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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抓好我市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從根本上改善防火安全條件,增強全社會抗御火災能力,遏制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和“9·14”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組織領導
市成立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該項工作的統一部署和協調。領導小組組長由梁文輝常委擔任,成員有公安消防、安監、監察、教育、建設、經貿、文化、衛生、工商、旅游和廣電等部門的主管領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消防大隊),具體負責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情況收集等工作。
二、排查、整治的范圍及重點
排查范圍為人員密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場所。
整治重點:
(一)人員密集場所
1、鎖閉、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影響安全疏散的,要立即改正。
2、凡在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處設置鐵柵欄,在公共區域的外窗及集體住宿房間的外窗安裝金屬護欄,影響安全疏散和應急救援的,要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數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樓營業部分與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開設置的,要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標志和火災應急照明燈被遮擋、覆蓋的,要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標志和火災應急照明燈缺少、損壞和標識錯誤的,要限期改正。
5、員工集體宿舍與車間或者倉庫設在同一建筑物內的,要限期改正。
6、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要立即改正。
7、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致火勢蔓延的,要限期改正。
8、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不能正常運作,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要限期改正。
9、建筑物內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時,未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專人監護,違章作業的,要立即改正;嚴禁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10、在建筑物周圍搭建棚、房等,影響人員逃生和滅火救援的,要限期改正。
(二)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場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規劃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要限期改正。
2、燃氣儲配站、調壓站和管道、設備等燃氣輸配管網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要限期改正。
3、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要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滅火設施和防雷、防爆、防靜電設施不符合要求,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要限期改正。
三、工作步驟和要求
(一)宣傳發動(9月17日—9月25日)
1、由市政府向社會公告火災隱患排查、整治的范圍、內容和要求,大力宣傳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各鎮(場)要召開會議,部署轄區人員密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員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明確要求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發放《單位火災隱患自查整改承諾書》(附后)。
3、市新聞中心、廣播電視臺、廣播電臺等媒體單位做好消防公益宣傳,為火災隱患的排查、整治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二)自查整改(9月26日—10月25日)
各有關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要按照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對照排查、整治的重點內容進行全面自查。對存在的火災隱患,屬于立即改正的,必須立即改正;屬于限期改正的,必須落實整改責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間落實保障安全措施;對不能確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在自查整改結束后,填寫《單位火災隱患自查整改承諾書》,報本主管部門或報當地安委會(辦)存查。
(三)復查(10月26日—11月15日)
各鎮(場)和各有關部門要分別對轄區內承諾整改火災隱患的下屬單位逐一檢查落實;對存在火災隱患仍未整改的單位要督促其落實整改責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職責、弄虛作假和拒絕整改的,要依法依紀給予消防安全責任人或其他責任人員行政、紀律處分。各鎮(場)和各有關部門要將單位自查整改匯總情況和復查情況于11月15日前報市領導小組。
(四)組織檢查(11月16日—12月1日)
市領導小組在分析、研究自查整改和復查情況后,對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實的部門和單位,責令重新開展自查、復查并上報情況;對上報已整改火災隱患單位的落實情況再進行檢查,確保落實;對上報未整改存在火災隱患的單位要逐一檢查,責令整改;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責令停產停業,若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報請市政府決定;醫院、養老院、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易燃易爆單位等存在重大火災隱患,單位自身確無能力整改的,要報請市政府協調解決。消防大隊要嚴格按照《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73號)實施消防監督檢查。
(五)掛牌督辦(12月2日—12月15日)
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由市消防大隊報經市領導小組批準后,以市政府名義在該單位的醒目位置懸掛“重大火災隱患單位”警示牌,向社會公布該單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場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責任人,市政府與重大火災隱患單位的鎮(場)或主管部門,鎮(場)或主管部門與重大火災隱患單位,要層層簽訂督促整改責任書,跟蹤督辦,直至整改完畢。
(六)總結經驗,建立長效機制(12月16日—12月20)
各鎮(場)要切實按照國家公安部、監察部、安全監管局《關于進一步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的要求,履行對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領導責任,加強領導,督促各有關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履行職責,千方百計地消除各種致災因素,竭盡全力地預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發生。市消防大隊要牽頭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建立火災隱患整改長效機制,一是建立重大火災隱患公示機制;二是建立火災隱患舉報機制;三是建立地方政府對行政區域內重大火災隱患的掛牌督辦機制;四是建立火災隱患整改責任制度;五是建立對火災危險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評價機制。將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納入規范化、經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軌道。各鎮(場)要嚴格執行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各項工作制度,并要加強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的信息反饋,適時指導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時總結推廣整治火災隱患的好經驗、好方法,著力推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深入開展,最大限度地整改消除火災隱患,切實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