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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精神,推進“法治*”建設,促進依法行政,按照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溫政辦〔20*〕18號)和市司法局《關于印發〈*市司法行政系統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溫司〔20*〕13號)要求,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執政為民,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明確司法行政機關的執法職責、權限和程序,落實執法崗位,強化執法責任,進一步規范和監督行政執法活動,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能,切實保障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
(二)基本目標
進一步明確執法職權和執法責任,加強執法監督,基本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護,違法行為得到及時糾正、制裁。行政管理做到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誠信,行政監督機制基本完善,行政監督效能顯著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觀念明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明顯增強。
二、組織領導和工作機構職責
(一)組織領導
建立局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局紀檢組組長任副組長,各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機構負責人為成員,并落實專人為局法制員。
(二)工作機構職責
領導小組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方案的實施,研究處理行政執法中的重要問題,監督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局法制員負責具體承辦實施全局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日常工作。
三、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范圍和要求
(一)實施范圍
本部門實施的行政執法責任制適用于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科(中心),包括局法管科、基層工作管理科、歸正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科、“148”法律援助中心。
(二)實施要求
開展行政執法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誠實守信,依法承擔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的法律責任。依法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
四、依法行使的法定職能
(一)行政許可職能:共6項。律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初審;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登記初審;律師執業證申領初審;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初審;對基層法律服務所變更初審、業務接待站的設立審查;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底檢查。
(二)行政處罰職能:共4項。對基層法律工作者的處罰;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處罰;對法律援助人員的處罰;對法律服務機構的處罰。
(三)行政監管職能:共4項。對律師的監督;對律師事務所的監督;對法律援助人員實施法律援助的監督;備案。
(四)其他具體執法職能:共8項。行政復議;行政賠償;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終止法律援助;對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的獎勵;責令改正。
五、履行法定職能的要求和標準
(一)履行行政許可職能的要求和標準:嚴格依照法定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實施;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遵循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加強對被許可人的監督。
(二)履行行政處罰職能的要求和標準: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依法保護被處罰人的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救濟權。
(三)履行行政監管職能的要求和標準: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對行政相對人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執法人員必須持行政執法證實施監督檢查;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或信箱,依法受理、及時處理投訴舉報事項,向投訴人、舉報人告知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情形,依法予以處理。
(四)履行其他具體執法職能的要求和標準:合法、合理,程序正當,體現高效便民、誠實守信原則。域性
六、執法職權分解和工作流程、執法責任
(一)執法職權分解
1、法律服務管理科(執法崗位2個)
依法實施律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初審,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登記初審,律師執業證申領初審,監督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活動;依法實施對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的初審;對基層法律服務所變更初審、業務接待站的設立審查;依法實施對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的行政許可職能;實施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工作者監督及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崗位A執法職權:
1、受理律師事務所設立登記申請,審查后提出審核意見;
2、受理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登記申請,審查后提出審核意見;
3、受理律師執業證申領申請,審查后提出審核意見;
4、受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申請,審查后提出審核意見;
5、受理基層法律服務所變更、業務接待站的設立申請,審查后提出審核意見。
崗位A執法流程及目標要求:
1、及時受理當事人的申請材料,對材料不齊全、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補正的全部內容。對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分別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科長。
要求:審查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2、發現實施行政許可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需要糾正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報科長。
要求:依法、及時、到位。
崗位A執法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許可法》第72條)
2、辦理行政許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許可法》第73條)
崗位B執法職權:
1、對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指導;
2、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指導;
3、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指導;
4、對基層法律工作者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指導;
5、接待、辦理對律師、法律工作者、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的信訪、投訴事項;
崗位B執法流程及目標要求:
1、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指導;對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指導。
要求:依法、及時、到位。
2、接待、登記來訪投訴,對屬職權范圍內的投訴事項,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40日內提出辦理意見,報科長。
要求:依法、及時受理,不推諉、敷衍、拖延;恪盡職守、秉公在地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教育疏導、妥善處理。
3、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應予行政處罰的,于立案之日起40日內提出處罰意見,報科長;調查人員擬制行政處罰決定書送法制員審核后,報局長批準或提交局長辦公會議決定;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要求:查處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對違法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
崗位B執法責任:
1、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許可法》第77條)
2、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罰法》第60條)
3、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許可法》第73條)
4、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罰法》第62條)
5、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的,或者逾期不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16條)
6、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規定登記的;對屬于其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的;行政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的,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信訪條例》第42條)
7、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的;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的,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信訪條例》第43條)
科長崗位:
對崗位A提交的行政許可審核意見,在2個工作日內提出準予或者不準予行政許可的審查意見,報分管局長審核后按規定時間上報市局。
對崗位B提出的處罰建議,在10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分管局長批準后實施行政處罰,需上報市局處罰的,按照規定時間上報市局。
對崗位B的執法監督檢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崗位B在執法監督檢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對崗位B就信訪投訴事項提出的辦理意見,在1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科長執法責任:
對崗位A、崗位B的執法責任,依法承擔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法律責任。
2、基層工作管理科(執法崗位1個)
實施對先進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先進人民調解員的行政獎勵。
崗位A執法職權:
受理各地申報的先進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先進人民調解員的材料,提出審查意見。
崗位A執法流程及目標要求:
及時受理各地的申請材料,對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要求補正材料,符合要求的,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處長。
要求:客觀、公正。
科長崗位:
對崗位A提出的有關行政獎勵的審查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政表彰的審核意見,報分管局長核準后報區政府簽發。
科長崗位執法責任:
對崗位A的執法責任,依法承擔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法律責任。
3、辦公室(法制員)(執法崗位2個)
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審核本局的行政處罰決定;組織辦理行政賠償案件;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對內部行政執法的監督。
崗位A執法職權:
1、對局內設行政執法職能機構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情況的監督、檢查;
2、辦理行政復議案件;
3、辦理行政賠償案件;
4、對法律援助申請人異議的審查。
崗位A執法流程及目標要求:
1、對局內設行政執法職能機構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和建議。
要求:依法、及時、到位
2、及時對行政復議申請書進行審查,在3日內提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意見報主任;在40日內對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提出審查意見報主任。
要求: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3、及時對賠償請求進行初步審查,在3日內提出是否予以立案的意見報主任;在40日內對立案的行政賠償案件提出審查意見報主任。
要求:依法、公正,堅持有錯必糾,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對法律援助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主任。
要求:依法、及時受理,及時審查。
崗位A執法責任:
1、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公務員法》第55條)
2、行政復議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或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行政復議法》第34條)
3、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復議法》第35條)
主任崗位:
對崗位A提出的糾正意見及建議,經審核后報分管局長。
對崗位A提出的行政復議案件是否受理的意見,在1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分管局長批準;對崗位A提出的行政復議案件處理意見,在1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分管局長批準。
對崗位A提出的對于賠償請求是否立案的意見,在1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分管局長批準;對崗位A提出的關于行政賠償請求處理意見,在1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分管局長批準。
對崗位A就援助申請人的異議提出的辦理意見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定后,報分管局長批準。
主任崗位執法責任:
對崗位A的執法責任,依法承擔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法律責任。
4、“148”法律援助中心(執法崗位3個)
依法開展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終止法律援助等工作;監督法律援助人員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行為;依法實施對法律服務機構及法律援助人員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對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依法實施行政獎勵。
崗位A執法職權:
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提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意見。
崗位A執法流程及執法目標:
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提出是否符合援助條件并提供法律援助的審查建議,報主任核準;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要求:及時辦理,審查是否符合援助條件。
崗位A執法責任:
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援助條例》第26條)
崗位B執法職權:
1、指派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有關終止、更換法律援助的事項;
2、對法律援助人員履行法律援助義務行為進行監督。
3、對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提出處罰建議。
4、獎勵建議。
崗位B執法流程及執法目標:
1、對法律援助機構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在2個工作日內指派或者安排人員提供法律援助。
要求:指派及時、符合操作要求。
2、對法律援助人員或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事項,應于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并出具意見,報主任。
要求: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3、對法律援助人員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進行監督。
要求:依法、及時、到位。
4、對受援人認為法律援助人員消極履行義務,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的事項,應于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并提出意見,報主任。
要求: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5、及時受理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法律服務機構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投訴,自立案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罰意見,報主任。
要求:查處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對違法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準確。
6、及時受理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法律援助人員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謀取非法利益、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投訴,自立案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罰意見,報主任。
要求:查處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對違法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準確。
7、對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提出獎勵建議,報主任。
要求:建議合法、公正。
崗位B執法責任:
1、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援助條例》第26條)
2、在監督管理過程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援助條例》第30條)
主任崗位:
對崗位A提出的審查建議,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核準意見。
對崗位B提出的終止法律援助、變更法律援助人員建議、處罰意見及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的獎勵建議,應于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報分管局長審批。
主任執法責任:
對崗位A、崗位B的執法責任,依法承擔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法律責任。
七、內部評議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結果的應用
(一)評議考核的要求
執法評議考核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在評議考核中,公正對待、客觀評價局內設行政執法職能機構的執法行為。評議考核的標準、過程和結果通過局內部信息網等方式予以公開,不斷增強評議考核的透明度。
(二)評議考核的程序
1、自查自評:局內設行政執法職能機構結合檢查年度工作目標落實情況,對照評議考核的內容、標準和本機構的執法職權,在認真總結年度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情況的基礎上,于每年9月底前將本機構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自查自評材料和自評得分結果報局辦公室。
2、互評:局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局內設行政執法職能機構,開展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情況互評。
3、審查和提出考核檔次:局辦公室會同局紀檢組組成考核小組,對局內設行政執法職能機構報送的自查自評材料進行審查,結合互評情況,按優秀、合格和不合格3個檔次,提出考核檔次建議。
4、局長辦公會議確定考核結果:根據局辦公室提出的考核檔次建議,結合局目標責任考核、文明科室評比等情況,確定年度考核結果。
(三)評議考核結果的應用
考核結果作為本局內設行政執法職能機構年終評先受獎依據,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執法機構及主要負責人取消當年評先受獎資格。凡年度考核優秀的執法機構,將予以表彰。
八、內部責任追究的內容、方式和程序
(一)責任追究的內容
1、按本實施方案確定的執法責任追究。
2、本局法律服務管理科、基層工作管理科、辦公室(法制員)、法律援助中心及執法人員行使職權時,違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濫用職權,經復議機關復議后被撤銷、變更或者責令重新作出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濫用職權,經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判決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有其他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的,應當追究過錯責任。
(二)內部責任追究的方式
1、對于局法律服務管理科、基層工作管理科、辦公室(法制員)、法律援助中心及執法人員的過錯責任,分別適用或合并適用下列形式追究:
1)批評教育;
2)責令檢討改正;
3)暫扣行政執法證件;
4)調離原行政執法崗位,并繳銷行政執法證件;
5)責成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6)給予行政處分。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交紀檢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內部責任追究的程序
1、過錯責任的確認。局內設行政執法職能機構發現的過錯行為,應向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提供有關材料、證據,由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審核,提出確認意見,報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予以確認;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發現的過錯行為,可以移送相關執法機構調查核實,也可以自行調查核實,提出確認意見,報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予以確認。
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行政機關已生效的復議決定書,報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直接作為過錯責任的確認依據。
2、過錯責任的追究。已確認的過錯責任,由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會同局紀檢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應當送達責任機構和責任人。
3、責任追究的實施。決定追究過錯責任人的責任后,屬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檢討改正的,由其所在局內設行政執法職能機構負責實施;暫扣或繳銷行政執法證件的,由局辦公室(法制員)依法辦理;涉及調離崗位及人事任免的,由局辦公室依照有關程序規定辦理;涉及黨政紀處分的,由局紀檢部門辦理;涉及經濟賠償方面的,由局辦公室辦理。
4、異議的處理。對追究過錯責任的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局行政首長申請復核,局行政首長應在20日內答復申請人。對復核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區人事主管機關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