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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九部委《*年全國治超工作要點》、省治理車輛超限超載(以下簡稱治超)領導小組關于印發《*年全省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意見》和《*年全省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目標任務分解表》的通知以及*年全國治超電視電話會議、全省治超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鞏固和擴大治超成果,全面推動我市治超工作向縱深推進,現就做好
*年全市治超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思路和目標
*年全市治超工作的總體思路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從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堅持“規范行為、依法嚴管、立足源頭、標本兼治、科學治超”的工作方針,綜合運用經濟、行政、法律等手段,強化組織領導,分解落實責任,完善工作機制,全面推進治理工作,進一步鞏固和擴大治理成果,形成“經濟調控治本、源頭把關治根、路面查糾堵漏”的工作格局,切實把我市治超工作引向長效管理之路。
*年全市治超工作目標是:全市普通干線公路超限超載率繼續控制在9%以內,實現市境內“大噸小標”車輛全部更正到位,杜絕“三亂”現象,努力實現治超工作的長效管理,確保公路設施完好和交通安全。
二、任務和措施
(一)道路治理:
1.交通、*部門要進一步加大路面聯合治超工作力度,依法實施嚴管重罰,堅決打擊違法超限超載行為。要堅持定點檢查和機動檢查相結合、定時檢查和不定時檢查相結合、工作日檢查和節假日檢查相結合、守候式檢查和舉報式檢查相結合,不斷提高檢查的頻率,擴大檢查的覆蓋面,確保執法檢查工作取得實效。
2.據省統一部署,全市自7月1日起開展路面執法統一行動,通過各地、各部門之間的聯動,大規模、全方位地打擊非法超限超載行為。
3.格落實卸駁載措施,堅決糾正違法行為。對于確屬卸駁載后又重新裝載繼續超限超載的,交通、*部門要作為新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嚴懲。
4.安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超限超載車輛駕駛人員的管理,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記分等合并執行。對累計分值超過12分的駕駛人,要依法扣留駕駛證,組織學習和考試。
5.交通公路、運管部門和*交巡警部門以及高速公路路權單位各抽調1名工作人員參與市治超辦聯合辦公;各縣(市)、賈汪區也要相應抽調相關人員參與當地治超辦聯合辦公。在全市各路面治超點,交巡警部門各派出每班次不少于2名干警、配備1輛警車,交通路政、運管部門各派出每班次不少于2名路政、運政稽查人員,并配備稱重檢測設備及車輛等,共同做好一線執法工作。
6.安部門要配足警力,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抗法、擾亂執法和管理秩序的行為。針對“黃牛”帶車繞逃等違法現象,*部門要組織開展梳理整治,每季度組織開展一次集中治理活動。
7.監部門要定期組織人員對治超稱重設備進行計量鑒定,確保數據準確,切實減少誤差,最大限度地解決和消除由此產生的矛盾和糾紛。
8.物價等部門要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合理制定具體卸駁載收費標準,規范卸駁載收費行為,及時查處卸駁載企業的違法經營行為,保護運輸業戶的合法權益。
(二)源頭監管:
1.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汽車生產和改裝企業的管理,嚴把車輛生產關,努力從生產環節杜絕“大噸小標”和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車輛。
2.監等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切實推行缺陷汽車召回制度,及時責令汽車廠家召回存在缺陷的汽車。
3.安車輛管理部門要采取有力措施,確保年內完成“大噸小標”車輛的參數更正、行駛證換發工作。
4.商部門要通過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加強日常督查,牽頭在公路治超點開展專項活動,嚴厲打擊非法改拼裝和倒買倒賣非法改拼車輛的行為;結合企業年檢,重點審查汽車改裝企業的資質和經營行為。
5.安部門要嚴把車輛注冊登記關,對于違規車輛一律不予登記和核發車輛牌證。對發現的違法違規生產車輛的企業以及違規車輛的有關情況,要按季度集中通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6.通運管部門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重點物資運輸集散地、貨運站場、卸駁載等場地的監督管理工作,努力消除超限超載車輛出廠出站現象,依法嚴厲查處貨主、站場故意協助、放縱違法超限超載行為,采取措施阻止“大噸小標”車輛及其他不符合規定的車輛進入運輸市場。
7.究并落實“黑名單制度”的具體實施措施,基本實現對本地違法經營業戶的有效監控和及時查處,對外省、市車輛,要定期組織通報車籍地相關主管部門予以查處。
(三)基礎保障:
1.大治超宣傳力度。各級治超辦及成員單位要把宣傳工作貫穿于治超工作的各個環節,運用多種宣傳媒介開展治超宣傳工作,豐富宣傳內容,拓展宣傳載體,形成濃厚的治超輿論氛圍。各級治超辦要定期組織開展治超集中宣傳活動。7月20日和10月20日為統一集中宣傳日,所在周為集中宣傳周,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實施。各級治超辦成員單位的負責人要在當地電視臺分期制作治超專題訪談節目,每個成員單位1期,交通、*1-2期。各級治超辦要組織媒體開展3-5次采風活動,讓記者深入了解治超一線情況。宣傳部門要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進一步做好宣傳工作,切實提高宣傳效果,提高治超宣傳工作的針對性、指導性和實效性。
2.地、各成員單位要加大領導力度,切實落實本地、本部門治超專項經費,滿足一線工作需要,確保各項治超工作和措施得以落實。
3.政部門要積極配合交通、*等部門把治超經費納入預算,切實加大專項資金投放,改善治超工作條件,保障各項治超工作舉措真正落到實處。
4.善監督機制,規范執法行為。各治超執法部門要加強對治超執法隊伍和人員的培訓教育工作,使執法人員熟練掌握治超法律依據和相關政策要求,并嚴格執行,杜絕違法違紀行為。各地、各級治超辦和監察、法制等部門要聯合組織開展不定期暗訪活動,力爭對違法違紀行為做到早發現,早查糾,保障治超工作平穩有序推進。對涉及治超的相關投訴舉報,相關部門要統一口徑,妥善處理,切實保護一線執法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對確屬違規執法的,要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長效管理:
1.強治超組織機構建設。及時調整充實治超領導小組,健全治超機構,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完善各項制度,充分發揮各級治超辦的協調、督促職能。
2.真貫徹執行《江蘇省治理車輛超限超載信息管理制度》,重新明確各成員單位信息聯絡員名單,加強治超信息交流與管理。
3.強治超站點的建設,嚴格按照《*治理路面超限超載檢測點管理量化考核評分辦法》的規定,對治超點進行一次普查,對不符合要求的治超站點不得啟動治超工作。
4.織實施我市超限運輸檢測站點布局規劃研究工作,力爭年底前完成。
5.一步推廣普通公路收費站計重收費方式,通過經濟手段,消除超限超載車輛的非法利潤;進一步完善養路費等交通規費征收政策,鼓勵和扶持發展多軸大型車輛;把好貨運企業許可、個人從業資質關,鼓勵企業走大型化、集約化發展道路,提高企業良性競爭力。
6.實抓好農村公路治超工作。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的責任主體是縣、鎮政府,保障農村公路的完好、安全、暢通是其義不容辭的職責。各縣、鎮政府要明確負責農村公路治超工作的專兼職人員,采取聘請治超信息員、委托管理等方式,充分調動村委會和沿線農民的積極性,加強對搭接國省公路的農村公路路段和其他重點路段的監督管理,加大流動檢查力度,有效防止超限超載車輛繞道行駛農村公路。交通部門要在上述路段設置限載標志,公布治超舉報電話,對舉報者給予一定獎勵。有關部門要加大對當地貨運站場的監督管理,消除超限超載車輛出廠出站現象。市治超辦要不斷完善超限運輸檢測站點布局,逐步建立全市性的超限超載車輛監控網絡。
三、責任和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當前,我市治超工作正處于鞏固和擴大治理成果、加快向長效治理機制轉型的攻堅時期,能否做好今年的治超工作,關系到前兩年所取得的成果能否鞏固,關系到治超工作能否順利轉入長效治理,更是對各級政府執政能力的考驗。因此,各地、各部門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國家、省、市部署和要求上來,認真把握今年治超工作的思路、目標和要求,切實把治超工作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二)強化領導,落實責任。各地、各部門要把治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點,切實加強對治超工作的領導,進一步完善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的領導責任制,堅持治超工作機構不變、經費不減、力度更大。要按照《*年全市治超工作目標任務分解表》的要求,積極籌劃,精心組織,認真實施。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明確管理責任,切實做到責任到部門、壓力到個人,強化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三)加強溝通,聯動治理。要繼續堅持“統一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調、各方聯動”的治超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強溝通和協調,形成全市治超“一盤棋”的工作格局。交通、*等部門要進一步強化聯合執法機制,進一步完善和監督車輛生產、改裝、上牌、發證環節,進一步加快貨運配載管理、運輸市場的秩序規范化步伐,使執法監督檢查、輿論宣傳引導、執法投入保障工作齊頭并進。要加強與相鄰省市縣的溝通協調,針對徐州作為交通樞紐過境車輛較多的特點,市治超辦要牽頭做好與鄰近省市縣的聯系溝通,建立聯動處理機制,加強協調合作。要加強市內各縣區之間的溝通協調,相鄰的縣、區和治超站點之間,要定期互通情況,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解決出現的問題。要加強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市治超辦要充分發揮組織、協調職能,妥善處理好各成員部門之間的關系,各部門之間既要分工負責,又要步調一致,相互配合。各縣(市)、賈汪區治超辦、各治超成員單位要按照市治超辦的要求,及時報送治超工作有關情況和信息。
(四)嚴格監督,加強考核。各地、各部門要加大明查暗訪和監督檢查力度,強化對基層責任單位和治超點的監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群眾舉報、投訴制度,廣泛接受輿論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及時發現并糾正治超執法過程中的不規范行為。嚴肅執法紀律,對執法犯法、徇私枉法和勾結“黃牛”、“車托”的人和事要嚴肅查處,維護治超執法隊伍形象。市治超辦要研究制定治超工作考核標準和辦法,把治超工作納入規范化軌道,及時總結并表彰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形成治超工作有部署、有檢查、有總結、有獎懲的良性運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