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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編制目的
做好全區水旱災害突發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工作,保證抗洪搶險、抗旱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全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防洪法》、《防汛條例》、《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水旱災害統計報表制度》,山東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辦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實施〈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辦法》、《黃河防汛條例》,*市《河道管理辦法》、《水資源管理辦法》、《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以及《市中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規章文件,結合我區工作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轄區內突發性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性水旱災害包括:暴雨災害、山洪災害、干旱災害、供水危機,以及由洪水、地震、污染事故、恐怖活動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供水水質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災害。
1.4工作原則
1.4.1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考慮防汛抗旱,努力實現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轉變,由單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轉變,不斷提高全區防汛抗旱水平。
1.4.2堅持實行防汛抗旱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1.4.3堅持“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防抗結合”,以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城鄉供水安全、糧食生產安全為主要目標。
1.4.4堅持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
1.4.5堅持依法防汛抗旱,實行公眾參與,軍民結合,專群結合,平戰結合。
1.4.6堅持科學調度,優化配置,抗旱用水實行先生活、后生產,先地表、后地下,先節水、后調水原則,最大程度地滿足城鄉生活、生產、生態用水需求。
1.4.7堅持在防治洪水、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利用洪水資源;以法規約束人的行為,既利用水資源又保護水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指揮機構
區政府設立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區防指),負責組織領導全區的防汛抗旱工作,區防指辦公室(以下簡稱區防辦)設在區建委。同時,分別在區建委、水務局、人武部設立城市、內河、黃河防汛指揮部,并設立辦公室。
區防汛抗旱指揮部由區長任指揮,分管城建和農業水利的副區長任常務副指揮,區人武部部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區建委主任、水務局局長任副指揮,區委宣傳部、區人武部、發改委、教育局、財政局、公安市中分局、民政局、建委、衛生局、應急辦、環保局、水務局、商貿局、市政局、城管執法局、人防辦、房管局、園林局、環衛局、人事局、監察局、安監局、農業局、交通局、信息產業局、國土資源市中分局、規劃協調辦、市中交警大隊、*電力公司市中營業部及各街道辦事處為成員單位。
各街道辦事處、區防指有關單位分別設立相應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作為區防指的分支機構。
2.2工作職責
2.2.1區防指職責
負責領導、組織、監督、協調全區防汛抗旱工作。
(1)貫徹落實有關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執行上級命令;
(2)制定應對防汛抗旱突發公共事件的指導意見和措施;
(3)指揮重大防汛抗旱突發公共事件的搶險救災工作;
(4)分析總結應對防汛抗旱突發公共事件的經驗教訓,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5)負責組織開展防汛安全檢查,調配防汛抗旱物資和隊伍,組織實施水旱災害后期處理工作;
(6)承擔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2.2.2區防指成員單位職責
區委宣傳部:負責防汛搶險的宣傳報道,按區防辦統計口徑,統一對外災情信息;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區人武部:根據洪水演進情況,負責協調駐區部隊和預備役部隊參與抗洪搶險、營救群眾、物資轉移等任務;制定黃河防汛應急預案,組織協調黃河防汛搶險增援工作;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區建委:負責組織城市防汛抗旱工作;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區水務局:負責組織內河防汛抗旱工作;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區發改委:負責協調重大防洪工程及水毀工程基建項目的立項、審批、上報工作;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區教育局:負責全區教育系統的防汛救災和安全教育,保障師生人身安全;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區財政局:負責籌集落實防汛搶險經費并監督使用;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公安市中分局:負責組織防汛搶險現場封閉警戒、維護秩序、疏散群眾,及時偵破破壞防洪工程、水文測報和通信設施及盜竊防汛物資的案件;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區民政局:負責洪澇災害調查,搞好災情統計;組織、指導和開展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區衛生局:負責組織醫療救護、搶救傷員,加強飲用水、食品的衛生檢查,防止瘟疫,確保參加抗洪搶險人員和災區群眾的身體健康;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區政府應急辦:負責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組織協調工作;其他防汛搶險工作。
區環保局:負責河道環境監測,環境污染防治等工作;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區商貿局:負責協調、監督各項防汛物資的供應;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區市政局:負責防汛搶險道路的維修、搶修,確保防汛道路暢通;負責雨污水管道的疏浚、清理工作;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區城管執法局:負責拆除河道及排洪設施上的違法違章建筑;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區人防辦:負責人防工程的險情處置、應急救援和積水排除,確保人防工程安全;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區房管局:負責危舊房屋的普查、修繕工作,制定受災群眾緊急疏散預案,組織災后房屋重建;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區園林局:負責對城區樹木的檢查清理,補植、修復受災損毀苗木;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區環衛局:負責要做好城區道路保潔和垃圾清運,及時清除雨后垃圾;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區人事局:負責監督管理參加抗洪搶險的工作人員,并予以獎懲;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區監察局:負責落實防汛責任追究制;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區安監局:負責監督、指導汛期安全生產工作,防汛搶險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統計;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區農業局:負責災情調查和農業損失統計,組織引導災區群眾積極開展災后生產自救;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區交通局:負責協調組織有關單位做好防汛和防疫人員、物資及設備的運輸工作;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區信息產業局:負責做好政府內網、外網、專網和官方網站的保障工作;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國土資源市中分局:負責協調重大防洪工程建設、蓄滯洪區、災后重建等永久和臨時性占地的審批上報工作;組織對山體滑坡、崩塌等地質災害的勘察、監測、防治等工作;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區規劃協調辦:負責協調防洪工程的規劃、定線;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市中交警大隊:負責組織防汛搶險道路的管制、疏導;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電力公司市中營業部:負責防汛機構日常供電線路的檢修,及時架設防汛搶險供電線路,保證抗洪搶險的電力供應;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各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防汛搶險工作。
2.2.3區防辦、區城防辦、區內河防辦、區黃河防辦職責
(1)區防辦職責
①負責區防指日常工作,督促、檢查全區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實;
②加強自身建設,努力提高防汛抗旱工作水平;
③組織制定、修訂相關應急預案;
④監督、檢查區防指成員單位防汛抗旱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抗洪搶險,并進行技術指導;
⑤及時、準確掌握汛情、旱情、災情和工情,為區防指提供決策依據;
⑥預警信息。
(2)區城防辦職責
①執行區防指的指令,負責向區政府和區防指報告工作;
②負責城市防汛日常工作,開展城市防汛宣傳,提高全社會的防洪減災意識;
③編制、修訂城市防汛應急預案,報區政府審批后組織實施;
④組織開展防汛檢查,建立城市防汛督查制度,督促并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⑤負責推廣先進防汛科學技術和新材料的應用;
⑥做好其他有關工作。
(3)區內河防辦職責
①執行區防指下達的指令,負責向區政府和區防指報告工作;
②負責內河防汛抗旱日常工作,開展內河防汛宣傳,提高全社會的防洪減災意識;
③編制、修訂內河防汛應急預案,報區政府審批后組織實施;
④組織開展防汛檢查,建立內河防汛抗旱督查制度,督促并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⑤負責推廣先進防汛科學技術和新材料的應用;
⑥做好其他有關工作。
(4)區黃河防辦職責
①執行區防指的指令,負責向區政府和區防指報告工作;
②負責黃河防汛日常工作,開展黃河防汛宣傳,提高全社會的防洪減災意識;
③編制、修訂黃河防汛預案,報區政府審批后組織實施;
④組建三線防汛隊伍,支援槐蔭區黃河防守;組建防汛預備隊,為市防指提供預備力量;組建民兵應急分隊,執行急、難、險、重等攻堅任務;
⑤做好其他有關工作。
2.3工作機制
2.3.1會商機制
成立由區建委、水務局、民政局、衛生局和財政局等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的會商小組,在可能發生重大汛情災害時,由指揮、副指揮或區防辦主任主持,開展集體會商。
2.3.2指揮機制
由指揮、常務副指揮或區防辦主任將區防指和上級防指指令向區城防辦、區內河防辦、區黃河防辦和區防指成員單位下達,各防辦將區防指指令下達到防汛責任單位。
2.3.3情況報告機制
各防汛責任單位及時將有關工作情況報常務副指揮、副指揮和區防辦,重要情況向指揮專題匯報。區防辦根據區防指指令向區委、區政府和市防指報告情況。
3預防與預警
3.1預防預警信息
3.1.1氣象水文信息
當預報即將發生嚴重水旱災害時,區防指應提前預警,通知各成員單位做好相關準備。當水庫、河道發生洪水時,有關部門應加大監測頻率,雨情、水情應在30分鐘內報到區防指,并由區防指上報市防指。
3.1.2工程信息
(1)城市防洪工程信息
當市區主要排洪河道流速緩慢、部分低洼地區或鐵路、公路立交橋下出現積水時,區城防辦應要求相關部門加強監測,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區防指。
(2)堤防工程信息
①當轄區內河道發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時,堤防、閘壩管理單位應加強工程監測,并在每日早上8時前將堤防、閘壩等工程設施的運行、出險和防守等情況報上級工程管理部門和區防指。發生重大險情時,區防指應在險情發生后及時上報市防指,并在30分鐘內將初步核實的險情基本數據上報市防指。
②當轄區內各類河道的堤防和閘壩等出現險情或遭遇超標準洪水襲擊,以及因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決口時,工程管理單位應迅速組織搶險,并在第一時間向可能受淹的區域預警,同時向上級工程管理部門和區防指及市防指準確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信聯絡方式和除險情況,并為應急決策、物資運輸、搶險救援提供信息支持。
(3)水庫工程信息
①當轄區內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水庫管理單位應對大壩、溢洪道、輸水管等關鍵部位加密監測,嚴格按照防汛抗旱機構批準的洪水調度方案進行調度,并將工程運行狀況向上一級水政主管部門和區防指報告。各類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應立即上報區防指,并在險情發生后30分鐘內將初步核實的險情基本數據上報區防指,并由區防指上報市防指。
②當轄區內水庫出現險情時,水庫管理單位應立即向下游預警并迅速處置險情,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區防指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信聯絡方式、除險情況,并為應急決策、物資運輸、搶險救援提供信息支持。
③當出現特大暴雨,有漫壩危險或發生重大險情危及大壩安全,同時通信中斷無法向上級請示決策時,水庫防汛指揮機構可按照水庫汛期控制運用方案中的非常措施執行,以確保大壩安全,盡量減少災害損失。
④當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潰壩時,水庫管理單位應提早向水庫潰壩洪水將淹沒的范圍發出預警,保證群眾安全轉移,以減少人民生命財產損失。
3.1.3洪澇災情信息
(1)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范圍、受災人口以及群眾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工礦企業、商業設施、水電設施等方面的損失。
(2)洪澇災情發生后,主管部門應及時收集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和區防指報告。發生重大、特大洪澇災害時,應在災情發生后1小時內,將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基本情況報告區防指,由區防指報告市防指和市政府。
3.1.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受旱范圍、影響人口以及對工農業生產、城鄉生活、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
(2)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掌握水情、雨情變化、當地蓄水情況、農田土壤墑情和城鄉供水情況,加強旱情監測。遇旱情急劇發展時,應及時加報續報。
3.2預防預警行動
3.2.1預防預警準備工作
(1)思想準備。加強宣傳,增強全民預防水旱災害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健全各防汛抗旱組織指揮機構,落實防汛抗旱責任人、防汛抗旱隊伍和山洪易發區域的監測網絡及預警措施,加強防汛專業機動搶險隊和抗旱服務組織建設。
(3)工程準備。按時完成水毀工程修復和水源工程建設任務,對存在病險的水庫、涵閘、泵站等水利工程設施進行除險加固,及時封閉穿越堤防的輸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溝;對跨汛期施工并影響水庫、河道度汛安全的在建工程,要落實好安全度汛方案。
(4)預案準備。修訂完善河道、水庫和城區防御洪水方案、洪水預報方案、防洪工程調度規程、水庫垮壩應急方案、山區防御山洪災害預案和抗旱預案、城市抗旱預案,重點研究制訂防御超標準洪水的應急方案,主動應對特大洪澇災害。針對河道堤防險工險段及水庫病險部位,制定完善工程搶險方案。
(5)物資準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采取自儲、委托儲備等多種方式儲備必需的防汛物資,并在防汛重點部位儲備一定數量的搶險物資,以備急需。
(6)通信準備。充分利用社會通信網絡,確保防汛通信專網的預警回饋系統完好、暢通。
(7)防汛抗旱檢查。實行以查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物資、查通信為主要內容的分級檢查制度,針對存在的薄弱環節和安全隱患,及時督促責任單位限期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加強防汛日常管理工作,針對在河道、水庫、人工水道內建設的非防洪建設項目,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對未經審批并嚴重影響防汛工作的項目,責令限期拆除;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整改。
3.2.2山洪災害預警
山洪災害易發區應建立專業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落實觀測措施,堅持汛期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降雨期間,要加密觀測、加強巡邏,有關村(居)和相關單位要確定信息預報員,一旦發現險情征兆,立即向周邊群眾進行預警、快速轉移,并上報區防指及時組織開展防汛救災工作。
3.2.3干旱災害預警
(1)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針對干旱災害的成因、特點,因地制宜采取預警防范措施。
(2)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建立健全旱情監測網絡和干旱災害統計隊伍,及時掌握旱情信息并預測旱災發展趨勢,根據旱災等級提出應對方案,為抗旱指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加強抗旱服務網絡建設,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建立多種形式的社會化服務組織,以防范干旱災害的發生和蔓延。
3.2.4供水危機預警
因干旱引起的大范圍供水危機,由區防指按照市防指的統一部署向社會公布預警,使居民、企事業單位提前儲備應急用水。
3.3預警支持系統
3.3.1洪水、干旱風險圖
(1)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研究繪制本地區的洪水風險圖、山洪災害風險圖、水庫洪水風險圖和干旱風險圖。
(2)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把各類洪水、干旱風險圖作為抗洪搶險救災、群眾安全轉移安置和抗旱救災決策的技術依據。
3.3.2防御洪水方案
(1)區防指根據防汛需要,編制和修訂防御河道、水庫防汛方案,并報區政府批準后執行。
(2)區防指根據工作實際,修訂和完善洪水調度方案。
(3)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必須嚴格執行經審批的防洪預案和調度方案。
3.3.3抗旱預案
(1)區防指編制抗旱預案,應對不同等級的干旱災害。
(2)抗旱預案由區政府審批,報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備案。
(3)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必須嚴格執行經審批的抗旱預案。
4應急響應
4.1總體要求
4.1.1按洪澇、旱災的嚴重程度和范圍,將應急響應行動分為四級。
4.1.2進入防汛、抗旱期,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及時跟蹤水情、旱情、工情、災情,并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關應急程序。
4.1.3洪澇、干旱等災害發生后,區防指負責組織實施抗洪搶險、排澇、抗旱減災等防汛抗旱工作。
4.1.4洪澇、干旱等災害發生后,由區防指向區政府和市防指報告情況。
4.1.5對跨區域發生的水旱災害,或突發事件可能影響到鄰近行政區域的,在報告區政府和市防指的同時,應及時向受影響地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通報情況。
4.1.6因水旱災害而造成的疾病、交通事故等次生、衍生災害,區防指要組織有關部門全力搶救和處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斷災害擴大的傳播鏈,防止次生、衍生災害蔓延。
4.2Ⅰ級應急響應
4.2.1Ⅰ級應急響應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Ⅰ級應急響應
(1)收到暴雨紅色預警天氣預報;
(2)黃河花園口發生2*0立方米每秒、相應艾山站發生10000立方米每秒以上洪水;
(3)轄區發生嚴重洪澇災害;
(4)中小型水庫垮壩;
(5)轄區發生嚴重干旱;
(6)市區發生極度干旱。
4.2.2Ⅰ級應急響應行動
(1)指揮到位
區防指指揮、常務副指揮、副指揮到達區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搶險救災工作。
(2)會商報告
區防指指揮主持會商,分析災情、決策部署,并向市防指和市政府報告災情和搶險救災情況,請求指示。必要時,請求給予支援。
(3)下達命令
根據上級指示和會商結果,區防指按照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對可能或已經發生險情區域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相關部門、單位下達指令。
(4)現場指揮
區防指派有關負責人和專家組進駐現場組織指揮,并根據情況成立現場指揮部,指揮協調各相關部門應急隊伍開展救援行動。專家組應根據報告和現場收集掌握的情況,進行分析判斷和災情評估,及時提出處置措施和意見,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決策依據。
(5)啟動應急聯動機制,請求當地武警、駐區部隊或相關區縣給予幫助和支援。
(6)信息報告
區防指及時、準確地掌握最新汛情、旱情、險情、災情、工情,并隨時向市防指和市政府報告災情和搶險動態。
4.3Ⅱ級應急響應
4.3.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Ⅱ級應急響應
(1)收到暴雨橙色預警天氣預報;
(2)黃河花園口發生6000—10000(不含10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3)轄區發生較大洪澇災害;
(4)市區發生洪澇災害;
(5)中小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
(6)中小型水庫決堤可能造成市區受淹;
(7)轄區發生中度干旱;
(8)市區發生重度干旱。
4.3.2Ⅱ級應急響應行動
(1)指揮到位
區防指指揮到達區防汛抗旱指揮部進行指揮調度。必要時,趕赴現場進行指揮。
(2)會商研究
區防指指揮在區防汛抗旱指揮部主持會商,分析災情,研究部署搶險救災工作,并將有關情況向市防指和市政府匯報。
(3)下達命令
根據會商結果,區防指按照預案,對可能或已經發生險情區域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相關部門、單位下達指令。
(4)現場指揮
區防指派有關負責人和專家進駐現場組織指揮,并根據情況成立現場指揮部,指揮協調各相關部門應急隊伍開展救援行動。
(5)信息報告
區防指要密切關注、準確掌握汛情、旱情、險情、災情、工情,并及時向區政府和市防指報告。對可能或已經出現險情區域的災情發展變化及應急處置進展情況,隨時向區政府續報;出現各類防汛抗旱突發公共事件,立即向區政府報告,由區政府向市政府報告。
4.4Ⅲ級應急響應
4.4.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Ⅲ級應急響應
(1)收到暴雨黃色預警天氣預報;
(2)黃河花園口發生4000~6000(不含6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3)轄區發生一般洪澇災害;
(4)中小型水庫發生較大險情;
(5)轄區發生輕度干旱;
(6)市區發生中度干旱;
(7)市區內部分低洼地區或鐵路、公路立交橋下積水嚴重;
(8)市區內主要排洪河道泄洪速度緩慢或有漫溢。
4.4.2Ⅲ級應急響應行動
(1)指揮到位
區防指常務副指揮到達區防汛指揮部進行指揮調度。
(2)會商研究
區防指常務副指揮主持會商,分析災情,研究部署搶險救災工作。
(3)下達命令
根據會商結果,區防指按照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對可能或已經發生險情區域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相關部門、單位下達命令。
(4)現場指揮
區防指派有關負責人和專家進駐現場,或根據實際情況成立現場指揮部,指揮協調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5)信息報告
區防指要密切關注、準確掌握最新的汛情、旱情、險情、災情、工情,并及時向區政府和市防辦報告。出現各類防汛抗旱突發公共事件,應立即向區政府報告。
4.5Ⅳ級應急響應
4.5.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Ⅳ級應急響應
(1)收到暴雨藍色預警天氣預報;
(2)黃河發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3)中小型水庫發生險情;
(4)市區發生輕度干旱;
(5)市區內部分低洼地區或鐵路、公路立交橋下出現積水;
(6)市區內主要排洪河道泄洪速度較慢。
4.5.2Ⅳ級應急響應行動
(1)指揮到位。區防辦負責人在區防指進行指揮調度。
(2)會商研究。區防辦負責人召集有關成員單位會商,分析災情,研究工作對策,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3)信息報告。區防辦密切關注、準確掌握最新汛情、旱情、險情、災情、工情,及時向區防指報告。
4.6信息報送和處理
4.6.1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實行分級上報,歸口處理,同級共享。
4.6.2防汛抗旱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翔實,重要信息要立即上報區政府和市防指。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核實詳情,隨后補報。
4.6.3屬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報送區防指處理。凡因險情、災情較重,一時難以處理,需上級幫助、指導處理的,由區防指向市防指上報。
4.6.4凡經市防指或有關部門采用和的水旱災害、工程搶險等信息,區防指要立即組織調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4.7指揮和調度
4.7.1出現水旱災害后,區防指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在采取緊急措施的同時,向市防指報告。根據現場情況,及時收集、掌握相關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并及時上報事態的發展變化情況。
4.7.2區防指負責人及工程防汛安全責任人應迅速上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質,預測事態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組織指揮有關單位迅速采取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4.8搶險救災
4.8.1發生重大險情后,區防指要根據事件的性質,迅速對事件進行監控、追蹤,并立即與相關部門聯系。
4.8.2區防指要根據災情提出應急處置措施,供區政府和市相關部門指揮決策。
4.8.3區防指應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調集轄區物資,提供技術支持,迅速開展現場處置和救援工作。
4.8.4處置水旱災害和工程重大險情時,要按照職能分工,由區防指統一指揮,各部門、各單位要各司其職、緊密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程度地減少損失。
4.9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4.9.1區防指要高度重視應急人員的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消毒藥品、備用電源和醫療器械等。
4.9.2搶險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區防指根據災情做出決定。搶險人員進入現場前,應采取防護措施以保證自身安全。參加一線抗洪搶險的人員,必須穿救生衣;當現場受到污染,應按要求為搶險人員配備防護設備,撤離時應進行消毒、去污。
4.9.3發生水旱災害后,區防指應按照區政府的指令及時做好群眾的救援、轉移和疏散工作。
4.9.4發生水旱災害后,區防指應按照區政府和市防指的指令,及時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或飲用被污染的水源。
4.9.5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為轉移群眾提供緊急避難場所,妥善安置并保證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
4.9.6發生水旱災害后,區防指應組織衛生部門加強對疾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落實各項防病措施,組織醫療救援隊伍對受傷群眾進行緊急救護。必要時,區政府可緊急動員轄區醫療機構在現場設立緊急救護所。
4.10社會動員
4.10.1發生水旱災害后,區防指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報請區政府批準,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
4.10.2必要時,區政府應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應急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全力投入抗洪搶險。
4.11信息
4.11.1防汛抗旱的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4.11.2需要由區級的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動態等,經市政府和市防指審核同意后,由區防指統一。
4.12應急結束
4.12.1當洪水、干旱等災情得到有效控制,或險情基本消除、供水基本解決時,區防指可根據汛情旱情,宣布結束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
4.12.2按照有關緊急防汛、抗旱規定征用、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結束后,未使用的應當及時歸還或入庫儲存;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或做其他處理。
4.12.3緊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區防指應協助區政府進一步恢復正常生活、生產、工作秩序,修復水毀設施,盡可能減少突發事件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5應急保障
5.1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5.1.1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1)對重點險工險段或易出險的水利工程設施,應提前編制工程應急搶險預案;當出現新的險情后,要及時派出工程技術人員趕赴現場,研究制定除險方案,并由工程防汛安全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
(2)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有關單位,必須儲備一定數量的防汛搶險、抗旱救災所需的機械、設備、器材等物資,以滿足搶險救災工作的需要。
5.1.2應急隊伍保障
(1)防汛隊伍
①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是抗洪搶險的重要力量。
②防汛搶險隊伍分為:群眾搶險隊伍、部隊搶險隊伍和地方專業搶險隊伍。群眾搶險隊伍主要為搶險提供勞動力,部隊搶險隊伍主要完成急、難、險、重的搶險任務,地方專業搶險隊伍除全力參加搶險外,還擔負技術指導任務。
③需要省級防汛抗旱機動總隊各支隊支援時,區防指向市防指提出,再由市防指向省防指提出申請,由省防指批準。
④調動部隊參加搶險程序:區政府組織的搶險救災需要軍隊參加的,由區人武部提出申請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緊急情況下,部隊可邊行動邊報告,區政府應及時補辦申請手續。
申請調動部隊參加搶險救災的文件內容包括:災害種類、發生時間、受災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災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裝備等。
(2)抗旱隊伍
①在抗旱期間,區政府和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動員社會公眾力量投入抗旱救災工作。
②抗旱服務組織是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干旱時期應為災區農民提供流動灌溉和生活用水,維修保養抗旱機具,租賃銷售抗旱物資,提供抗旱信息和技術咨詢等方面的服務。
5.1.3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部門應優先保證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抗旱救災物資運輸;負責發生洪水災害時用于搶險、救災車輛的組織調配。交警部門負責保障抗洪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車輛的通行。
5.1.4醫療保障
衛生部門主要負責水旱災區疾病防治的業務指導,組織醫療衛生隊赴災區進行醫療救援,,做好防疫消毒、搶救傷員等工作。
5.1.5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主要負責做好水旱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抗洪抗旱救災的違法行為,保障抗災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做好防汛搶險的戒嚴、警衛工作,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秩序。
5.1.6物資保障
(1)物資儲備
①重點防洪工程管理單位和受洪水威脅的有關單位應按規范儲備防汛搶險物資。區防辦要及時掌握新材料、新設備的應用情況,及時調整儲備物資品種,提高防汛工作的科技含量。
②區防指應按照防汛物資儲備的有關要求,根據抗洪搶險的需要,確定儲備防汛物資的品種和數量。
③抗旱水源儲備。區防指應當建立應急供水機制,編制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
(2)物資調撥
①請求調撥市、省級防汛物資程序:調撥市級防汛物資,由區防指向市防指提出,經批準同意后,由市防辦向儲存單位下達調令;調撥省級防汛物資,由區防指向市防指提出,再由市防指向省防辦提出申請,經批準同意后,由省防辦向儲存單位下達調令。抗洪搶險結束后,區防指申請調用的,由區防辦在規定時間內,與省、市防辦按調出物資的規格、數量、質量進行資金結算,或重新購置返還給定點倉庫儲備。
②由區防指直接調用的市級防汛物資,由區防辦按有關規定辦理核銷手續,或進行補充。
③當儲備物資消耗過多或儲存品種有限,不能滿足抗洪搶險和抗旱需要時,應及時聯系有資質的廠家緊急調運、生產所需物資,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征集。
5.1.7資金保障
(1)區財政根據水旱災害程度、水毀工程情況,安排專項資金用于遭受嚴重水旱災害的防汛抗旱設施修復。
(2)當啟動應急響應時,區財政要及時籌集安排搶險救災資金。
5.1.8社會動員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會公益性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和防汛抗旱的責任。
(2)汛期或旱季,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水旱災害的發展,做好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做好全社會搶險救災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廣大干部群眾的救災和自救能力。
(4)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嚴重水旱災害期間,應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抗旱的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本單位的力量,全力支持搶險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
(5)各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加強對防汛抗旱工作的組織領導,主要負責人要靠前指揮,組織廣大干部群眾做好抗災減災工作。
5.2培訓和演習
5.2.1培訓
(1)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培訓。區防指負責街道辦事處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防汛搶險技術人員和防汛機動搶險隊骨干的培訓;街道辦事處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做好本單位防汛搶險隊伍和村(居)負責人的培訓工作。
(2)培訓工作應做到合理規范課程,嚴格考核,分類指導,保證培訓質量。
(3)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采取多種組織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
5.2.2演練演習
(1)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定期舉行應急演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
(2)專業搶險隊伍必須結合各自業務特長和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有針對性地每年進行抗洪搶險演習。
6善后工作
發生水旱災害后,各街道辦事處、有關部門應積極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復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后工作。
6.1救災
6.1.1發生重大災情時,區政府成立救災指揮部,負責災后救助的指揮、組織和協調工作。根據救災工作實際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派出聯絡員參加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6.1.2民政部門負責受災群眾生活救助,及時調配救災款物,妥善安置受災群眾,保障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幫助受災群眾維修、重建損毀房屋。
6.1.3衛生部門負責組織醫療防疫技術隊伍,搶救傷病群眾,對污染源進行消毒處理,對災區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
6.1.4環保部門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進行清除。
6.2防汛搶險物資補充
有關成員單位針對當年防汛搶險物資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6.3水毀工程修復
6.3.1對影響當年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的水毀工程,應盡快修復。防洪工程應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恢復主體功能;抗旱水源工程應盡快恢復功能。
6.3.2遭到毀壞的交通、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以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應盡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6.4災后重建
相關部門要根據損失情況,及時組織開展災后重建工作。災后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提高標準重建。
6.5工作評價
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針對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和環節,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引進外部評價機制,征求社會各界和群眾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從防洪抗旱工程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等方面,總結經驗,查找問題,提出改進建議,進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附則
7.1名詞術語定義
7.1.1洪水風險圖:是融合地理、社會經濟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過數據調查,洪水計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圖形式直觀反映某一地區發生洪水后可能淹沒的范圍和水深,用以分析和評估不同量級洪水可能造成的風險和危害的工具。
7.1.2干旱風險圖:是融合地理、社會經濟信息、水資源特征信息,通過數據調查、水資源計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圖形式直觀反映某一地區發生干旱后可能影響的范圍,用以分析和預評估不同干旱等級造成的風險和危害的工具。
7.1.3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務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流域綜合規劃、防洪工程實際狀況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制定的防御河湖洪水(包括對特大洪水)、山洪災害(降雨引發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統稱。
7.1.4抗旱預案:是在現有工程設施條件和抗旱能力下,針對不同等級、程度的干旱而預先制定的對策和措施,是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實施指揮決策的依據。
7.1.5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6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7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8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9洪澇災:因降雨、融雪、冰凌、潰壩造成的洪水、漬澇災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災害。
7.1.10一般洪澇災害:一次洪澇災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轄行政區域受災,或農作物受災面積占耕地面積的15%-29%。
7.1.11較大洪澇災害:一次洪澇災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轄行政區域受災,或農作物受災面積占耕地面積的30%-49%。
7.1.12嚴重洪澇災害:一次洪澇災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轄行政區域受災,或農作物受災面積占耕地面積的50%-69%。
7.1.13特大洪澇災害:一次洪澇災害使2/3以上所轄行政區域受災,或農作物受災面積占耕地面積的70%以上。
7.1.14輕度干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農(牧)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15中度干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達31%-50%;以及因旱造成農(牧)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達21%-40%。
7.1.16嚴重干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達51%-80%;以及因旱造成農(牧)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達4l%-60%。
7.1.17特大干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農(牧)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高于60%。
7.1.18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發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壞,導致城市實際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產、生活和生態環境受到影響。
7.1.19城市輕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現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響。
7.1.20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用水量的l0%-20%,出現明顯的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較大影響。
7.1.21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現明顯缺水現象,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受到嚴重影響。
7.1.22城市極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現極為嚴重的缺水局面或發生供水危機,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受到極大影響。
7.1.23緊急防汛期:根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規定,當河道、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并立即報告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在緊急防汛期,防汛指揮機構在其管轄范圍內可以按照防洪法有關規定,依法行使緊急處置權、調用權和決定交通管制。對不服從緊急處置和調用的,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強制實施。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區防辦負責管理,并負責組織對預案進行評估。一般情況下每5年對本預案評審一次,遇特殊情況及時修訂,由區防辦召集有關部門、各街道辦事處評審,并視情況變化做出相應修改,報區政府批準。
7.3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有關規定進行表彰;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對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并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4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區防辦負責解釋。
7.5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