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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一)為科學、規范、有序、高效地做好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減輕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394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意見的通知》(*政辦〔20*〕21號)、*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省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地災組〔20*〕1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算的通知》(*辦[20*]4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二)地質災害應急工作遵循以人為本、快速反應、統一領導、部門協作、屬地管理、依靠科學和因地制宜的原則,實行市、鄉政府分級負責制,有關部門在同級政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各負其責,密切協作,共同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三)本預案所稱突發性地質災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縫、泥石流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四)地質災害應急,是指一旦發生地質災害或者出現地質災害臨災險情時,為了避免或最大限度地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緊急防災和搶險救災行動。
地質災害臨災險情,是指出現地質災害前兆,短期內可能發生災害并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危急狀態。
(五)地質災害應急分為臨災應急和災害應急兩類。
臨災應急,是指出現地質災害險情后,進入臨災應急期所采取的緊急防災避險行動。
災害應急,是指發生地質災害后,進入災害應急期所采取的緊急搶險救災和防止災情進一步擴大的行動。
(六)地質災害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四個等級:
1.特大型: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
2.大型: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
(七)地質災害臨災險情按照受威脅的人數,或者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分為四個等級:
1.特大級:受威脅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在1億元以上的;
2.重大級:受威脅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3.較大級:受威脅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
4.一般級:受威脅人數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下的。
二、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指揮機構及職責
發生大型以上地質災害或出現重大級以上地質災害臨災險情時,執行《*省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在省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部統一指揮下,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發生中型地質災害或出現較大級臨災險情時,執行《*市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在*市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部統一指揮下,開展搶險救災工作。發生小型地質災害或出現一般級臨災險情時,市人民政府應成立市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自動轉為搶險救災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必要時由市長直接擔任總指揮,市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局長及災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主要負責同志任副總指揮,市直有關部門為成員,負責統一指揮和組織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由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局長兼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二)工作機構及職責
市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部下設6個工作組作為具體工作機構。
1.緊急搶險組:由市公安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建設局、交通局、水利局、民政局、消防大隊、武警中隊等有關部門參加,負責組織搶險隊伍搶救被壓埋人員;對已經發生或可能引發的水災、火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次生災害”進行搶險,消除隱患;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組織將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人員、財產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2.調查監測組:由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牽頭,市建設局、交通局、水利局、氣象局、地震辦等有關部門參加,負責調查、核實險情或災情,組織險情或災情的監測和評估,預測災害發展趨勢和潛在威脅,提出應急防范對策、措施,開展監測工作。根據災情發展實際,調集有關專業技術人員,補充調查人員力量,確保應急工作需要。
3.醫療救護與生活保障組:由市衛生局、民政局牽頭,市直有關部門及保險公司參加,負責組織急救隊伍、搶救傷員和所需藥品及醫療器械的供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指導災區做好災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包括急需救濟物資的供應、調配和管理,災民臨時安置和管理,以及死難者的善后、保險理賠等工作。
4.治安保衛組:由市公安局牽頭,交通局等有關部門參加,負責維護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救災物資,災區人員和財產以及重要部門、單位的安全,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5.設施修復和生產自救組:由市發改委牽頭,市建設局、交通局、水利局、民政局、財政局、教育局、農委、林業局等有關部門參加,負責指導災區組織力量搶修受損的通信、電力、供水、供氣、水利、交通、校舍等設施;指導災區修復損毀的農田、林地及災民住房重建,恢復災區群眾生產、生活和教學秩序。
6.應急資金保障組:由市財政局牽頭,市發改委、民政局、建設局、交通局、水利局等有關部門參加,負責落實由市政府安排的搶險救災資金,負責指導、監督救災資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三)應急調查隊伍
由地質災害防治和氣象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對已經發生地質災害或出現災害險情的地方進行調查、會商,盡快查明其形成條件、引發因素、影響范圍等情況,對災情進行評估,提出應急處理措施,減輕和控制災情。對出現險情的隱患點,依據前兆特征判斷危險程度、激發條件,采取有針對性應急措施,阻止或延緩災害的發生。
三、應急準備
(一)市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根據本預案和部門職責,制定具體的搶險救災應急行動方案,報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二)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和行動方案要求,做好應急救災所需設備、交通工具、救災物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準備工作。
(三)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組織落實應急隊伍和人員,進行搶險救災知識和技能培訓,開展應急處置演練,學習掌握新技術、新方法,提高應對各類突發性地質災害的能力。
(四)市、鄉兩級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水利、交通、環保等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應當對公眾廣泛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及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對地質災害的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
四、應急響應
(一)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重、特大級、較大級地質災害臨災險情或大型、特大型、中型地質災害災情報告后,應迅速向省、*市人民政府及省、*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和省、*市國土資源部門報告。同時在省、*市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部統一指揮下,迅速組織應急力量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二)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一般級地質災害臨災險情或小型地質災害災情報告后,應迅速組織應急調查組趕赴現場,調查、核實險情、災情,并密切跟蹤其變化情況,提出應急搶險方案,建議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啟動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根據需要啟動并組織實施本預案,成立指揮部,各工作機構趕赴現場迅速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同時,市政府視災情和險情的情況,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國土資源部門報告,請求指導和支援。
(三)臨災應急響應
1.組織專家對險情調查、會商,確定搶險避災方案。
2.根據災害成因、類型、規模、影響范圍和發展趨勢,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置危險區警示標志;按照當地政府確定的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危險區內人員和重要財產撤離。情況危急時,強制組織避災疏散。
3.分析、預測險情發展趨勢,及時提出應急對策。
(四)災害應急響應
1.組織搶險救災隊伍,及時搶救被壓埋人員。對已經發生或可能引發的各種“次生災害”進行搶險和防范。
2.迅速查明災害類型、影響范圍及誘發因素,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組織災情監測和評估,分析、預測災害發展趨勢,提出應急對策。
3.劃定受災群眾安置區域,組織救濟物資供應,搭建臨時住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
4.指導當地政府組織搶修通信、供電、供水、交通等設施,恢復災區群眾生產、生活、教學秩序。
(五)市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部實行24小時值班,組織收集、整理信息,按規定將險情、災情、災害發展趨勢和搶險救災情況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國土資源部門,爭取指導和支持。
(六)按照有關規定,經市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部批準,由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向社會災情。
(七)災情、險情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應當宣布結束災害應急期,撤銷地質災害危險區,提出下一步防災、搬遷避讓或工程治理方案措施,移交地方政府組織實施。
(八)市人民政府根據地質災害災情和地質災害防治需要,統籌規劃和安排受災地區的重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