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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的貫徹實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99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浙政發[20*]2號)及《*市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方案》的部署,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關于行政許可法的學習和培訓
(一)20*年2月下旬,召開全縣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會議。縣政府主要領導到會作動員和部署。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屬各部門單位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參加會議。
(二)各鄉鎮、各部門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負責人要帶頭學習行政許可法,通過學習會、專題講座、報告會等形式組織好本單位的學習。
(三)20*年3月舉辦各鄉鎮、縣屬各部門分管法制工作的負責人行政許可法專題學習班、法制工作人員專題學習班;中青年干部培訓班增學行政許可法。具體商請縣委組織部、縣委黨校共同組織實施。
(四)配合市政府組織開展本縣政府機關公務員行政許可法“全員培訓”活動,主要以電視教育形式進行。由縣人事局、縣府法制辦共同組織。今后,要將行政許可法納入公務員知識更新教育和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上崗培訓內容。
(五)分系統組織從事行政許可清理和實施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業務培訓。由各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根據學習培訓工作需要,為保證學習培訓內容的準確性、應用實效性,由縣司法局等部門組織行政許可法講課團,為各地、各部門提供師資和輔導。
二、關于行政許可法的宣傳
(一)全縣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會議后,通過電視、報刊、宣傳欄等形式,大力開展行政許可法的宣傳活動。由縣委宣傳部、縣司法局、縣法制辦負責。
(二)20*年4月中下旬,組織開展行政許可法宣傳周活動。由縣司法局、縣法制辦負責。
(三)20*年7月1日行政許可法正式施行前,縣政府主要領導發表電視講話,同時通過其他途徑進行報道宣傳。由縣府辦公室、縣府法制辦負責。
(四)將行政許可法的宣傳教育納入四五普法計劃,并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縣司法局負責。
三、關于行政許可事項的清理
(一)清理工作遵循的原則
1、統一組織、分工負責的原則。按照縣政府的統一部署,清理工作由縣行政審批中心和縣政府法制辦負責組織,各鄉鎮、各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專兼職法制工作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的清理工作。
2、全面清理的原則。凡屬各單位正在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都要進行逐項清理,包括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程序和期限、收費以及實施主體等。對行政許可事項涉及的縣、鄉鎮政府及各部門單位的規范性文件,要逐件清理。
3、依法審定的原則。清理工作要嚴格依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權限、范圍和標準進行,對不符合規定的,要依法予以修改、取消或者廢止。
4、清理工作與健全制度相結合的原則。在清理工作的同時,各鄉鎮、各部門要結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完善相關制度,全面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推進依法行政。
(二)清理工作的分工
1、縣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導全縣的行政許可清理工作;制定我縣清理工作方案;負責清理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負責全縣行政許可規定及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清理的審核工作;負責行政許可專項檢查的組織工作,并收集、整理、上報行政許可各項準備工作情況;會同縣監察局,負責監督檢查各鄉鎮、各部門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情況,對違反行政許可法的行為予以監督查處;匯總全縣清理工作結果,并進行審查認定,向縣政府提出處理意見。
2、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及直屬各單位負責本單位及縣政府文件中涉及本單位行政許可事項的清理工作,包括:
(1)由本單位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包括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
(2)本單位所屬事業單位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包括以本單位名義和以本單位所屬事業單位名義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
(3)由本單位承辦行政許可初步審查工作,以縣政府名義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
3、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清理本鄉鎮實施行政許可的事項及本鄉鎮規范性文件中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
(三)清理的范圍和內容
1、行政許可項目及規定的清理
依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以下關于行政許可的內容須依法進行修改或廢止:
(1)規范性文件設定行政許可或者增加行政許可條件的;
(2)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政許可程序與行政許可法規定不一致的;
(3)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政許可期限長于行政許可法規定的;
(4)規范性文件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行政許可的;
(5)規范性文件規定委托行政機關之外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的;
(6)規范性文件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時,申請人應當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的;
(7)規范性文件規定實施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組織強制性的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的;
(8)規范性文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增設行政許可定期檢查規定的;
(9)規范性文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增設行政許可收費的;
(10)其他違反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應當予以清理的;
(11)其他規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等設定行政許可的。
2、行政許可收費依據的清理
(1)除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外,實施行政許可以及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一律不得收費,有關收費依據應當予以廢止。收費依據清理由縣財政局、物價局負責,縣法制辦協助。
(2)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
(3)有關各級政府或部門要求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時代為收取其他費用的做法,也應當予以糾正。
以上經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許可收費項目、依據、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公布前應向縣政府備案,由縣法制辦按備案規定審核。
3、行政許可實施機構的清理
(1)凡以行政機關內設機構名義實施行政許可的,應當改為以該行政機關名義實施;需要多個內設機構辦理的,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2)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應當糾正。
(3)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自行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收回行政許可實施權。
(4)因機構改革和部門職能調整導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發生變化的,按照新的職責分工,由履行該職責的部門實施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實施機構的清理工作具體由縣人事局會同縣府法制辦、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落實。清理后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機構)名單由縣府法制辦復核后,報縣政府公布。
(四)清理工作步驟。
清理工作分四個階段進行:
1、第一階段為清理準備階段。自20*年2月20日至20*年3月10日。各鄉鎮、各部門將行政許可事項清理工作機構、聯絡員名單、聯系方式和清理工作方案報送縣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內)。
2、第二階段為全面清理階段。自20*年3月11日至20*年3月20日。各鄉鎮、部門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全面清理,并將清理情況按要求報縣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領導小組辦公室。
3、第三階段為依法審查認定階段。自20*年3月21日至20*年5月15日。縣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法對各鄉鎮、部門報送的行政許可事項清理意見逐項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并報請縣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領導小組決定。
4、第四階段為規范和公布階段。自20*年5月16日至20*年6月10日前。對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從實施主體、條件、程序和期限、收費等方面進行規范和調整。涉及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縣政府文件的,由縣政府法制辦負責落實。涉及本縣其他文件的,由制定單位負責完成修改或廢止工作。
四、關于配套制度建設
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制度;
(二)公布和受理制度;
(三)審查、告知和聽取意見、延長期限批準制度;
(四)有關實施中的聽證規則;
(五)招標拍賣、考試考核、檢驗檢疫檢測等工作制度;
(六)行政許可決定公布制度;
(七)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制度;
(八)實施行政許可的責任追究制度;
(九)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制度。
以上制度制定后應予以公布,并按照規定向上一級行政機關備案。
五、組織領導和協調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應當加強對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特別是清理工作的領導,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本部門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第一責任人。為加強對貫徹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了“*縣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領導小組”。由章方璋縣長任組長,蘇向青、張傳君兩位副縣長任副組長,縣府辦、縣府法制辦、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縣司法局等部門的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各鄉鎮、各部門也要相應成立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領導小組,由主要領導任組長,并指定專人負責清理工作。
政府部門及其法制機構在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中遇到問題,應及時向本級政府、本部門領導匯報,并及時向縣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清理工作中遇到重大問題需要協調的,縣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進行協調,協調不了的,報縣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領導小組或者縣政府決定,必要時可以就有關問題向上級政府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