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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皖政〔2005〕95號)、《安徽省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實施方案》(皖政辦〔2005〕64號)文件,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通過全面整頓和規范,切實解決礦產資源開發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逐步建立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利用率高、環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資源優勢得到充分發揮的礦產資源開發機制,全面實現我縣礦產資源的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為振興我縣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實的資源保障。
目標任務:全面開展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整頓和規范工作,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頓和規范的各項任務,使無證勘查和開采、亂采濫挖、浪費破壞礦產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等違法行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開采、非法轉讓探礦權和采礦權(以下簡稱礦業權)等違法行為得到全面清理,違法案件得到及時查處;礦山安全事故及破壞生態環境現象明顯減少;礦山布局不合理的狀況明顯改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模化、集約化程度明顯提高;礦產資源管理進一步加強,投資環境明顯改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基本建立。
二、整頓的內容和要求
(一)嚴厲打擊無證勘查和開采等違法行為。對無證或持過期失效許可證進行勘查和開采礦產資源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查處,公安部門不得批準其購買、使用民用爆破器材,供電部門不得供電,工商部門不得發放營業執照,安全監管部門不得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持勘查許可證采礦或開采礦種與采礦許可證不符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實施處罰,直至吊銷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和其他證照。對證照不全的開采企業,有關部門要責令其停止違法生產行為,并依法予以查處。對無證勘查、開采的,要堅決予以取締,有關部門要及時拆除違法工程的地面設施,查封設備,充填井筒;對拒不停止開采或取締后又違法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甚至發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全面查處越界開采和非法轉讓礦業權等違法行為。縣政府將組織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對本轄區內越界開采和非法轉讓礦業權等違法行為進行全面排查。對越界開采的,責令退回其礦區范圍,并依法實施處罰,直至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其他證照。要認真核查礦業權人與實際探礦、采礦經營者是否一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的登記主體是否一致;礦山企業取得礦業權后是否發生合并、分立、合資、合作等情形;企業所有制性質是否發生變化;礦業權人是否以承包、租賃等方式將礦業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他人等。對非法轉讓礦業權的,要責令其限期改正,直至吊銷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和其他證照,對受讓方按無證勘查、開采予以處罰。對取得勘查許可證后不按期施工、圈而不探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要依法實施處罰,直至吊銷勘查許可證。對吊銷許可證的,要及時依法辦理工商變更或注銷登記手續,并予以公告。對未按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礦山設計進行開采、開采回采率達不到設計要求、浪費破壞礦產資源的,要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要堅決予以關閉。
(三)堅決關閉破壞環境、污染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企業。加大對礦產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和礦山企業生產安全的監管力度,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嚴重污染環境、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企業,環保、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或停產整頓,有關部門要及時收回所有證照;逾期達不到要求的,有關部門要依法吊銷所有證照,并予以關閉。
(四)全面清查和糾正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按照誰審批發證誰負責的原則,對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的礦業權審批、項目核準、生產許可、安全許可、環評審查、企業設立等各項管理行為進行全面檢查。對違法違規審批和失職瀆職行為,要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辦礦的,要堅決進行清理和糾正,對拒不撤出投資的,一經查實,一律就地免職,再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五)對開采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進行專項整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無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開采的礦山一律予以取締;對自然保護區、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區以及鐵路、重要公路沿線附近的采礦活動進行整治,對禁止開采區域內的礦山一律予以關閉,并依法注銷有關證照。對《安徽省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管理辦法》(省政府第159號令)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設的通知》(皖政辦〔2005〕42號)規定屬于關閉淘汰的生產粘土實心磚的窯廠,要堅決予以關閉淘汰。2006年12月31日前,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原則上暫停發放新的普通建筑材料砂、石、粘土礦采礦許可證。
(六)全面整治獨立選(洗)礦廠。各有關部門要本著“誰許可、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對選(洗)礦廠進行綜合清理整頓。對無合法礦石來源或未獲得行政許可的選(洗)礦廠要堅決予以取締;對未依法征用土地、無尾礦庫或尾礦庫未經有資質設計單價設計、未經安全評價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污染環境、破壞耕地、河道、造成地質災害的選(洗)礦廠,要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堅決予以取締。
三、規范的內容與要求
(一)嚴格礦業權管理。要對礦業權設置、審批情況進行全面清理,嚴格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礦產資源規劃設置礦業權,禁止非法干預設置礦業權的行為。要進一步完善礦業權申請、延續、變更、注銷等相關管理制度和辦法,嚴格礦業權審批條件,規范審批程序。
(二)切實解決礦業權布局不合理問題。要嚴格按照我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抓緊制定部分礦種和礦產地密集地區礦業權設置方案,引導礦業投資人向鼓勵探礦、采礦區聚集,切實調整和優化礦業權布局。要制定小礦關閉、整合方案,對礦產開發集中區的小礦,采取收購、合并、兼并、關閉等方式進行資源整合,走集約、規模、聯合開采的道路,切實減少小礦數量。對影響大礦統一規劃開采的小礦,凡能夠與大礦進行資源整合的,由大礦采取合理補償、整體收購或聯合經營等方式進行整合。到2006年底,凡達不到省國土資源廳頒布的《安徽省24個礦種小型礦山最低開采規模標準》(皖國土資〔2004〕179號)的小礦,一律予以關閉;凡達不到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確定的“十五”末減少小礦數量目標的市、縣,不得恢復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頒發采礦許可證工作。
(三)完善礦業權市場。要大力推進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深化礦業權一級市場建設,完善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辦法。規范礦業權二級市場,完善市場監管辦法。堅決制止以招商引資為由,干擾礦業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工作。逐步解決礦業權無償與有償取得“雙軌制”問題。凡規定可直接設置采礦權的礦種,不得設立探礦權。凡以有償方式取得的礦業權,一律繳納礦業權價款。凡過去未繳納采礦權價款的,在辦理采礦許可證延續手續時,一律評估并按有關規定繳納采礦權價款。
(四)逐步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恢復補償制度。對礦山地質環境研究制定保護條例,建立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加強監督管理,堅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措施與礦山建設同時設計、同時實施。要按照“誰破壞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逐步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積極籌措資金,加大對廢棄的礦山、政策性關閉的礦山和國有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恢復力度。
(五)嚴格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準入管理。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資質管理,嚴格市場準入標準。今后,凡勘查工作達不到開采要求,以及沒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和安全生產條件評價報告批復文件的,有關部門不得頒發采礦許可證和其他證照。礦山開采設計必須以審查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為依據,凡未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必須補編,否則不予辦理采礦權延續、變更登記。
(六)加強勘查、設計單位和中介機構的監管。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勘查、開采設計單位和有關中介、咨詢機構的監管,發現有違法違規、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利益行為的,要公開曝光,情節嚴重的,有關資質審批管理機關要依法吊銷其資質證書,取消其執業資格或評審資格。
四、工作安排
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分四個階段進行。
2005年10月下旬—12月中旬,為學習宣傳和動員部署階段。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國家和省礦產資源管理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發〔2005〕28號文件和國土資源部等9部門《關于全面啟動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198號)等,提高認識,統一思想。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重要意義、目標任務、主要內容和政策措施等。
2005年12月下旬—2006年底,為整頓階段。各鄉鎮要組織有關部門和礦業權人,按照本方案規定的內容和要求開展自查自糾,嚴厲查處和糾正各種違法違紀行為。2005年底前,完成省國土資源廳《轉發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展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的緊急通知》(皖國土資〔2005〕171號)中規定的“三查”任務。
2007年1月—10月,為規范階段。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對礦產資源開發市場監管、地質環境恢復補償等進行規范,要著力解決礦業權設置不合理問題,加強資源整合,調整礦山布局,優化礦山規模結構,提高礦產資源利用率;規范礦業權審批行為,完善礦業權的市場配置和準入制度;制定和修訂有關礦產資源管理辦法,建立礦產資源管理長效機制。
2007年11月至年底,為檢查驗收階段。整頓和規范任務完成后,縣政府將分階段認真組織檢查驗收,并向市政府報告整頓和規范工作情況。
五、職責分工
縣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領導小組負責全縣范圍內的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
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要求,共同做好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整頓和規范工作的綜合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清理礦業權審批情況,依法頒發、注銷或吊銷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清理礦產開發項目的核準工作;公安部部門負責監管礦山企業民用爆炸物品,查辦礦產資源開發中設計的治安及刑事案件;監察部門負責查處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違紀行為;財政部門負責保障有關經費;商務部門負責協調管理特定礦種礦產品的出口;工商部門負責清理礦山企業登記工作,查處無照經營行為,依法頒發、變更、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環保部門負責清理礦山企業環評審查工作,查處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行為;安全監管部門按照職能,負責清理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工作,依法頒發、注銷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供電部門負責對無證和關閉礦山采取停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