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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區順利開展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
開展污染源普查工作,更全面地掌握我區各類污染源的數量、行業、分布以及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主要污染物種類及其排放量和排放去向等與環境有關的基本信息,建立污染源檔案和信息數據庫,為科學編制種類規劃、優化區域產業結構、科學制訂環保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政策提供重要依據;通過普查工作的宣傳與實施,提高全民的環保意識,提高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環境預警應急能力,確保我區環境安全。
二、普查的時點、范圍、內容和污染物種類
(一)普查時點
污染源普查的時點為*年12月31日,普查資料的時期為*年度。
(二)普查范圍
污染源普查對象是*區轄區內的工業源、生活源。
1、工業源:
主要普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第二產業中除建筑業外39個行業中的工業污染源。工業源普查對象劃分為重點普查對象和一般普查對象,分別做詳細調查與簡單調查。重點普查范圍詳見附件一;一般普查范圍是指工業源中除重點普查范圍以外的工業污染源。
重污染類別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公布。我區可根據本地區產業結構特點、污染源普查的需要和實際能力,適當調整重點普查范圍。
2、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產業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單位和城鎮居民生活污染。第三產業普查范圍及規模要求見附件二。
第三產業規模劃分標準由國務院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公布。
城鎮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區、建制鎮為單位(不包括村莊和集鎮),進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和機動車污染情況的調查。
(三)普查內容
1、工業源
(1)企業的基本登記信息及其它相關情況,包括企業排污口情況、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況,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電、氣等)結構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輔材料消耗量等;
(3)生產產品情況,包括該企業主要產品的種類、產量等;
(4)產生污染的設施情況,包括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鍋爐、窯爐等設施,產生廢水、固體廢物的設施,以及這些設施的種類、數量和規模;
(5)各類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綜合利用情況,各類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行及投入情況等;
(6)污染物排放監測情況,包括監測點位、時間、頻次,污染物種類和排放濃度、排放量等。
2、生活源
(1)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包括第三產業單位注冊的基本信息,各類污染物的產生、排放情況,污染治理情況等;
(2)以城市(地區)為單位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情況等;
(3)城市(鎮)生活能源結構及其消費量,生活污染物排放情況,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濃度等。
(四)普查污染物種類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點的原則,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種類為對環境影響較大、對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義的污染物。
1、廢水:化學需氧量(COD)、氨氮、石油類、揮發酚、汞、鎘、鉛、砷、六價鉻、氰化物;造紙、農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飲料制造業廢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廢氣: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電解鋁、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業廢氣中增加氟化物。
3、工業固體廢物:包括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分類調查)、冶煉廢渣、粉煤灰、爐渣、煤矸石、尾礦、放射性廢渣等類別。
4、脫硫設施產生的石膏、危險廢物焚燒的殘渣。
三、普查機構職責分工
(一)基本原則。本次普查遵循“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
(二)普查機構職責。我區污染源普查工作由*區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負責普查的宣傳、組織、實施和驗收工作。區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普查辦”)設在區環保分局,負責擬定*區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和實施細則,組織普查培訓、開展監測和驗收等工作,籌備相關會議,審核、匯總和組織數據錄入,并按規定上報相關資料。
(三)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參與編制和審議普查方案及其實施細則,安排專人協調具體工作;按照部門職能分工,指導和檢查污染源普查工作。具體分工如下:
宣傳文體辦:負責本區污染源普查的宣傳及相關工作;
財政所:負責普查經費預算審核、安排和及時撥付,并監督經費使用;
統計辦:配合環保部門,提供與普查相關的基礎信息,協同環保部門做好數據審核、統計與分析工作;
工商分局:負責提供工商登記基礎信息;
經貿辦:配合做好普查成果的分析和應用,指導產業結構調整,優化產業結構;
環保分局:負責組織工業源、生活源的普查,協助宣傳部門開展普查宣傳工作;
城管辦:負責轄區生活垃圾排放量調查,協助各社區居委會的普查工作;
農林水辦:負責本區農業污染源普查;
教衛辦:配合環保部門提供與普查有關的基礎信息,負責教育系統污染源普查,負責提供本區衛生系統射線裝置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情況資料,配合做好醫療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社區居委會:具體負責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的聘請、入戶清查和普查登記、初步審核普查表格等工作。
四、組織實施與保障
(一)組織保障
為確保圓滿完成我區普查任務,各部門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粵府〔*〕128號)、市政府《關于印發*市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的通知》(中府辦電[*]50號)的要求,加強組織、協調和檢查,層層落實責任,及時發現和解決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參與污染源普查工作。重點調查產業活動單位可指定相關人員負責本單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報,各有關單位應當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普查員,確保圓滿完成本鎮區的普查工作。
(二)技術保障
現場監測與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數計算相結合,技術手段與統計手段相結合,國家指導、地方調查和企業自報相結合。
1、加強宣傳動員
加強污染源普查宣傳工作,充分利用公眾網站、宣傳欄、宣傳標語、部門簡訊等形式,多渠道積極開展普查宣傳;根據普查的不同階段,突出宣傳重點,把宣傳動員工作貫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終。通過宣傳使普查對象和社會公眾充分了解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意義、權利和義務,積極參與并認真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2、加強培訓,建立普查底冊
采取統一培訓的方式,將組織所有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參加市普查辦組織的培訓班,并確保所有普查工作人員都經過培訓。區普查辦根據統計、工商、環保部門提供的企業基本信息,確定重點普查對象,建立普查底冊。
3、加強數據審核
區普查辦將組織開展污染源普查數據的質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環節,按一定比例抽樣,抽查結果作為評估各社區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的依據。數據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必須重新調查。各部門和社區要建立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控制責任制,設立專門的質量控制崗位,并對污染源普查實施中的每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和檢查驗收。
4、驗收
區普查辦將制定污染源普查驗收方案和評分標準,對各社區的普查工作進行審核、驗收。不合格的必須整改,直到通過驗收。全部驗收合格后,我區將按要求向市普查辦申請驗收。
(三)法律保障
認真貫徹《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按規定嚴肅處理。
(四)經費保障
我區污染源普查所需經費將作為污染源普查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實際需要和支出按時撥付。
經費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定與評審,宣傳與培訓,現場監測,入戶清查和調查登記,數據錄入與處理,數據庫維護,檢查、驗收等過程的費用(包括差旅費、會議費、印刷費、辦公費、聘用人員經費等)。
五、時間安排和實施步驟
本次污染源普查以全面普查的方式展開。全面普查工作由區普查辦負責組織實施,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準備階段(*年12月底前)
1、成立機構,落實經費(*年11月底前)
我區已于*年11月按要求成立區普查領導機構,隨后因工作需要進行相應調整(中岐辦[*]82號文),明確了普查工作的具體承辦部門,落實了普查專項經費。
2、制定普查方案(*年12月底前)
根據國家、省和市的普查工作方案,結合我區實際,制訂本地區的普查工作方案。
3、宣傳動員(*年11月開始)
按照市普查辦部署,分階段突出重點開展普查宣傳工作。
4、清查企業、建立底冊(*年12月底前)
根據區統計、工商、環保等部門提供的基礎資料,區普查辦通過初步摸底、篩選,在*年12月底前建立了本區重點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底冊。
5、選配普查員,開展普查培訓(*年12月—*年1月上旬)
根據重點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數,按適當比例選配了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全區約聘請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120名。區普查技術人員已參加省組織的學習培訓,企業和社區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將于*年1月上旬參加市統一組織的業務培訓。
(二)全面普查階段(*年1月中旬-*年4月)
1、開展“拉網式”清查和錄入清查資料(*年1月15日—*年1月31日)。
以各社區為單位,對轄區工業源和生活源開展“拉網式”清查,填寫清查表格。清查期間,各社區每日需向區環保分局報送前日清查表格的文字資料和電子版(通過0A),以便區環保分局即時錄入清查資料上報省環保局。
2、入戶普查,組織填報普查表(*年2月—*年3月)。
采取集中輔導與入戶調查相結合的方式,各社區普查員對轄區普查對象進行入戶普查,填寫普查表格,3月底前完成報表填報、審核工作。
3、建立*區污染源數據庫(*年3月-*年4月)。
各社區普查指導員要配合區環保分局普查指導員及時審核、校驗污染源普查登記資料,及時上報區普查辦,以便區環保分局及時錄入數據,建立本區污染源數據庫。
4、上報數據(*年4月底前)。
區普查辦4月底前完成全區污染源普查數據的審核與匯總,報市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總結驗收階段(*年4月—*年5月)。
區普查辦將配合市普查辦做好*區污染源普查的檢查、驗收工作,并對我區普查工作進行總結、表彰。
六、普查資料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對象都必須按時、如實填報普查數據,對于虛報、瞞報、拒報、遲報,或偽造、篡改普查資料的,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對象資料嚴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與完成“*”總量削減計劃掛鉤,不作為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和收費的依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普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