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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改善環境質量,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確保*市政府與我市政府簽訂的環境保護目標落實到位,特制訂20*年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
一、總體目標
(一)水環境質量標準目標。
項城市沙潁河(沈丘縣槐店大閘前)、汾河直河頭、泥河郭王、泥河崔大橋斷面水質COD濃度分別達到30mg/l、30mg/l、65mg/l、65mg/l,氨氮濃度分別達到3mg/l、3mg/l、3mg/l、5mg/l;
入河口斷面設置:枯河牛營橋、谷河師寨橋、駙馬溝入沙潁河斷面水質COD濃度分別控制在300mg/l、70mg/l、300mg/l,氨氮濃度分別控制在25mg/l、15mg/l、50mg/l;
秣陵鎮十八里溝106公路橋斷面入老泥河黃廟閘斷面水質由省環保局監控,COD≤100mg/l,氨氮≤15mg/l;
丁集鎮郭溝入谷河斷面水質由省環保局監控,COD≤100mg/l,氨氮≤15mg/l。
(二)工作目標。
所有重點工業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并滿足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嚴格控制新污染源產生,所有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環境違法行為全部查處到位;城市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垃圾處理廠建成并投入運行。
二、綜合整治內容
(一)深化工業污染防治。
⒈工作任務。根據環境責任目標和省市綜合整治方案要求,結合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調整,對污染物和污染因子不能達到標準以及對我市環境造成污染的項城市沁園化工有限公司、河南蓮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項城佳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3家企業實施限期治理。限期治理通知依照法定程序另行下發。
⒉工作要求。上述限期治理的企業,必須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設計方案必須經市環保局組織專家論證后方可施工。治理工程完成后,須經市環保局審核,并報省、市環保局組織驗收。
⒊工作責任。由企業負責,企業法人為第一責任人;企業所在鄉鎮、辦事處主要負責同志和分管環保的副職為具體負責人;市環保局具體負責監督,并派駐監督員。限期治理的企業,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逾期未完成任務的予以關閉。
(二)嚴格控制新污染源。
⒈工作任務。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所有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必須符合環境功能區域或環境質量目標及總量控制的要求,由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同意后,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凡是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一律停建并拆除;同時依法從重處罰。
⒉工作責任。由市環保局負責,各鄉鎮、辦事處主要負責同志為第一責任人,主管副職為具體負責人。凡是省、周口市、項城市環保部門發現2起以下(含2起)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的建設項目,對鄉鎮、辦事處給予通報批評;2起以上的或因出現“未批先建”給我市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追究所在鄉鎮、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和主管副職的責任。
(三)鞏固完善皮革企業深度治理成果。
⒈工作任務。對20*年度皮革企業的深度治理工作進行鞏固和完善,各項環保設施必須正常運行,確保其穩定達標排放。所有皮革企業的自動在線監測裝置必須在7月初正常運行,并與市環保局聯網。
⒉工作責任。由所在鄉鎮、辦事處和市環保局共同負責,各鄉鎮鄉鎮長、辦事處主任和市環保局局長為具體責任人。環保部門要對其運行情況進行監督,凡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務,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企業,由市環保局依法從嚴處理。
(四)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
⒈工作任務。20*年7月底,提水泵站要投入使用,確保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
⒉工作責任。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負責,公用事業管理局局長為具體負責人。
(五)城市垃圾處理廠建設。
⒈工作任務。20*年12月底,完成并通過驗收。
⒉工作責任。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負責。
(六)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力度,防止污染反彈。
⒈工作任務。凡屬“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業的,全部關閉取締。
⒉工作標準。清除原料,拆除設備,斷水斷電,吊銷執照。
⒊工作責任。由鄉鎮政府、辦事處負責,環保局長、電業局長、工商局長為具體負責人。市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拆除設備,電業部門負責停止供電,工商部門負責吊銷營業執照,環保部門負責監督落實并通報情況。凡省、*市、項城市環保部門發現轄區內2起以下(含2起)“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業、應淘汰而未淘汰的落后生產線及逾期未按標準關閉到位的,對鄉鎮政府、辦事處通報批評;2起以上的,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電業部門嚴禁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業提供生產用電,否則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保證措施
(一)加強領導。
建立由市政府主管環保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召開的環保工作例會制度,參會單位有:市環保局、發改委、建設局、監察局、*局、公用事業局、電業局、工商局、檢察院、法院等,定期對企業污染防治工作進行檢查;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目標管理體系,強化目標管理;嚴格責任追究,嚴厲打擊違法排污行為。
(二)加強監管。
市環保局要加強現場檢查,工作人員要分駐到企業,建立嚴格詳實的監察紀錄檔案,嚴防“十五小”、“新五小”企業死灰復燃;要加強對企業的監控,對企業的違法排污行為要做好監測取證工作,并及時報告。
所有工業企業必須實現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凡是不能穩定達標的企業一律停產治理或關閉。凡違法超標排污企業,超標一倍以下的發現一次停產治理,并給予經濟處罰;發現二次立即關閉取締;超標排放一倍以上的立即予以關閉;私設暗道偷排的,立即關閉取締。同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企業相關責任人予以相應處罰;因環境監管人員未能履行職責,視其情節輕重,由監察部門給予記過、降級、撤職或開除處分。
(三)嚴格考核。
按照方案規定,環保部門對各鄉鎮、辦事處環保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半年考核一次,年終進行總考核,考核結果報市政府。
(四)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
所有重點排放污染的企業必須取得排污許可證,廢水排放要達到省、市污染物允許排放濃度和總量控制要求。市環保局要在新聞媒體和網站上公布持證排污企業名單、排污許可證編號、最大允許排放濃度和排放量,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五)加強部門協作。
⒈發展改革部門。加快工業結構調整,加大對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工業污染綜合治理等環保重點工程項目核準和投資力度,對未經環保審批的項目,不予立項和辦理有關手續。
⒉工商部門。對沒有環保審批手續的工業企業,不予注冊登記;對因污染嚴重而被依法取締關閉的企業,及時注銷工商營業執照;對沒有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注銷或吊銷工商營業執照。
⒊電力部門。對依法取締關閉的違法企業,停止供應生產用電;不得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業供應生產用電。
⒋公用事業部門。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廠及其配套管網和垃圾處理場的建設,確保污水處理廠滿負荷正常運行;督促城市污水處理廠完成企業化改制,實現市場化運營。
⒌水利部門。對依法取締關閉的違法企業,吊銷取水許可證,停止生產用水供應。
⒍監察部門。對違犯環保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