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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提高廣大干部參加學習培訓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實現干部教育培訓的量化管理,推進干部教育培訓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現就實行學分制管理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學分構成
學分由學時學分和學習成果學分兩部分構成。
1、學時學分為干部參加全區統一組織的集中學習(中心組學習、周末講座)和在區委黨校(含上級黨校)參加調干學習過程中,依據學習情況所獲得的學分。
2、學習成果學分為干部參加教育培訓過程中,依據學習成果所獲得的學分。
二、學分的計算
學分的計算以一年為一個計分周期。
1、學時學分以每學時為2學分,依據參訓學員的出勤情況、學習態度、考試考核等要素綜合確定。
2、學習成果學分以本年度取得的學習成果為計算依據,每項學習成果為10學分。在國家、省、市、區級刊物上刊載的學習成果,在原分值上分別增加10、8、6、4分。
三、學分標準
1、在一個計分周期內,每名干部獲得的累計學分應不少于160分。
2、學分的獲得可以通過學時學分完成,也可以通過學時學分加學習成果學分完成。學習成果學分是學時學分的補充,每個計分周期學習成果的分值不得超過40分,超過的分值不再累計。
四、學分的管理
1、培訓機構負責核定學時學分,并在培訓結束后半月內將注入干部個人學習檔案。
2、專題培訓(中心組學習、周末講座)由承辦部門在培訓后一周內將培訓對象的出勤、學習態度等情況轉交培訓機構,由其注入干部個人學習檔案。
3、學習成果由培訓對象在調干培訓結束后一周內負責提供;其他學習成果的呈報截止時間為每年11月末。學習成果由培訓機構認定后折合為學分,注入干部個人學習檔案。
4、翌年一月中旬以前,由培訓機構將培訓對象上年度所修學分匯總后,報區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審核存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