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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1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37號),深化完善和全面推進本局行政執法責任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17號)和浙江省民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民政廳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民辦[20*]273號)、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有關事項的通知》(杭政辦函[20*]24號)的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和民政工作有關法規等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圍繞市委積極建設“法治*”的總體部署,按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進一步理清本局行政執法職能,明確執法職責、依據、程序、崗位,強化執法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切實維護法律、法規、規章的權威,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確保本局依法行政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基本目標
內設執法機構及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明顯增強,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顯著提高,嫻熟運用法律手段管理民政工作;民政行政許可、行政監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執法行為進一步規范;及時糾正和查處民政行政執法違法行為;使民政法律、法規、規章得到更加有效地貫徹實施。
二、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范圍和要求
(一)范圍
局內有行政執法職能的內設機構,具體為:政策法規處、民間組織管理局、優撫處、安置處、救災救濟處、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區劃地名處、社會福利處、社會事務處。有行政執法職能的直屬事業單位,具體為:市殯葬管理所、市福利企業管理辦公室。
(二)要求
1、梳理行政執法依據,公布行政執法依據目錄,正確執行法律、法規、規章。
2、合理界定內設行政執法機構、行政執法崗位的法定職權,明晰執法流程。
3、按照權責一致原則,明確和落實內設行政執法機構的執法職權和責任。
4、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和行政執法獎勵機制。
三、法定的行政執法職能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三定”方案的規定,目前我局的行政執法職能共114項,具體項目如下:
(一)行政許可(共5項)
1、成立社會團體的籌備許可
2、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3、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注銷登記
4、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5、建設殯儀服務設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設施的審批
(二)行政監管(共17項)
1、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
2、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年度檢查
3、自批準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備案
4、社會團體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印章式樣和銀行賬號備案
5、社會團體設立辦事機構備案
6、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式樣、銀行賬號備案
7、民辦非企業單位使用外文名稱備案
8、民辦非企業單位收費許可證備案
9、民辦非企業單位職工工資、福利及物質獎勵標準備案
10、民辦非企業單位審計結果備案
11、行政區域外依法成立的行業協會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活動的備案
12、對社會福利機構的指導、管理、監督和檢查
13、對救助管理機構指導監管
14、公墓年檢
15、對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監督管理
16、對捐贈款物的使用發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7、對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行政處罰(共62項)
1、對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處罰
2、對社會團體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處罰
3、對社會團體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處罰
4、對社會團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處罰
5、對社會團體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處罰
6、對社會團體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罰
7、對社會團體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處罰
8、對社會團體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處罰
9、對社會團體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處罰
10、對社會團體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處罰
11、對有關國家機關認為社會團體應當撤銷登記的處罰
12、對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處罰
13、對社會團體未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舉辦涉外活動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活動的處罰
14、對社會團體的活動資金大量用于與其宗旨不符的業務活動,或者無特殊原因,但一年中的日常辦公費用和員工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支出高于全年支出總額的20%的處罰
15、對社會團體不向會員報告財務收支情況的處罰
16、對社會團體非法刻制印章的處罰
17、對社會團體在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時弄虛作假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書》或《社會團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處罰
18、對行業協會超過一年未按照章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的處罰
19、對行業協會連續兩年年度檢查不合格的處罰
20、對行業協會依法登記后單位會員數量少于30個、個人會員數量少于50個,或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總數少于50個,且60日內仍未能達到要求的的處罰
21、對社會團體未經登記,擅自以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義進行活動的處罰
22、對社會團體以分支機構下設的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的處罰
23、對社會團體以地域性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的處罰
24、對社會團體未經批準,擅自開立分支機構銀行基本存款賬戶的處罰
25、對社會團體未盡到管理職責,致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進行違法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罰
26、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處罰
27、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撤銷批準的處罰
28、對民辦非企業單位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處罰
29、對民辦非企業單位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處罰
30、對民辦非企業單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處罰
31、對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處罰
32、對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分支機構的處罰
33、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處罰
34、對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處罰
35、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處罰
36、對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撤銷登記的處罰
37、對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處罰
38、對民辦非企業單位收益和資產挪作他用的處罰
39、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員工工資、福利支出及物質獎勵超過備案標準的處罰
40、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處罰
41、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式樣、銀行賬號等未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的處罰
42、對民辦非企業單位改變舉辦者,未按規定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處罰
43、對民辦非企業單位捐贈和資助資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未按規定向社會公布的處罰
44、對民辦非企業單位未按規定設立決策機構和監事的處罰
45、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處罰
46、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規定使用登記證書、印章或者財務憑證的處罰
47、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規定進行活動的處罰
48、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無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動場所的處罰
49、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內部管理混亂,不能正常開展活動的處罰
50、對民辦非企業單位拒不接受年檢的處罰
51、對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修改章程未按規定核準備案的處罰
52、對民辦非企業單位財務制度不健全,資金來源和使用違反有關規定的處罰
53、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現有凈資產低于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的處罰
54、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處罰
55、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或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處罰
56、對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和未經批準,擅自開辦公墓、鄉村骨灰存放處和鄉村公益性墓地的處罰
57、對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物行為的處罰
58、對擅自編制行政區域界線詳圖,或者繪制的地圖的行政區域界線的畫法與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的畫法不一致行為的處罰
59、對擅自對地名進行命名、更名行為的處罰
60、對使用非標準地名行為的處罰
61、對擅自出版地名密集出版物行為的處罰
62、對受贈人未征得捐贈人的許可,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用途行為的處罰
(四)行政強制(共5項)
1、收繳《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和印章
2、封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3、收繳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和印章
4、封存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5、取締非法民間組織
(五)行政確認(共8項)
1、退出現役軍人補辦評定殘疾等級的審核
2、補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審核
3、涉外、港澳臺、華僑結(離)婚登記
4、收養登記
5、地名命名和標準地名使用審批
6、縣、市、市轄區部分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辦理
7、鄉、民族鄉、鎮、街道辦事處的設立、撤銷、更名和駐地遷移的辦理
8、對申辦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
(六)行政給付(共2項)
1、軍隊離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經費分配
2、軍隊離退休干部管理機構經費分配
(七)行政裁決(共1項)
1、對市內行政區域界線爭議裁決
(八)其他行政行為(共14項)
1、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預登記
2、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變更登記
3、社會團體章程核準
4、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核準
5、經營性公墓設立審核
6、軍隊離休、退休人員接收、安置
7、退役士兵接收安置
8、軍用飲食供應保障
9、特殊困難群眾跨省救助返鄉
10、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審核、變更核準、年檢年審
11、指定專門救災捐贈機構或者設立臨時救災捐贈機構
12、《*市困難家庭救助證》的制作
13、指導和推進村(居)民自治
14、行政復議
四、履行行政執法職能的基本要求
(一)實體合法。行政執法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沒有違法事實或者違法事實不清以及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不得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對人義務的行政執法決定。
(二)程序合法。行政執法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之前,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并給予陳述和申辯的機會;行政執法決定作出后,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依法應當組織聽證的或者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并有合法理由的,應當及時組織聽證。行政執法人員與行政相對人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三)合理執法。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原則,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合情合理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四)高效便民。行政執法,應當嚴格遵守法定時限,積極履行執法職能,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當事人。
五、內設執法機構及執法職能分解、工作流程和執法責任
(一)內設執法機構和執法職權分解
1、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民政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審核工作;指導監督民政行政執法和普法工作;辦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事項。
2、民間組織管理局
負責起草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全市社會團體和市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負責設在本市的涉外社團、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查處非法民間組織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協調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業務主管部門的管理工作,指導區、縣(市)民間組織管理工作。
3、優撫處
組織、協調全市擁軍優屬工作;負責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貫徹執行優待撫恤政策、制定實施本市優撫辦法及標準,評(核)定傷殘等級;承辦烈士的評定申報;承辦現役軍人、軍隊離休干部、參戰民兵(民工)死亡和烈士遺屬的撫恤事項;指導烈士紀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指導區、縣(市)的優撫工作;承擔市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軍用飲食供應站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復員干部、轉業士官、退伍義務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擔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日常工作。
4、安置處
負責全市軍隊(含武警)離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員(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承擔市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5、救災救濟處
負責組織協調全市自然災害涉及群眾基本生活的救助工作,負責相關災情的核查、報災工作,負責救災款物的申請、接收、管理、分配并檢查監督使用情況,保障災民基本生活;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和其他困難對象生活救濟工作;組織實施市區征地農轉非勞動年齡段以上人員生活補貼發放工作;指導農村五保對象供養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工作。負責社會各界捐贈物品的接受、保管、運送和捐贈款的管理使用。
6、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調查研究基層政權與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現狀,提出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擬定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并指導實施;指導村(居)委會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指導培訓街道、鄉鎮干部和村(居)委會干部;承辦先進鄉鎮、街道和示范村(居)委會評比、表彰的具體工作;推進社區建設,指導社區服務。
7、區劃地名處
研究全市行政區劃布局,制定設鎮預測規劃;承辦鄉、民族鄉、鎮和街道辦事處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及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市、縣(市)、鄉(鎮)界線勘定工作,調處邊界爭議,向省、市政府提出處理建議;制定本市地名規劃,組織開展地名標準化工作;負責權限內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和審批工作;負責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工作,承擔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8、社會福利處
制定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規章,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對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政策法規,負責精簡下放人員的救濟補助;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
9、社會事務處
負責全市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和殯葬管理工作;辦理涉外、涉港澳臺華僑及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辦理涉港澳臺、華僑及*市兒童福利院送養的收養登記工作;負責婚姻登記人員的培訓和開展婚前教育工作;參與保護合法婚姻和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工作;制定全市殯葬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殯葬服務單位的規范化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止和查處違反殯葬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有行政執法職能的直屬事業單位和執法職權分解
1、市殯葬管理所
協助社會事務處負責殯葬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殯葬改革和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督促檢查殯葬法規執行情況和殯葬改革宣傳工作;管理港澳臺華僑在本市的喪葬事宜;指導公墓和殯儀館的建設與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止和處理違反殯葬管理規定的行為。
2、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辦公室
對全市福利企業實行宏觀管理、指導、協調、服務和管理;承辦福利企業審辦、變更的初審;對福利企業年檢、普查、抽查和復查;維護福利企業和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監督福利企業減免(退)稅金的使用和管理;承辦直屬企業工商營業執照變更和工商年檢的申報;協助直屬企業搞好產品認證領證和技改項目申報;依照“統計法”歸口審核、匯總、上報各類統計報表;幫助指導福利企業改革、轉制、協助停產、半停產等福利企業分流安置殘疾職工。
(三)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即行政執法流程(見行政執法流程圖)。
(四)執法責任
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關鍵是要落實行政執法責任,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對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執法機構,應當視造成的后果和影響,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處理;對有關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根據年度考核情況,結合過錯責任、危害大小、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
具體行政行為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被認定違法,予以變更、撤銷比例較高的,在外部評議中群眾滿意度較低或者對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消極應付、弄虛作假的,可以責令該執法機構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可以給予通報批評或者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
六、內部評議檢查的要求、程序和檢查結果的應用
(一)評議檢查的要求
評議檢查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與局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公務員年度考核相結合。在評議檢查中,要公正對待、客觀評價局各內設執法機構的執法行為。評議檢查的標準、過程和結果應予以公開。
(二)評議檢查的程序
1、自查和自評:各內設執法機構、有行政執法職能的直屬單位根據年度工作目標落實情況,在認真總結年度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情況的基礎上,于當年11底前,將本機構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自查總結材料報局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審查和提出檢查意見:局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局內設執法機構報送的自查材料進行審查,結合平時掌握的情況,提出對各內設執法機構的檢查意見。
3、局長辦公會議確定檢查意見:根據局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的對各內設執法機構的檢查意見建議,確定相關評價。
(三)評議檢查結果的應用
評議檢查的結果,作為對工作目標責任制評議和干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對評議檢查結果為優秀的執法機構,給予通報表彰;不合格的執法機構,給予通報批評,并責成其寫出書面整改意見。
七、內部責任追究的內容、方式和程序
(一)內部責任追究的內容、方式
本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口頭告誡;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者書面告誡,并可視情節調離工作崗位、離崗培訓等;構成違紀違法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3、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其必須補交的材料;
4、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準或許可決定,未依法說明理由的;
5、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許可或確認的;
6、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予以許可或確認的;
7、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行政復議決定或行政確認的;
8、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為,依法應當舉行聽證會,沒有舉行的;
9、作出行政許可后,依法應當向社會公開,沒有向社會公開的;
10、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沒有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的;
11、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沒有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12、作出行政處罰前,沒有聽取當事人陳述或申辯的;
13、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確認行為沒有事實依據或事實認定不清的;
14、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確認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或違反法定程序的;
15、對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
1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17、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后,沒有依法告知當事人救濟途徑的;
18、在行政訴訟中,沒有積極應訴的;
19、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指導職責的;
20、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沒有回避的;
21、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22、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查處或包庇、縱容的;
23、工作執行完成后,沒有及時將相關資料歸檔的。
24、有其他錯誤行為,需要追究責任的。
(二)內部責任追究的程序
1、由局監察室對需要追究內部責任的事項進行初步審查,并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追究內部責任的意見,報請局領導審核。
2、決定追究責任的,監察室應安排人員調查核實,收集相關證據,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報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情況復雜的,經局領導批準,可延長15個工作日。需要給予處分的,根據相關紀律、法律程序辦理。
3、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書面告知當事人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