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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除險加固建設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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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除險加固建設應急預案

1.總則

1.1目的

為認真做好長海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建設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有效地預防和及時控制、消除長海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建設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避免或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確保長海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建設順利實施,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長海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建設的實際,特制定本應急預案

1.2編制依據

制定本預案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和《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適用范圍

1.3.1本應急預案適用于長海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建設過程中突然發生的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且有重大社會影響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3.2按照工程質量與安全事故發生的過程、性質和機理,長海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主要包括:

1.3.2.1施工中土石方塌方和結構坍塌安全事故;

1.3.2.2特種設備或施工機械安全事故;

1.3.2.3施工圍堰坍塌安全事故;

1.3.2.4施工爆破安全事故;

1.3.2.5施工場地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1.3.2.6施工中發生的各種重大質量事故;

1.3.2.7其它原因造成的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

工程建設中發生的自然災害(如洪水、滑坡、地震等)、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事件,依照國家和地方相應應急預案執行。

1.4工作原則

1.4.1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原則。應急處置主要以保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的原則,努力避免或減輕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社會危害。

1.4.2堅持“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根據水利工程建設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的等級、類型和職責的分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負責相關的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1.4.3堅持“集中領導,統一指揮,屬地為主,條塊結合”的原則。縣政府、藥山鎮人民政府是長海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建設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主體,承擔處置事故的首要責任。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協調和指導,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工程管理機構各司其職,積極協調配合,動員和組織全社會力量,有組織地參與事故處置活動。事故現場應當設立由當地人民政府組建、各應急指揮機構參加的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實行集中領導、統一指揮。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在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進行事故處置活動。

1.4.4堅持“信息準確,運轉高效”的原則。項目建設法人(建設單位)和各施工單位要及時報告事故信息。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水行政主管部門要與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密切協作,快速處置信息。相關部門應當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時間內啟動應急預案。

1.4.5堅持“預防為主,平戰結合”的原則。堅持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認真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正常情況下的建設項目風險評估、應急物資儲備、應急隊伍建設以及完善應急裝備和應急預案演練等工作。

2.應急指揮機構與體系

2.1協調機制及相關部門職責

在長海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建設過程中,水行政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和建設單位要建立聯絡協調機制,在啟動本預案時統一行動、密切配合,提高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處置能力。

2.2應急組織指揮體系

長海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長海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長海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建設項目法人、施工單位的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組成。

2.3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設立長海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長海水庫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長海水庫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如下:

指揮長: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

常務副指揮長:縣長海水庫工程建設管理局局長

副指揮長:縣長海水庫工程建設管理局副局長

參建單位項目負責人

成員單位:縣發改局、水利局、公安局、武警中隊、民政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規劃局、環保局、交通局、電信公司、農業局、林業局、衛生局、安監局、廣電局、氣象局、供銷社、電力公司、監理、施工等單位為指揮部成員單位,各單位負責人、武警部隊的首長為指揮部成員。

長海水庫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設立辦公室在長海水庫工程建設管理局,由分管工程建設的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工作人員從各施工單位抽調1人組成,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長海水庫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有:

(1)制定工程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包括專項應急預案),明確各參與工程建設單位的責任,落實應急救援的各項措施;

(2)事故發生后,執行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的指令,及時報告并組織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置,防止事故的擴大和后果的蔓延,盡力減少事故所造成的損失;

(3)及時向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急指揮機構報告事故情況;

(4)配合工程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界定和控制事故現場的范圍、實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強制性措施、組織人員和設備撤離危險區等;

(5)按照應急預案,做好與工程項目所在地有關應急救援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溝通工作;

(6)配合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急指揮機構及其它有關主管部門和通報有關信息工作;

(7)組織事故善后工作,配合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

(8)落實并定期檢查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情況等工作;

(9)組織應急預案的宣傳、培訓和演練;

(10)完成事故救援和處理的其它相關工作。

長海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項目法人的主管部門備案。

2.4施工單位應急救援組織及職責

2.4.1承擔長海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施工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長海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施工企業應明確專人維護救援器材、設備等。

2.4.2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所承擔的項目施工特點和范圍,制定施工現場施工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并明確職責。

2.4.3在承包單位的統一組織下,工程施工單位(包括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應當按照施工現場施工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并明確職責。

2.4.4施工單位的施工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配備的應急救援人員和職責應當與項目法人制定的應急預案協調一致,并將應急預案報項目法人備案。

2.5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及職責

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發生后,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應當迅速組建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負責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和處置的統一領導與指揮。

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工作準備

建立和完善工程應急組織體系和應急隊伍建設,加強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有關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工程應急預案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的監督檢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3.2預警預防行動

3.2.1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的施工特點和范圍,加強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進行監控,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制定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部位的救災措施和監測報告制度。

3.2.2在項目實施中對可能導致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后果的險情、險段,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知情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立即報告長海水庫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或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必要時可越級上報至縣人民政府;對可能造成重大洪水、滑坡、泥石流災害的險情,項目建設、施工單位或知情單位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必要時可越級上報至縣防汛抗旱指揮部。

3.2.3項目建設單位、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可能導致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及時研究制定應對方案,立即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行動,預防事故發生,并按照預案的要求做好各項應急準備工作。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按水利工程建設中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將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事故劃分為Ⅰ、Ⅱ、Ⅲ、Ⅳ四級。對應相應事故等級,采取Ⅰ級、Ⅱ級、Ⅲ級、Ⅳ級應急響應行動。

4.1.1Ⅰ級(特別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

已經或者可能導致死亡(含失蹤)30人以上(含本數,下同),或重傷(中毒)100人以上,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4.1.2Ⅱ級(特大質量與安全事故)

已經或者可能導致死亡(含失蹤)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傷(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

4.1.3Ⅲ級(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

已經或者可能導致死亡(含失蹤)3人以上、或10人以下,或重傷(中毒)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事故。

4.1.4Ⅳ級(較大質量與安全事故)

已經或者可能導致死亡(含失蹤)3人以下,或重傷(中毒)30人以下,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事故。

4.2響應程序

工程發生質量與安全事故后,各級應急指揮部應當根據項目管理權限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在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在長海水庫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的協助和指導下開展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工作。

4.3事故報告

4.3.1事故報告程序

(1)工程建設發生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負責人。項目建設、施工等單位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按項目管理權限如實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事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報告,報告時間最遲不得超過3小時。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同時向事故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應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方式首先采用電話口頭報告,隨后遞交正式書面報告。在法定工作日向縣長海水庫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夜間和節假日向防汛值班室報告,防汛值班室負責向歸口部門報告。

(2)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在接到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遵循“迅速、準確”的原則,立即報告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3)特別緊急的情況下,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可直接向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長海水庫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

4.3.2事故報告內容

4.3.2.1事故發生后及時報告以下內容:

(1)發生事故的工程名稱、地點、建設規模和工期,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簡要經過、事故范圍、類別、等級、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初步估算;

(2)發生事故的工程的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主管部門名稱及負責人,聯系電話,施工等單位的資質等級;

(3)發生事故的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及報告時間和聯系電話等。

4.3.2.2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及時續報以下內容:

(1)發生事故工程的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工程參建單位名稱、資質等級情況,單位以及項目負責人的姓名以及相關執業資格;

(2)發生事故的原因調查、分析情況;

(3)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4)搶險交通道路的通行情況;

(5)其它需要報告的有關事項等。

4.3.3相關資料的搜集

各級應急指揮部在事故發生后應明確專人對組織、協調、調查等應急行動中的情況認真做好詳細記錄。有條件的認真做好錄音或錄像工作。

4.4指揮協調和緊急處置

4.4.1長海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建設中發生質量與安全事故后,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應立即成立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負責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統一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由到達現場的各級應急單位和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施工等工程參建單位組成。

在事故現場參與救援的各單位和人員應服從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的指揮,并及時向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匯報有關重要信息。

4.4.2在工程建設中發生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后,項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參建單位必須及時、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并全力協助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4.4.3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各級應急指揮部應高度重視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并根據工程特點、環境條件、事故類型及特征,為應急救援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裝備。

4.4.4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根據事故狀態,事故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應劃定事故現場危險區域范圍、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并及時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內。

4.4.5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要注意做好事故現場保護工作,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為減小事故等原因需移動現場物件時,應做出明顯的標記和書面記錄,盡可能的拍照或者錄像,妥善保管現場的重要物證和痕跡。

4.5新聞報道

在工程建設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聞,由水行政主管部門集中、統一管理,確保信息準確、及時傳遞,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5.應急結束

5.1結束程序

在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活動結束以及調查評估完成后,按照“誰啟動、誰結束”的原則,由有關應急指揮部決定應急結束,通知有關部門和公眾,并宣布應急結束。在特殊情況下,報經縣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決定應急結束。

5.2善后處置

5.2.1在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根據事故發生區域、影響范圍,有關應急處置指揮機構要督促、協調、檢查事故善后處置工作。

5.2.2項目法人及事故發生單位應依法認真做好各項善后工作,妥善解決傷亡人員的善后處理工作,以及受影響人員的生活安排,按規定做好有關損失的補償工作。

5.2.3項目法人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產生的損失逐項核實,編制損失情況報告上報主管部門并抄送有關單位。

5.2.4項目法人、事故發生單位及其它有關單位應積極配合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和評估等工作。

5.2.5項目法人應組織有關單位共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修復或處理發生事故的項目,盡快恢復工程的正常建設。

5.3事故調查和經驗教訓總結

5.3.1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的調查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的職責如下:

(1)必須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2)必須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必須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采取的措施和建議;

(4)必須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或意見;

(5)檢查事故的應急措施和各項落實情況;

(6)必須寫出事故調查書面報告。

5.3.2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如下:

(1)發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況;

(2)在調查中必須查明事故的事實真相;

(3)調查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事故主要依據;

(4)調查事故發生的過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估;

(5)調查事故中所采取的主要應急措施;

(6)事故的結論;

(7)確定事故責任單位、事故責任人及其處理意見或建議;

(8)必須明確調查中尚未解決的問題;

(9)主要經驗和教訓及有關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的質量與安全建議;

(10)搜集各種有價值的錄像片和錄音帶資料作為附件資料等。

5.3.3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調查應當執行《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

5.3.4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現場處置工作結束后,參加事故應急處置的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應組織有關單位對本單位應急預案的實際操作應急效力進行評估驗證,對應急預案實際操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及時進行完善和修補。

5.3.5項目法人、施工單位、事故發生單位及工程參建的其它單位,應從事故中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采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確保后續工程安全、保質保量地完成建設任務。

5.3.6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現場處置工作結束后,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提交應急救援工作總結。

6.應急保障措施

6.1通訊與信息保障

6.1.1各應急指揮機構及人員的通訊方式應報上級應急指揮部備案。

長海水庫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有關組成單位和人員名單由長海水庫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匯總編制分送有關單位,需要上報的,報有關部門備案。通訊方式發生變化的,應及時通知長海水庫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便及時更新。

6.1.2正常情況下,各應急指揮機構和主要人員應保持通訊設備24小時正常暢通。

6.1.3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發生后,正常通訊設備不能工作時,應立即啟動通訊應急預案,及時調集力量搶修損壞的通訊設施,啟用備用應急通訊設備,確保事故應急處置的信息暢通,為事故應急處置和現場指揮提供通訊保障。

6.1.4通訊與信息聯絡的保密工作、保密范圍及相應通訊設備應符合應急指揮機構的要求及國家有關規定。

6.2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6.2.1工程現場搶險及物資裝備保障

6.2.1.1根據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突發的性質、特點、范圍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其應急預案的要求。項目法人應組織工程有關施工單位配備適量的應急機械、設備、器材等物資裝備,保障應急救援時及時調用。

6.2.1.2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發生時,項目法人和工程有關施工單位應首先充分利用工程現場既有的應急機械、設備、器材。同時在地方應急指揮部的調度下,動用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衛生等專業應急隊伍和社會的物力資源。

6.2.2應急隊伍保障

(1)工程設施搶險隊伍,由工程施工等參建單位的人員組成,負責工程設施事故現場的搶險和安全保障工作。

(2)專家咨詢隊伍,由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勘察、設計、監理、質量監督、安全監督、質量檢測等單位的技術人員組成,負責工程設施事故現場的安全事故評價與鑒定,研究制定應急方案、提出相應的應急對策和意見;并負責從工程技術的角度對已發事故或可能引起產生的危險因素進行及時分析預測。

(3)應急管理隊伍,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人員組成,負責上傳下達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應急指令、組織各有關單位對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并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信息交換。

6.2.3經費與物資保障

各應急指揮機構要確保應急處置過程中的資金和物資保障工作。

6.3技術儲備與保障

6.3.1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應整合工程建設各級應急救援專家,并建立專家庫,常設專家技術組,根據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的具體情況,及時派遣或調整現場應急救援專家成員。

6.3.2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應組織有關單位對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事故的預防、預測、預警、預報和應急處置技術研究進行分析、論證,提高應急監測、預防、處置及信息處理的技術水平,增強技術處置能力。

6.3.3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預防、預測、預警、預報、處置技術研究和咨詢必須依托有關專業機構。

6.4宣傳、培訓和演練

6.4.1公眾信息交流

應急預案應公布至工程各參建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備案。

6.4.2培訓

(1)項目法人應組織工程建設各參建單位人員進行各類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教育,對應急救援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采取多種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原則上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的培訓工作。

(2)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培訓對象包括有關領導和有關應急人員等,培訓工作應做到合理規范,確保培訓工作質量。培訓工作要留有記錄,并建立培訓檔案。

6.4.3演練

(1)項目法人應急處置指揮部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及事故特點,組織工程參建單位進行突發事故應急救援演習,必要時邀請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或社會公眾參與。

(2)演練結束后,組織單位要認真總結經驗,完善和改進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6.5監督檢查

6.5.1項目法人應急指揮部對工程各參建單位實施應急預案進行督促檢查。

6.5.2各級應急指揮機構要有具體的監督、檢查辦法或制度,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責令整改,拒不執行的,報請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7.附則

7.1預案管理與修訂

7.1.1本預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與更新。

7.1.2對本預案要組織評審,評審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工程項目法人應急指揮機構等單位負責人及有關專家參加,并視評審結果和具體情況進行相應修改、完善或修訂。

7.1.3工程施工單位應急指揮機構制定及修訂的事故應急預案應報項目法人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7.1.4本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機構和人員發生重大變化或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缺陷時,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時組織修訂。

7.2獎勵與責任追究

7.2.1對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集體或個人,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7.2.2對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中玩忽職守造成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和有關單位的責任,并予以處罰;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由監察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2.3各級應急處置指揮機構、項目法人及施工單位等工程參建單位按本預案要求,承擔各自職責和責任。在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中,由于玩忽職守、瀆職、違法違規等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及行政法規,追究當事人和有關單位的責任,并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3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巧家縣人民政府制定,由巧家縣長海水庫工程建設管理局負責解釋。

7.4預案實施或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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