縣局(分公司)自查自糾要嚴查各種形式的“小金庫”。在物資采購、宣傳廣告及各類保險等經營業務中發生的回扣、讓利不入
帳;促銷費等不入帳;虛列工資將應付工資由帳內轉到帳外;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虛列費用,套取資金列入帳
外;資產處置收入轉移帳外,罰沒收入及財政返還款和往來不納入統一核算等方式設立小金庫。
(三)省級局和國家局重點檢查(7月至10月)
重點檢查主要對以下單位,一是執法的部門和單位;二是經營資產規模較大、資金較多的單位;三是賓館、培訓中心、招待所等
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單位;四是有群眾舉報的部門和單位;五是自查自糾措施不得力,工作走過場的部門和單位;六是以前檢查發現
存在“小金庫”的部門和單位。重點檢查面不低于納入治理范圍單位總數的5%,重點部門和單位檢查面不低于20%。
7月初至8月底,省級公司對所屬企業進行重點檢查,并將重點檢查報告和有關資料在8月底前上報國家局。
9月初至10月底國家局將在省級公司重點檢查工作的基礎上組成檢查組,對行業進行重點檢查。對國家局派出檢查組檢查出來
的問題,不僅對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理,而且要追究領導的責任。對不負責任、走過場的部門和單位,要通報批評;對在治理工作中
弄虛作假,壓案不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對抗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對中
央關于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下發之后再設“小金庫”的單位,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按組織程序,
先免職,再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四)整改落實階段(截至2009年11月20日)。
縣局(分公司)要針對存在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實,做到資金資產處理到位、違紀人員處理到位。要深入剖析產生問
題的原因,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加強管理,強化監督。
四、“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政策規定
根據中央精神,對專項治理中發現的“小金庫”將嚴格按照“依紀依法、寬嚴相濟”的原則進行處理:
(一)鼓勵自查,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從輕從寬處理。凡自查認真,糾正及時的,對責任單位可從輕、減輕或免于行政處罰,對有
關責任人員可從輕、減輕或免于行政處分。對責任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可從輕、減免或免予處分。對自查出的“小金庫”,要如數
轉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處理。
(二)被查出的“小金庫”,除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相關處理外,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行政處罰,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
對設立“小金庫”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設立“小金庫”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
題的解釋》、《設立“小金庫”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三)對治理工作中走過場的部門和單位,一經查實,將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整改,對問題嚴重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四)對在治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銷毀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或重點檢查中發現“小金庫”
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部門和單位的有關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從重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在《意見》下發后再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要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免職,再依據
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六)在專項治理中發現的其他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五、專項治理的有關要求
(一)治理“小金庫”是維護經濟秩序、加強廉政建設、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的一項重要措施,是深入學習貫徹科學發展觀活動
的重要體現,各部門、各單位特別是領導班子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充分認識“小金庫”的危害,把治理“小金庫”工作擺到重
要位置,切實抓緊抓好。要通過治理“小金庫”,進一步嚴肅財經紀律,增強法制觀念,強化財務和預算管理。
(二)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群眾舉報,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信箱,建立舉報登記和查處督辦制度,指定專人負責,
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著落。要認真執行信訪工作保密制度,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紀依法從嚴
懲處。對舉報有功人員,根據查出并已入庫稅款或收繳財政“小金庫”資金數額,給與3%-5%的獎勵,獎金最高額為10萬元,由國
家局或有關單位負擔。
(三)各部門、各單位及所屬企事業單位要全部進行徹底清查,確保不走過場,不留死角。要主動清理本單位私設的各種形式“
小金庫”,如實上報,不得隱匿不報或避重就輕。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有關紀律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嚴肅查處違紀違規典型,對有關責任人員及時做出處理;財政、審計部門要做好“小金庫”資金和資產的登記清繳工作,確保資金
及時、足額入庫,確保有關資產得到妥善處理。
(四)各部門、各單位在檢查結束后,要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證制度落實到位,強化
內部監督制約,切實貫徹財務公開,建立長效工作機制,堅決制止私設“小金庫”現象的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