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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解決我市稅收漏征漏管戶問題,全面真實地掌握零星小額稅源狀況,堵塞征管漏洞,建立長期、高效的協稅護稅機制,實現各項稅費的應收盡收,進一步提高稅收征管質量,營造公平、公正的依法治稅環境,推動全市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市政府決定在東城區和大朗鎮試點的基礎上,全面推進加強零星稅源征管工作。為此,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成立市、鎮區、村(居)三級協管的工作架構。
(一)成立市稅務協管領導小組
1、市稅務協管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
成員由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工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等部門的有關業務科室科長組成。
2、領導小組的主要工作職責:負責本工作方案的具體落實;保障開展稅務協管工作的經費來源;組織和指導各稅務協管中心(站)的工作開展;定期召開會議對稅務協管工作進行具體指導、綜合協調、信息交流和監督管理;制定有關稅收業務操作流程,進行稅收業務培訓。
3、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由陳銳康兼任辦公室主任,劉丹、馬致遠兼任副主任,負責日常指導工作。
(二)鎮區稅務協管中心
1、成立鎮區稅務協管中心,歸口鎮區經貿辦管理,具體辦事人員由各鎮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調配。
2、稅務協管中心的主要工作職責:組織和監督各稅務協管站在國地稅部門授權的范圍內開展協管工作;擬定稅務協管站的日常行政管理、監督管理、工作業績考核等辦法;建立健全轄區內個體工商業戶的檔案管理制度,定期將協管情況反饋到稅務部門;負責本鎮區稅務協管員的招聘、考核和錄用工作;負責與有關部門做好綜合協調工作。
3、協稅范圍:各鎮區的稅務協管中心(站)管轄范圍內的各類零星稅源、部分個體工商業戶(具體指年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個體工商業戶、年營業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其他業戶)。
(三)鎮區屬下村(居)委會稅務協管站
1、各鎮區原則上要求在屬下各村(居)成立協管站,經濟欠發達、納稅戶較少的鎮可在幾個村(居)委會設立一個協管站。協管站須有固定的辦公場所,配置必要的辦公設備。
2、稅務協管站的主要工作職責:
(1)協助稅務部門清理無牌無證戶和漏征漏管戶,對本村(居)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戶進行日常巡查,調查了解經營戶的稅務登記證件辦理情況和納稅記錄情況,對于未辦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的,須督促其盡快辦理。
(2)協助稅務部門核實納稅人應繳稅額,認真記錄經營戶的基本生產經營情況,及時提供給稅務部門作為核實應繳稅款的依據。
(3)協助稅務部門對欠稅戶進行催報催繳,對辦理了稅務登記但未及時繳納稅款的欠稅戶,由稅務部門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委托稅務協管員上門送達,并由協管員督促納稅人按時繳納稅款。
(4)對轄區內納稅戶的異常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動態掌握個體工商業戶搬遷、經營面積擴大或減少、經營方式或范圍發生改變的情況,及時報告稅務部門。
(5)協助稅務部門派發有關稅收宣傳資料,傳遞各類涉稅文書。
(6)對稅務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舉報。
(7)積極配合稅務部門開展其他有關工作。
3、稅務協管中心和協管站在行政上由鎮政府(區辦事處)、村(居)委會負責管理,在業務上接受稅務部門管理和指導。稅務協管員必須面向社會公開招考,擇優錄用,要求具備大專或以上學歷,思想好、作風正、責任心強。被錄用的稅務協管員必須接受崗前業務培訓,經培訓考核合格后統一持證上崗。
二、實施步驟
(一)前期準備階段
1、成立鎮區稅務協管領導小組,制定和完善本鎮區加強零星稅源征管工作方案。
2、成立稅務協管中心,確定村(居)委會稅務協管站的站點數目和分布設置,落實好稅務協管機構辦公地點和設備配置等有關工作。
3、考核錄用稅務協管人員。
4、組織相關職能部門研究確定納入稅務協管中心進行協管的納稅戶范圍,并將有關資料送交稅務協管中心。
5、對稅務協管員進行崗前培訓工作。
(二)正式施行階段
1、各鎮區稅務協管中心(站)必須在今年11月底前正式掛牌。
2、積極配合稅務部門清查無牌無證戶、漏征漏管戶,督促其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
3、對本鎮區個體工商業戶進行跟蹤巡查,掌握其規模和經營情況,建立健全管理檔案,做好對各項稅費的催報催繳工作,及時將情況反饋到稅務部門。
(三)時間安排
非經濟欠發達鎮區必須在12月底前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全面鋪開;經濟欠發達鎮可根據自身實際,自行確定實施時間,條件成熟的,可在12月底前鋪開這項工作。具體時間要求是:前期準備工作階段從*年10月26日起至11月20日完成;正式施行階段從*年11月21日起實施,至12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零星稅源、部分個體工商業戶的稅務協管工作。
三、經費保障
稅務協管中心(站)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協管工作,不得向納稅人收取任何費用。為充分調動鎮區、村(居)委會的積極性,落實稅務協管工作的經費保障,建立與協管工作績效掛鉤的經費供給機制。
(一)對由稅務協管中心負責協管的納稅戶所涉及稅款的市級收入部分,實行市、鎮、村(居)三級分成,分成比例為:11個欠發達鎮,市、鎮、村(居)按2:3:5分成;其他鎮區,市、鎮、村(居)按3:3:4分成。上述分成比例一定兩年(即*年至*年),分成款由市財政局按季度定期撥付。屬村(居)委會分成的收入主要由鎮區稅務協管中心統籌用于協管中心和協管站的經費開支,開支中包括委托銀行扣繳稅款的有關手續費等。稅務協管中心前期準備階段所需要的經費由各鎮區自行解決。
(二)經稅務部門授權代征稅款、持有《委托代征證書》的稅務協管中心,代稅務部門征收的稅款,可由稅務部門按有關政策規定計提代征手續費,作為稅務協管中心(站)辦公和人員工資等開支的補充經費。
四、監督管理
(一)稅務部門要按照具體稅務協管業務流程,加強對協管員的監督管理。不得交予稅務協管員稅收執法權(處罰權),不允許稅務協管員越權從事其他具體行政執法行為。
(二)稅務部門對稅務協管員在巡查過程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納稅人利益,向稅務部門提供虛假生產經營信息,導致納稅人不交或少繳稅款的行為,要按照相關條例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實行清退。
(三)稅務部門要以各稅務協管站協管范圍內個體工商業戶的稅務登記率、納稅申報率、年度稅務登記增長率、年度納稅申報增長率作為考核指標,對稅務協管站和協管員的工作業績進行檢查考核。
(四)各鎮區要按照有關管理和考核辦法加強對稅務協管機構和協管人員的監督管理,使其在授權范圍內認真履行協管職責。對不遵守有關規章制度,涉嫌違規操作的人員要及時作出處理,情節嚴重的要實行清退,并責令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各鎮區稅務協管中心、村(居)委會稅務協管站的工作情況要列入鎮、村兩級年度工作量化考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