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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稅務執法監督,促進稅務稽查執法公正,及時發現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稅務稽查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參照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稅務稽查案件復查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復查組織
稽查局應成立稅務稽查案件復查領導小組和復查辦公室。領導小組組長由局長擔任,成員可根據本局的實際工作需要組成。
復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復查辦公室設在審理科。復查辦公室具體負責復查工作的組織與實施。
稅務稽查復查必須兩人以上,組成復查工作組(以下簡稱復查組),并確定一個組長為負責人,負責稽查復查的具體實施。
復查案件一般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查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復查期限的,應填寫《復查案件延期查結審批表》,并注明需要延期復查的原因和期限,報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延長復查期限。
(二)復查內容
1.調查和審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數據是否準確;
3.定性處理適用依據是否正確適當;
4.稅務處理決定執行是否及時得當;
5.稅務文書使用是否正確規范。
(三)復查進行
1.稽查局根據復查工作計劃確定需要復查的稅務稽查案件,組成復查組,并指定組長?;榫挚梢愿鶕ぷ餍枰檎{稽查人員組成復查組,對已查稅務稽查案件實行交叉復查。
復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復查組根據復查對象和復查目標提出復查工作方案,經稽查局審批后實施。
復查人員與復查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2.稅務稽查案件的復查必須案卷審查和實地調查相結合,具體復查方法根據復查對象情況確定。
實地調查必須有針對性地進行;案卷審查發現原稅務處理決定有重大問題或者明顯疑點的,應當通過實地調查嚴格核證。
復查組在復查過程中應當注意聽取案件有關的納稅人或者其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重要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復查組在復查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必須及時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
(四)復查終結
1.復查組對稅務稽查案件實施復查后,應當向局審理委員會提出復查報告。復查報告報送前,應當認真聽取原稽查人員和被查對象的意見。復查組應當認真審核,根據審核情況對復查報告作必要的修改,然后連同案件原處理單位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送局審理委員會。
2.稽查局審理委員會對稅務稽查案件復查報告的事實內容和處理意見進行審議,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復查結論:
(1)原稅務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予以維持。
(2)原稅務處理決定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權限,濫用職權,處理明顯不當的,予以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重新作出稅務處理決定。
(3)復查發現新的稅務違法問題與原稅務處理決定相關,屬于原稅務處理決定錯誤的,予以糾正;屬于同一時限、同一項目的數量增減變化的,應當在重新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時注明原稅務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
(4)復查發現新的稅務違法問題與原稅務處理決定沒有相關的,只對新發現的稅務違法問題作出稅務處理決定。
(5)原稅務處理決定涉及少繳、未繳稅款的,應當依法追繳;涉及多收稅款的,應當依法退還。
(6)原稅務處理決定的處罰原則上不再改變,但處罰明顯偏重,或者案件原處理單位人員與被處理對象通謀,故意偏輕處罰的,可以改變。
(7)案情復雜重大的,組織復查的稽查局應當會同主管稅務局有關機構進行審議,并根據審議情況作出復查結論。
3.稅務稽查案件復查終結后,復查發現案件原處理單位人員在案件調查處理過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違法違紀問題,按《南昌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稅務稽查案件復查追究暫行辦法》進行處理。
5.復查取得的證據材料由重新作出稅務處理決定的稽查人員歸檔保管,原稅務處理決定的證據材料仍由案件原處理單位歸檔保管。
(五)本暫行辦法于*年一月一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