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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我市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根據《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意見》(粵發[2002]15號)精神,參照《**市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實施辦法》(江府[**]16號)和《**市扶持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暫行辦法》(江府辦[**]105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一、社會保險補貼
第一條社會保險補貼的對象和條件。
(一)社會保險補貼對象是各類服務型企業(包括商貿、餐飲、服務業企業,國家限制的企業除外)和各種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社區公益性實體組織。
(二)申請補貼對象必須具備的條件。
1、服務型企業稅收屬于本市財政收入,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利用新增崗位新招用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本市居民戶口的下崗失業人員并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和按規定履行社會保險費繳納義務。
2、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社區公益性實體組織,利用現有或新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安置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大齡再就業困難對象就業,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義務。
第二條社會保險補貼的標準。按企業(單位)為所招用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之和計算,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以及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
第三條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的辦法。企業(單位)應按規定依時足額為招用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費,在申報繳費時將企業招用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的繳費情況單獨列出,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對上季度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第四條社會保險補貼申辦手續。
(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的企業(單位)應向勞動保障部門提交下列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材料:
1、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副本。
2、上年底職工花名冊和現有職工花名冊。
3、符合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及《再就業優惠證》(復印件)、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4、與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簽訂并經勞動保障部門鑒證的勞動合同。
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企業(單位)為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明細表。
6、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帳戶。
7、勞動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社會保險補貼申辦程序:
1、申請。企業(單位)持第四條(一)規定的有關材料,在季度終了后,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安置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和《安置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明細表》。
2、審核。勞動保障部門從收到企業(單位)完備申請材料之日起,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加具意見后送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對不符合條件的,即時予以答復。
3、核定和撥款。財政部門從收到勞動保障部門審核意見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和撥款工作。經核定后,財政部門將社會保險補貼款項撥到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專項帳戶,由勞動保障部門直接劃入申請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帳戶。
第五條經職工個人申訴和勞動保障部門查實,用人企業(單位)因非生產經營困難和非職工個人過錯等原因,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為該申訴職工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直至補貼期滿止。
二、崗位補貼
第六條崗位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一)崗位補貼對象是指在本市范圍內,招用持有本市勞動保障部門簽發的《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即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的大齡就業困難人員)的各類用人單位。
(二)招用持有本市勞動保障部門簽發的《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并與其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以及依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按每招用1人給予一次性1000元的崗位補貼。
第七條崗位補貼申辦手續。
(一)申請崗位補貼的企業(單位)向勞動保障部門提供下列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材料:
1、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副本。
2、與大齡再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并經勞動保障部門鑒證的勞動合同。
3、為大齡再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4、大齡再就業困難人員的《再就業優惠證》。
5、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帳戶。
6、勞動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崗位補貼申辦程序:
1、申請。企業(單位)在季度終了后,持第七條(一)規定的材料,并填寫《安置大齡再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申請表》和《用人單位錄用大齡再就業困難人員審核表》,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崗位補貼申請。
2、審核。勞動保障部門從收到企業(單位)完備申請材料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加具意見后送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對不符合條件的,即時予以答復。
3、核定和撥款。財政部門從收到勞動保障部門審核意見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和撥款工作。經核定后,財政部門將崗位補貼款項撥到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專項帳戶,由勞動保障部門直接劃入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帳戶。
三、再就業培訓
第八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下列人員(簡稱失業人員)實施一次性免費職業技能培訓:
(一)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
(二)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
(三)現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各類失業人員。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失業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鎮失業人員。
第九條失業人員應自愿接受再就業職業技能培訓,原則上可享受一次一工種免費職業培訓。失業人員參加免費職業技能培訓,應攜帶以下材料:
(一)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以下四種證明之一:《再就業優惠證》、《失業證》、《失業救濟金領取證》或《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三)免冠大一寸黑白相片二張。
失業人員直接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業技能開發機構報名,同時填寫《失業人員免費職業培訓報名登記表》。
第十條失業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完成額定課程科目學習后,經市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考核合格,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免費頒發相應技術等級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再就業培訓定點機構的設立。由市勞動保障部門依照《職業教育法》、《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及其他有關職業培訓機構設立的法律法規審批確定,并向社會公布。申請設立為再就業培訓定點機構的單位(個人)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健全的職業培訓機構,配備與再就業培訓任務相適應的專職管理人員。
(二)有與再就業培訓任務相適應的場地、設施和實習設備、崗位。
(三)有明確的再就業項目和教學計劃,有與再就業培訓任務相適應的教師和職業指導員。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符合上述條件的單位(個人),按有關規定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二條失業人員再就業的職業技能培訓費及職業技能鑒定費、發證費用,實行財政全額補助。
各再就業培訓機構,在本期學員開班后十天內將注冊《學員花名冊》報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在季度終了后,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匯總,報市財政局審核。經市財政局核定后,將職業培訓補貼款項撥付給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特設的基本帳戶,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支付各培訓機構。
第十三條再就業培訓定點機構應履行的職責。
(一)堅持社會主義教育思想,突出就業技能培養。
(二)根據本區域勞動力市場供求,合理設置培訓項目,制訂培訓計劃,完成勞動保障部門下達的再就業培訓任務,保證培訓時間和質量。組織職業培訓人員參加職業技能鑒定,考領《職業資格證書》。
(三)采用先進的教學方法,加強實用型技能人才培養,全面提高職業培訓人員的就業能力、工作能力和轉崗轉業能力。
(四)保證培訓資金投入,不斷完善辦學條件,保證機構培訓資質,提高管理水平。
(五)根據職業培訓人員創業需要,積極開展創業指導和創業培訓,提高培訓人員的創業能力,推進再就業的社會良性互動。
(六)建立職業培訓人員資料庫,及時與勞動力市場溝通,加強培訓后推薦就業服務;建立“一對一”就業跟蹤服務制度,提高培訓再就業率。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部門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應優先為參加再就業培訓的下崗失業人員介紹就業,社區就業服務機構要組織社區下崗失業人員參加再就業培訓,促進下崗失業人員提高再就業競爭力,共同提高再就業率。
四、附則
第十五條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和再就業培訓補貼在再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并由財政部門按季度將三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同級政府。三項資金每年由勞動保障部門申報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安排,并按照批準后的預算計劃實施。
第十六條對查出弄虛作假、欺騙冒領款項的行為,除追回所領款外,并視情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本暫行辦法從**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在實施中國家、省和**市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