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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提高我市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水產品消費安全,結合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局《關于下達2009年廣東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控計劃的通知》(粵海漁函〔2009〕112號)精神,制訂2009年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控計劃如下:
一、指導思想
為深入實踐科學發展觀、狠抓工作落實,以構建和諧漁業、和諧社會為目標,高度重視并不斷深化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控工作,加大監督抽查和執法力度,以科學管理推動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深入開展。把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控與深化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緊密結合,把例行監控與監督抽查緊密結合;完善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控與水產品質量安全執法有機結合的工作機制;推行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控工作規范,逐步把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控工作制度化、常態化,促進海洋與漁業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監控工作內容
(一)省下達我市養殖產品藥物殘留監控任務
根據省海洋與漁業局《2009年廣東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控計劃》,省局今年下達我市養殖產品藥物殘留抽檢任務為50個樣品(具體抽樣方案見附表2)。抽檢對象為具一定規模養殖場、集約化養殖場等,重點是無公害或綠色水產品產地、出口原料基地、健康養殖示范場、標準化養殖基地等及上一年度出現不合格結果的生產企業,包括對蝦、鰻魚、鮑魚等品種。檢測項目為氯霉素、孔雀石綠和呋喃西林、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妥因代謝物、甲基睪丸酮(蝦、蟹不檢)。除肌肉檢測外,必要時抽檢水體和底泥。
(二)省下達我市水產苗種藥物殘留監控任務
省局下達我市水產苗種藥物殘留抽檢任務為20個樣品(具體抽樣方案見附表3)。抽檢對象為具一定規模養殖場、并以已頒發苗種生產許可證和上一年度出現不合格結果的苗種場為重點;抽檢品種包括鰻魚、對蝦、鮑魚等主導品種,樣品可為苗種樣或水樣、底泥,具體由當地海洋與漁業局與檢測機構視實際情況商定。檢測項目為氯霉素、孔雀石綠和呋喃西林、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妥因代謝物。
(三)省下達我市天然海區增養殖貝類有毒有害物質例行監控任務
省局今年下達我市天然海區增養殖貝類有毒有害物質抽檢任務為20個樣品(具體抽樣方案見附表4),主要在南澳縣實施。抽檢對象為具一定規模的增養殖場及已劃型的貝類生產區,抽檢品種包括牡蠣、扇貝、花蛤、江珧、文蛤、貽貝等,不包括室內人工養殖貝類。檢測項目為大腸桿菌、細菌總數、鉛、銅、鎘、腹瀉性貝類毒素(DSP)、麻痹性貝類毒素(PSP)、副溶血性弧菌、沙門氏菌、李斯特菌等。
(四)省下達我市天然水域有毒有害魚類毒素監控任務
省局今年下達我市天然水域有毒魚類毒素例行監控任務為10個(具體抽樣方案見附表5)。主要在南澳縣、濠江區等重點海捕區域實施,一旦發現毒素要及時警示、封閉產地,結果不列入執法范圍,不合格結果不通知被檢方。
(五)省下達我市市場水產品藥物殘留監控任務
省局下達我市市場水產品藥物殘留抽檢任務20個(具體抽樣方案見附表6),定于*大洋水產品批發市場實施。抽檢樣品可為水產品或水樣,抽檢品種以交易大宗養殖品種為主,包括魚類、蝦類、甲魚、養殖貝類(鮑魚、花蛤、東風螺)等,具體與檢測機構視實際情況商定。除水樣和蝦、蟹、貝類不檢甲基睪丸酮外,其它檢測項目與養殖品種抽檢項目相同。
(六)我市配套增養殖區水體有毒有害物質監控任務
我市今年安排40個抽樣指標用于配套省抽檢計劃(具體抽檢方案見附表7)。主要側重于養殖水域水樣的檢測。抽檢對象為具一定規模養殖場、集約化養殖場、重點養殖海區等,主要是無公害或綠色水產品產地、出口原料基地、健康養殖示范場、標準化養殖基地等。檢測項目為大腸桿菌、溶氧量、PH、COD、石油類、銅、鎘、鋅等。該項任務由*市海洋與漁業環境監測站負責抽檢。
(七)機動抽樣
主要用于省局開展專項監督抽查、應對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和元旦、春節期間的專項抽檢等,具體方案另行下達。
三、工作要求
(一)狠抓落實,確保成效
根據省的統一部署和市配套指標,我市全年抽檢各類樣品160個左右(具體分配情況見附表1),要求各區縣海洋與漁業部門對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控工作要給予高度重視,落實責任機構、落實專人負責,制訂具體實施方案,確保監控任務按時、按質完成;同時,結合當地實際,制訂地方監控計劃。請各區縣海洋與漁業局將貫徹落實的情況于3月27日前報市局漁業科。
(二)各司其職,精心組織
本計劃由市局組織實施,各地海洋與漁業局及其所屬漁政部門等要嚴格按照《廣東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控工作規范(試行)》的要求,加強溝通,緊密配合,各司其職。市海洋與漁業資源環境監測站配合有關檢測部門做好樣品抽檢、監控數據收集等工作。
(三)嚴肅認真,按章辦事
各級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漁政部門、技術推廣機構、病害防治機構、海洋環境監測部門和有關檢測機構要一絲不茍,嚴格按有關規范、要求辦事。對不合格樣品必須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原則上同一養殖單位、同一養殖批次、同一養殖品種,農業部、省、市三級不得重復抽樣(陽性跟蹤抽樣除外)
(四)突出監控重點,及時掌握監控情況
本次抽檢對象主要為一定規模種苗場、養殖場、集約化養殖場及較大型以上水產品批發市場等,重點是無公害或綠色水產品產地、出口原料基地、健康養殖示范場、標準化養殖基地等上一年度出現陽性結果的生產基地,具體抽檢品種由所在地海洋與漁業局與檢測機構視實際情況商定。除不合格結果及相關檢測報告、監控數據按《廣東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控工作規范(試行)》及時通報外,合格樣品檢測報告將由檢測部門每三個月集中送一次市海洋與漁業局,再轉交被檢單位或個人。
(五)抽樣頻率和時間要求
原則上要求苗種的抽檢頻率每兩個月一次,三月下旬開始第一次抽檢,至七月底結束;養殖產品的抽檢每兩到三個月一次,五月份開始第一次抽檢,至十一月結束;天然海區增養殖貝類有毒有害物質監控每兩到三個月一次,三月份開始第一次抽檢,至十二月結束;市場交易品種抽檢每兩到三個月一次,四月份開始第一次抽檢,至十二月結束,其中“五一”和國慶、中秋期間要加大抽檢密度;其它項目的抽檢頻率、時間由檢測機構與市局協調商定,并報省局質安處備案。
(六)抽檢依據和標準。
抽樣、檢測、判定的依據見附表8、附表9,未有指定的均按照農業部的檢測方法和限量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