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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廳《關于印發山東省“護漁2009”海洋漁業執法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組織領導
市局成立“護漁2009”海洋漁業執法行動領導小組,李愛學任組長,任占偉任副組長,喬龍及沿海縣分管局長任成員,辦公室設在市漁政處,任占偉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統一組織,協調全市的執法行動。沿海兩縣局負責制定本轄區的護漁行動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時間安排
自2009年4月15日至9月30日
三、主要任務
(一)加強漁船規范化管理。結合捕撈許可證換發工作,對漁業船舶持“三證”(漁業捕撈許可證、漁業船舶登記證、漁業船舶檢驗證,下同)情況進行檢查,確保換發捕撈許可證及IC卡發放工作順利進行。加大對“三無”漁業船舶查處力度,對“三無”及“三證不齊”漁業船舶進行認真清理。開展漁船標識(船名號、船籍港,下同)、安全設施的執法檢查,強化漁船的規范化管理和提高安全作業水平。
(二)針對今年伏休制度的調整,加大對違反伏季休漁制度的查處力度,維護伏季休漁秩序。
(三)認真執行農業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結合我市漁業資源修復行動,做好增殖漁業資源的保護工作,對違反規定在增殖海域作業或使用禁用網具的違規行為,予以嚴肅查處,確保增殖放流效果。
(四)加大漁具漁法管理力度,強化幼魚比例檢查,對違規使用禁用漁具、漁法等非法捕撈行為進行查處,保護漁業資源,維護正常漁業秩序。
四、檢查內容和要求
護漁行動分為港口執法檢查和海上執法檢查兩個方面,海陸檢查要相互銜接、配合,確保檢查效果
(一)港口執法檢查
1、實施單位。港口執法按照省漁監局部署,由港口所在地的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市督導。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漁政、漁港監督、漁業船舶檢驗機構開展港口統一執法行動。
2、行動時間。行動時間原則上集中在伏休時間或其他漁船集中停港的時間,并應與海區及省組織的海上執法檢查相配合。
3、檢查內容
(1)重點檢查漁船捕撈許可證(捕撈許可證)、船舶登記證書、船舶檢驗證書及IC卡的持有情況(目前我市沾化縣漁船已實行IC卡管理),漁船所有人是否與證件相符,漁船實際作業方式是否與捕撈許可證核準的作業方式一致,漁船是否參加年審。
(2)檢查應休漁漁船停港情況,根據市局伏休管理方案的要求,逐條落實應休漁漁船停靠情況,重點加強大馬力漁船或異地停靠漁船的檢查,嚴防其擅自離港或從事違規作業。
(3)認真做好漁船安全檢查工作,重點檢查職務船員持證情況和漁船安全設施配備情況,主要包括漁船通信聯絡、救生、消防安全設備與號燈、號型配備,主機(輔機)安全運行狀況,船體質量和裝(配)載等安全情況。
(4)檢查漁船標識情況,重點檢查漁船船名號、船籍港標識是否準確,是否存在假冒或涂改船名號、船籍港等情況。
(5)檢查在本地區進出港及停泊的從事北太平洋魷魚釣漁船情況,要根據北太魷魚釣有關規定,重點檢查是否帶有大型流網,是否載有違規漁獲物。
(6)檢查漁業輔助船營運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非法載客、載貨行為。
(7)檢查漁船簽證情況,重點檢查漁船是否按規定申請辦理簽證,漁業輔助船是否按航次簽證。
4、檢查范圍。轄區內的所有漁業港口、漁業企業自用碼頭及非漁業港口的漁船集中停泊點。
5、檢查漁船的數量。各地對44.1千瓦(60馬力)以上登記在冊的捕撈漁船,檢查率不得低于總數的70%;對44.1千瓦以下捕撈漁船,檢查率不得低于總數的50%。檢查中發現的異地漁船(船籍港不在本地的漁船)也要統一納入檢查范圍。
港口執法檢查的情況,由檢查人員負責填寫《“護漁2009”執法行動港口執法情況表》(附件3)格式后,逐級匯總上報。
(二)海上執法行動
1、實施單位:各縣根據各自實際組織開展海上專項行動,并配合好省漁政機構5月和9月在蓬萊市至無棣縣我省所轄禁漁曲線內側海域進行的海上執法行動。市局領導小組于8月份組織市、縣漁政船實施1-2次全方位海上執法行動。
2、行動時間及要求
第一次執法行動自2009年5月1日至5月31日,主要結合漁船年審換證、安全生產管理、漁具、漁法管理及親蝦、鷹爪蝦專項資源管理工作進行。
第二次聯合檢查自2008年9月1日至9月30日,重點檢查漁船是否持證作業、作業區域、網目尺寸及幼魚比例是否符合規定。
伏休期間的檢查,按照市局《伏季休漁方案》要求執行。
3、檢查內容
(1)檢查捕撈漁船持“三證”、IC卡和專項特許捕撈許可證情況,漁船所有人是否與證件相符;
(2)檢查應休漁船是否有違反規定出海作業情況及其他違反禁漁區、禁漁期情況;
(3)檢查海上作業漁船的作業類型、作業場所是否與捕撈許可證核定的內容相符;非休漁漁船的漁獲物中幼魚是否超過規定比例。
(4)作業網具的網目尺寸是否符合規定及使用其它禁用漁具。
(5)檢查漁業輔助船是否有收購非法漁獲物或非法從事捕撈的行為;
(6)檢查海上作業漁船安全設施配備情況;
(7)查處其他非法捕撈行為。
4、登臨檢查漁船數量。執法行動期內,要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加大對違規漁船的登臨檢查力度,提高登臨檢查率。每艘漁政船每月海上檢查不少于10行次,每航次在海上觀察漁船不得少于30艘,登臨檢查漁船數不低于10艘。對被檢查的漁船要按要求填寫《“護漁2009”執法行動執法檢查漁船匯總表》(附表3)。
五、處理原則
(一)對港口檢查中查獲的違規漁船的處置原則
1、對無船名號或雖有船名號但在全國海洋捕撈漁船換證數據庫(以下稱漁船數據庫)中沒有記錄的船舶,凡裝有捕魚設施、涉嫌從事捕撈活動的,可暫扣該船進行調查。不能在限期內出示船舶相關證書的,可根據查證情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置,并責令船主拆除捕魚設施后放行。
2、對套牌、假冒、涂改船名號或船籍港,未按規定標識刷寫船名、船號或涂改、偽造船名、船號的,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整改并依據《山東省漁業船舶和漁業港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對漁業船舶所有者或經營者給予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3、對不配備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救生、消防、導航等安全設備的,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據《山東省沿海水域漁船漁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對漁業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給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4、對船員配備不齊或船員配備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據《山東省沿海水域漁船漁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對漁業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給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所有需要暫扣的漁船、證書或IC卡,由檢查人員會同當地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執行。暫扣漁船費用由船舶所有人負責。
(二)對海上檢查中查獲的違規漁船的處置原則
1、凡海上查獲的以下捕撈漁船或輔助漁船,一律按“就近異地扣押”原則押回港內依法處理,不得在海上處罰后放行:
1)違反伏季休漁管理規定出海作業的;
2)不能現場出示“三證”或IC卡且在漁船檔案無記錄的;
3)抗拒檢查、暴力抗法的;
4)“三證”齊全但船名號有明顯涂改痕跡的;
5)漁業輔助船違反伏季休漁規定為應休漁捕撈漁船服務、收購非法魚貨或從事捕撈生產的。
2、對違反伏休規定的要嚴格按照《山東省伏季休漁執法規程》執行,被扣港的漁業船舶,原則上要扣押至伏休結束、依法處罰后放行。如因港口或漁船安全原因確需提前放行的,由辦案機構提出處罰意見,經市局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并實施處罰后方可放行。
3、海上查獲的“三無”漁船,一律“就近、異地”押回港內依法處理,不得在海上處罰放行,也不得扣押在違規漁船的船籍港或船東戶籍所在地。案件處理情況由辦案機構報市局匯總,并報省廳備案。
4、對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一律按《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沒收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罰款按以下標準執行:
1)39馬力以下:每船500-5000元;
2)40馬力-99馬力:每船2000-10000元;
3)100馬力-149馬力:每船10000-20000元;
4)150馬力-399馬力:每船15000-30000元;
5)400馬力以上:每船25000-50000元。
5、無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的,一律按《漁業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沒收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沒收漁具和漁船。罰款按下列標準執行:
1)39馬力以下:每船500-5000元;
2)40馬力-99馬力:每船2000-10000元;
3)100馬力-149馬力:每船10000-20000元;
4)150馬力-399馬力:每船30000-50000元;
5)400馬力以上:每船40000-100000元。
6、違反捕撈許可證關于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進行捕撈的,一律按《漁業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沒收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
7、凡在禁漁期銷售、代凍未經依法處理的違法捕撈漁獲物的,一律按照《山東省漁業資源保護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水產品市場價格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8、造成漁業資源損失的,按《山東省漁業資源保護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收取漁業資源損失賠償費。
9、對嚴重違反《漁業法》規定從事漁業生產的,根據農業部辦公廳《關于發放2009年上半年漁業油價補貼資金有關事項的緊急通知》(農明字[2009]第33號)規定,視情節扣減或不予發放油價補貼。
10、對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漁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構成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三條情形的,依其規定,有公安機關立案追訴。
11、對制造海上治安案件或暴力抗法威脅到漁政執法人員人身安全的漁船和人員,應通過拍攝等方式做好現場取證工作,回港后可按照有關協作辦案的工作要求組織調查處理,并視情節及時移交公安邊防部門處理。
六、工作要求
1、各沿海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宣傳教育力度,通過廣播、電視、電臺、報紙、標語等形式,加強對漁民的宣傳教育,通過宣傳,使其認識到專項行動是貫徹實施《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的重大行動之一,對進一步規范漁船管理,查處非法捕撈,維護海上生產秩序,保障伏休制度順利實施,確保漁船安全生產具有重要意義,提高依法生產自覺性。行動期間,各地加強與新聞媒介的聯系,適時宣傳專項行動的成果,擴大專項行動的影響和效果。并及時將活動開展情況適時上報市局(含圖片資料)。
2、參加行動的漁業執法人員,要依法行政,認真執行《漁業法》、《行政處罰法》的各項規定,統一處罰標準,嚴格執法程序,確保執法公正。要根據國家漁政局《關于印發〈漁業行政執法協作辦案工作制度〉的通知》精神,加強協作,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漁業行政執法協作辦案工作制度》的要求,互相配合,互相支持,認真做好協查工作,依法辦理漁業違法案件。同時,積極爭取公安、邊防等部門的支持與幫助,實行聯合執法,提高管理效能,確保管理效果。
3、護漁行動期間,市局設立舉報電話:*。各沿海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也要設立和公布護漁行動舉報電話,方便漁民舉報。
4、對查處的違規漁船要根據規定在證書的違規記錄欄填寫其違規情況,已實行IC卡管理的縣區,應將其違規信息寫入IC卡。
5、執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紀律,服從指揮,按時到位檢查,檢查過程中要加強值班,高度重視安全工作,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確保船舶和人員安全。
6、專項行動結束后,各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專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認真總結,將本地港口和海上行動的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填寫《“護漁2009”海洋漁業執法行動匯總表》,連同工作總結于10月6日前報市漁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