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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切實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基本生活,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相關政策,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是指持有農村戶口,且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待遇。
第三條實施農村五保供養,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確保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則。
(二)省級財政專項補助與地方財政配套結合的原則。
(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四)屬地管理、動態管理、做到應保盡保的原則。
第二章保障標準
第四條2009年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年人均供養標準分散供養1500元、集中供養2100元。省財政按年人均850元補助,市財政按年人均100元補助,其他由區縣財政配套補助。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適時提高五保供養對象的生活補助標準。
第五條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土地收益只能作為政府給予供養標準以外的收入,不能沖抵政府給予的供養費用。
第三章申請、審核、審批程序
第六條個人申請。由村民本人或委托他人向當地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提供居民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并填寫《*縣農村五保戶審批表》。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初審。
(一)村民委員會依據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實際生活情況核實,由調查人出具相關調查材料,召開村民委員會會議,進行民主評議。
(二)將申請人家庭情況和民主評議情況在村務公開欄公示5天以上。對無異議的,在《*縣農村五保戶審批表》上簽署意見,連同申請人本人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家庭實際生活情況調查材料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報鄉鎮政府審核。對經評議或公示后復審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
第八條鄉鎮政府審核。鄉鎮政府在收到申報材料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進一步調查、核實工作,并委托村民委員會在村務公開欄公示5天,對無異議的,在《*縣農村五保戶審批表》簽署意見,連同有關材料一并報縣民政部門審批。對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
第九條縣民政部門審批。縣民政部門接到申報材料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材料的審核、重點調查和審批工作,并委托鄉鎮、村委會在村務公開欄公示5天。對無異議的,在《*縣農村五保戶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
第四章保障對象管理、資金發放
第十條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實行動態管理,確保符合條件的五保對象應保盡保。對新增的符合五保供養條件的五保對象,采取一切措施應保盡保。對現有五保供養對象嚴格審核,對其中不再符合供養條件的、自然減員的及時核銷,對符合五保條件的要及時審批,切實做到應保盡保。對暫時不符合五保供養條件但生活困難的人員,應優先納入農村低保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十一條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實行縣、鄉兩級檔案管理,做到一鄉一柜,一村一盒,一戶一檔;縣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建立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基礎信息數據庫,縣民政部門負責基礎信息數據庫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條農村五保供養資金由區縣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供養資金發放方式:集中供養的五保戶于1月15日前、7月15日前分兩次撥付到各供養服務機構,分散供養的五保戶于每月10日前實行現金一卡制發放到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