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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改革創新我區的財政管理體制,規范和完善區、鎮(街道)的財政分配關系,調動各級增收節支的積極性,現就*鎮(街道)財政管理體制問題制訂如下方案。
一、指導思想與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遵循“繼續解放思想,創新財政體制,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從建立公共財政出發,逐步規范鎮(街道)財政收支行為,促進依法組織收入,保證基本支出需要;通過建立財政激勵機制和較為規范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逐步縮小地區間收入差距,促進區域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堅持“財權與事權相統一”的原則。合理劃分區、鎮(街道)兩級政府(辦事處)的財權和事權,明確財政支出責任,做到權責結合,使財權與事權協調一致。
2、堅持“預算管理權、資金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的原則。繼續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調動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當家理財的積極性。
3、堅持“便于管理,簡化核算,易于結算,提高效率”的原則。按照中央、省、市關于財政管理體制和財稅改革的有關政策及區委、區政府的有關決策要求,確保體制調整利于提高辦事效率,方便管理和易于結算。
4、堅持財政分配“公開、合理、均衡”的原則。運用財政杠桿和預算手段,逐步建立科學規范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平衡地區分配關系。
5、堅持“量入為出,量力而行”的支出原則。根據全區財力情況,統籌兼顧各方利益,平衡區與鎮(街道)、鎮(街道)之間的財政支出關系,縮小地區差距,促進區域協調發展。
二、主要內容
根據上述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鎮(街道)財政管理體制實行“劃分收入范圍,核定收支基數,核定定額上解或定額補助數,超收按比例分成;核定既得財力基數,保證鎮(街道)既得利益”的財政包干管理體制。
(一)收入范圍的劃分
按現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除中央、省、市固定收入和共享稅中央、省、市分享收入外,對一般預算收入范圍作如下劃分:
1、區固定收入
車船使用稅、契稅、耕地占用稅和其他區屬工商稅收收入及非稅收入。
2、鎮固定收入
除劃分為區固定收入外的其他工商各稅收入,除教育費附加收入外的其他非稅收入。
3、街道固定收入
除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劃分為區固定收入外的其他工商各稅收入,除教育費附加收入外的其他非稅收入。
4、區與鎮(街道)共享收入
(1)教育費附加收入:區與鎮(街道)各50%。
(2)城市維護建設稅收入:區50%、鳳翔街道50%;區40%、澄華街道60%;區30%、廣益街道70%。
(二)收支基數的核定
1、收入基數的核定
以各鎮(街道)*年一般預算收入剔除“城市維護建設稅”收入、“車船使用稅”收入和“教育費附加收入”后為收入基數。
2、支出基數的核定
(1)人員編制的核定
①行政事業單位:以區編委辦核定的鎮(街道)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編制數為準;離退休人員數以*年12月31日在冊人數為準;寄編人員數以區委組織部提供的實際人數為準。
②小學:小學教師按“澄機編辦[*]4號”核定的定編數為準;離退休人員數以*年12月份區統發離退休費人數為準。
(2)經費標準
①人員經費標準:由基本工資(離退休費)和各項津補貼兩部分構成。
②公用經費標準:公用經費標準按現行全額撥款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學校除外)每人每年6000元予以核定。本包干期內,如區上調公用經費標準,區財政將予以全額補助。
③其他經費的核定:醫保金按工資標準的8%、住房公積金按工資總額(含區統一發放的各類臨時性津補貼)的6%、工會費按基本工資的2%等現行核算標準予以核定。
(3)機動經費的核定
按人員編制、經費標準核定基本支出后,為彌補因經費標準與實際支出的差額,給予各鎮(街道)按核定基本支出的5%核定機動經費,列入支出基數。
(三)定額上解或定額補助基數的核定
核定的鎮(街道)收入基數大于支出基數的差額為核定的鎮(街道)定額上解區支出基數;核定的鎮(街道)收入基數小于支出基數的差額為核定的區定額補助鎮(街道)收入基數。
(四)超收比例分成的核定
包干期內,年度一般預算收入剔除“城市維護建設稅”收入、“車船使用稅”收入和“教育費附加收入”后超過核定收入基數的,超收收入按以下比例進行分成:鳳翔街道、澄華街道、廣益街道和蓮下鎮60%、區40%;其他各鎮70%、區30%。
(五)既得財力基數的核定
為保障區、鎮(街道)兩級財政的既得利益,避免因體制調整和收入范圍的重新劃分給鎮(街道)既得利益造成較大影響,以*年鎮(街道)財政一般預算收入決算數減去“城市維護建設稅”收入、“教育費附加收入”、“定額上解支出”和“超收上解支出”后為核定的鎮(街道)既得財力基數。
本包干期內,凡完成區下達的年度財政一般預算收入任務,用當年財政一般預算收入決算數減去“車船稅”收入、“城市維護建設稅”收入、“教育費附加收入”、“定額上解支出”和“超收上解支出”后的收入數少于核定的該鎮(街道)既得財力基數,區財政將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方式予以補足。
三、其他規定
(一)本方案執行過程中如因中央、省、市財稅體制或財稅政策發生重大變化而影響其執行的,本方案將進行調整。
(二)本方案執行過程中由于上級出臺政策性增支,區財政將根據上級財政轉移支付補助額和鎮(街道)上年度人均可支配財力水平,分別不同地區確定是否給予補助。
(三)對按上級規定應付稅務部門的征收經費和獎勵等,由區財政按區政府有關的文件規定與稅務部門進行結算,鎮(街道)年終決算時按其需負擔的稅務征收經費和獎勵額上解區財政。
(四)本方案執行過程中由于教育系統的人員變動,區財政按區編委辦核定的定編數,對編制內增員給予全額的轉移支付,對減編減員實行核減基數上解區財政的辦法。
(五)本方案執行過程中鎮(街道)必須確保當年“兩稅”(消費稅、增值稅合并計算)、共享四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合并計算)收入和所得稅收入分別達到上年收入水平,否則按短收額上解區財政,以確保中央、省、市和區的既得利益,確保區稅收返還基數凈額不被上級財政扣減。
(六)本方案執行過程中,出口退稅超基數上解中央支出由鎮(街道)承擔。上級有關部門核定的出口獎勵金,按各鎮(街道)當年出口退稅額(含免抵調庫額)占當年全區出口退稅額(含免抵調庫額)的比重進行分解返還各鎮(街道)。
(七)本方案執行過程中,對年納稅地方所得額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企業,由于經營場所在我區范圍內遷徙,區將根據國、地稅務部門提供的該企業上一年納稅情況證明及工商注冊登記變動證明,從第二年起按該企業上一年納稅地方所得額予以補助企業遷出鎮(街道),同時同額上解該企業遷入鎮(街道)收入。
(八)本方案執行過程中,對企業在我區范圍內不同區域設立分支機構(分工廠),分支機構沒有獨立法人地位又沒有獨立核算的,區將按該分支機構當年產值指標(或用電指標、或職工工資總額)所占企業產值(或總用電指標、或職工工資總額)比重對其繳納的稅收收入進行分割,并劃歸該分支機構所在鎮(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