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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努力化解山林糾紛,防范山林糾紛矛盾激化,控制山林糾紛引發群體性事件,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浙江省重大山林糾紛事件應急預案》和《*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突發的、且已引發群體性事件,并對社會穩定、森林資源、生態安全以及經濟建設造成重大影響的山林糾紛事件。
(四)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根據山林糾紛事件的類型、性質和危害程度,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歸口調處。
2.預防為主,化解矛盾。山林糾紛調處工作堅持預防為主,每年開展排查摸底工作,及時掌握山林糾紛動態,及早做好糾紛當事雙方群眾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3.以人為本,果斷處置。堅持以人為本,把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反應靈敏的應急機制,果斷處置山林糾紛事件,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的財產損失,切實保障公眾利益,確保林區社會穩定。
4.依法處置,權責一致。嚴格依法行政,堅持依法處置。同時注意把握政策,講究工作方法,區別對待。落實相關責任制,做到權責一致。
二、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市山林糾紛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應急指揮機構、日常辦事機構、現場指揮機構組成。
(一)應急指揮機構
發生山林糾紛事件后,根據應急處置行動的需要,*市山林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立即轉為市山林糾紛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山林糾紛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
1.市指揮部組成
指揮:由市山林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擔任。
副指揮:由市山林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市林業局局長、市司法局局長)擔任。
成員:由市山林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組成。
2.市指揮部職責
(1)負責啟動本預案,處置命令。
(2)及時向山林糾紛事件現場派出工作組,根據事件處置行動需要設立現場指揮機構。
(3)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迅速參加山林糾紛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
(4)及時向市政府、省林業廳報告事態發展情況,執行市領導的指示。
3.有關成員單位職責
(1)市林業局:負責山林糾紛事件應急處置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導全市山林糾紛調處工作;聘請有關行業和領域的專業人員組成專家組,為應急處置提供決策咨詢和政策法規、技術支持;及時收集、分析全市山林糾紛事件的有關情況,組織調查山林糾紛事件。
(2)市委政法委:指導政法系統各部門間的配合工作,加強山林糾紛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的檢查考核。
(3)市公安局:及時組織警力維護山林糾紛事發地區的社會秩序,協助疏散各方群眾,依法查處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4)市監察局:負責查處在山林糾紛調處工作中有關人員的失職、瀆職事件。
(5)市民政局:提供有關區劃、地名等信息資料,協助做好山林糾紛調處和山林糾紛事件善后工作。
(6)市司法局:負責山林糾紛的調解工作,發揮基層調解組織的調解作用。
(7)市財政局:按照現行財權劃分原則,負責安排山林糾紛調處工作的有關資金。
(8)市國土局:負責提供有關土地資料,協助處置山林糾紛事件。
(9)市法制辦: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山林糾紛調處的有關法律、政策等咨詢。
(10)市信訪局:做好山林糾紛事件上訪群眾的工作。
其他成員單位按部門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二)日常辦事機構
1.市指揮部辦公室
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負責綜合協調和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林業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林業局分管副局長擔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市林業局森林資源處處長擔任。
2.市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收集、匯總和分析有關山林糾紛事件的報告、信息。
(2)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山林糾紛事件發生的情況。
(3)向有關縣(市、區)及單位傳達市領導和市指揮部的指令。
(4)協調市指揮部成員的行動,組織實施具體應急處置行動。
(5)負責山林糾紛事件應急處置行動的總結和評估。
(三)現場指揮機構
1.現場指揮部
本預案啟動后,根據山林糾紛事件現場應急處置的需要,市指揮部迅速派出有關領導、成員和應急處置隊伍趕赴事發現場,會同事發地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及有關部門,成立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應急處置行動。
2.現場指揮部職責
(1)及時了解掌握山林糾紛事態發展情況,擬定應急處置行動方案,向市指揮部報告有關情況,執行市指揮部決策,全力實施現場應急處置行動。
(2)做好事件雙方糾集人員的疏散工作,控制事態發展。
(3)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善后處理和事件調查工作。
(四)縣(市、區)山林糾紛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縣(市、區)政府參照市指揮部的組成,結合當地實際,成立縣(市、區)山林糾紛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明確工作職責,統一組織指揮本地區山林糾紛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
三、事件分級
根據山林糾紛事件發生的類型、影響范圍、森林資源的破壞程度等,將山林糾紛事件分為特別重大山林糾紛事件(Ⅰ級)、重大山林糾紛事件(Ⅱ級)、較大山林糾紛事件(Ⅲ級)。
(一)特別重大山林糾紛事件(Ⅰ級)
1.一次參與人數5000人以上,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山林糾紛事件。
2.發生500人以上、或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傷的群體性械斗、沖突的山林糾紛事件。
3.其他視情況需要作為特別重大山林糾紛事件的。
(二)重大山林糾紛事件(Ⅱ級)
1.一次參與人數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響社會穩定的山林糾紛事件。
2.發生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傷的群體性械斗、沖突的山林糾紛事件。
3.其他視情況需要作為重大山林糾紛事件的。
(三)較大山林糾紛事件(Ⅲ級)
1.一次參與人數在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響社會穩定的山林糾紛事件。
2.發生3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受傷的群體性械斗、沖突的山林糾紛事件。
3.其他視情況需要作為較大山林糾紛事件的。
以上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四、預防預警
(一)預防措施
市及各縣(市、區)應當建立山林糾紛事件排查及報告制度,準確、及時地掌握山林糾紛事件的動態、規模。
1.各縣(市、區)山林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在每年4月份前組織開展一次山林糾紛排查摸底工作,并將排查結果于5月上旬上報市山林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山林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全市山林糾紛排查結果,于5月底前報省山林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各縣(市、區)當年調處的各類山林糾紛事件要在12月底前上報市山林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山林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上報至省山林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3.發生山林糾紛事件后,事發地鄉鎮、村要組織調處,調處不成的,及時向縣(市、區)山林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縣(市、區)山林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山林糾紛事件報告后,首先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糾紛雙方的穩定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同時,及時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山林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相關情況,做好啟動縣級山林糾紛事件應急預案的準備工作。
4.發生的山林糾紛屬縣際糾紛,所在地縣(市、區)山林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事發后7日內書面報告市山林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如果已發生人員傷亡或有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山林糾紛的,應立即報告市山林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5.發生的山林糾紛事件屬市際糾紛,所在地縣(市、區)山林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事發后7日內書面報告市山林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山林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7日內書面報告省山林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如果已發生人員傷亡或有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山林糾紛,應逐級立即報告省山林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預警行動
各級應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做好預警工作,特別要注意林木采伐、林地征用、林區承包等容易引發山林糾紛事件的動態情況。
1.市及各縣(市、區)山林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當事人提出的山林糾紛調處申請,要及時依法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都應制作立案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也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告知申請人,并做好有關工作。
2.對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山林糾紛申請,山林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已經立案受理的,而另一方當事人不能提供有關證據,也不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答辯,不參加調解的,待山林糾紛事實查清后,應依法及早作出處理。
3.市及各縣(市、區)山林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接到山林糾紛事件報告后,要及時跟蹤事件動態,接到有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山林糾紛事件報告后,要立即逐級上報。同時主動、有效地進行處置,嚴防事態擴大。
市山林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情況,適時派員趕赴山林糾紛事件發生地,協助當地有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并做好啟動本預案的各項準備工作。同時,密切關注事態的發展,掌握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急處置工作的情況,及時傳達市領導和市山林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的指示和要求。
五、應急響應
(一)分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山林糾紛事件,市指揮部應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省重大山林糾紛事件應急指揮部,請求啟動《浙江省重大山林糾紛事件應急預案》。同時立即啟動本預案,事發地縣(市、區)山林糾紛應急預案必須立即啟動,積極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發生重大山林糾紛事件,市政府應立即啟動本預案,市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同時,將有關情況上報省山林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發生較大山林糾紛事件,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立即啟動縣級山林糾紛應急預案。縣級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同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市山林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山林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做好啟動本預案的準備,視情派出工作組進行現場指導,并給予必要的支持。
(二)現場處置
本預案啟動后,市指揮部派出的現場指揮部應盡快到達現場,迅速控制事態的發展。現場指揮部未成立之前,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迅速做好勸阻、疏導群眾等工作,防止事態的擴大。
現場指揮部要首先做好群眾工作,穩定群眾情緒,然后開展調查。應在較短的時間內,了解掌握事件發生的原因、事件的性質、發生事件的地點、演變過程、傷亡及損失情況,并及時確定相應的處置措施,迅速、快捷、有效地進行處置。如事件屬市際糾紛,市指揮部辦公室要迅速與鄰市林業主管部門進行溝通,并將有關情況報告省林業廳。
(三)應急結束
山林糾紛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引發山林糾紛事件矛盾進一步激化的條件已經消除,按照“誰啟動、誰結束”的原則,宣布應急響應結束,恢復正常的山林糾紛調處工作。
六、后期處理
(一)調查評估
應急響應行動結束后,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繼續做好事件的監控工作,協助市指揮部及時做好事件發生、發展、響應、處置等全程的分析、評估和總結,責成有關部門認真查找原因,吸取教訓,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二)調查處理
山林糾紛事件的發生、發展情況比較復雜,在應急處置行動期間難以徹底解決糾紛的,要在事態平息后再進行深入詳細調查。山林糾紛事件的日常調查處理工作由市及各縣(市、區)山林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按權限負責處理。
七、應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各通信營運企業負責做好應急處置行動中的通信保障。
(二)資金保障
財政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落實必要經費,確保山林糾紛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順利實施。
(三)治安保障
公安機關根據應急處置需要,負責調集公安警力參與山林糾紛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和治安維護,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維護正常社會秩序。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的安全保護,嚴厲打擊山林糾紛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的違法犯罪活動。
(四)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部門根據應急處置需要,組織實施山林糾紛事件的醫療救治和各項衛生防疫措施。
八、監督管理
(一)宣傳教育和培訓
1.市及各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宣傳教育工作,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廣泛宣傳與社會公眾密切相關的林業法律法規,提高公眾的法制意識。
2.市及各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組織有關領導和林業行政管理人員進行應急管理知識培訓,提高處置山林糾紛事件的能力。
(二)演練
市及各縣(市、區)山林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按照本預案的要求,定期組織不同類型山林糾紛事件應急處置的實戰演練。通過演練發現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應急預案,切實提高山林糾紛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三)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山林糾紛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附則
(一)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林業局牽頭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部門職責發生變化或應急處置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和出現新的情況,市林業局會同市山林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及相關單位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報市政府批準。
(二)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三)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