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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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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及時、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對畜牧業及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畜牧業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安全。

1.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云南省動物防疫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確認和分級

1.3.1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確認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后,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技術人員及技術專家組到現場采集病料、調查疫源,并依照以下原則診斷疫病,確認疫情:

(1)疫情的確認應當根據流行病學調查情況、臨床癥狀、病理變化以及必要的實驗室檢驗結果作出綜合判定;

(2)對臨床特征明顯,流行病學背景清楚的,已發生過的老疫病,可由技術專家組進行現場診斷,現場無法確診的,進行實驗室診斷,診斷結果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確認后作為疫情緊急處置的依據。但現場診斷必須拍照(或錄像)記錄流行情況并采集病料保存以供進一步技術分析備用;

(3)轄區內新發生的疫病、已消滅的疫病以及難以確認的動物疫病由上一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確認;

(4)Ⅳ、Ⅲ級疫情由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及其技術專家組確認;Ⅱ級疫情由市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及其技術專家組協助縣區共同確認;特別重大的Ⅰ級疫情由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及其技術專家組協助市、縣共同確認;

(5)人畜共患病疫情必要時會同衛生部門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有關專家共同確認;

(6)對疑為國內從未發生過的疫病,由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邀請國家權威機構和專家會診。

1.3.2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分級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重大動物疫情發生的病種、危害程度、發病數量、傳播速度、流行范圍和趨勢,將重大動物疫情劃分為Ⅰ、Ⅱ、Ⅲ、Ⅳ四級。

I級疫情(特別嚴重):下列疫情列為I級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嚴重危害畜牧業安全生產的一類傳染病在短期內呈暴發態勢的,疫點和發病數量較多,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疫情涉及2個以上相鄰縣的;或一個縣內疫點數量少、發病面不廣,但發病畜數量特別大的(牲畜在500頭以上,家禽在5000只以上)疫情;

(2)本市從未發生過的動物疫病或由變異病原體引起的動物疫病,且呈流行態勢的;

(3)本市已消滅或新發生的動物疫??;

(4)發生面較廣,有可能呈現暴發態勢并對人的健康造成嚴重威脅的人畜共患疫??;

(5)呈暴發流行的,對畜牧業生產危害嚴重的其他二、三類動物疫??;

(6)區域特殊情況需要列入I級疫情管理的動物疫病。

Ⅱ級疫情(嚴重):下列疫情列為Ⅱ級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類傳染病在短期內呈流行態勢的,疫點數量和發病數量較多,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疫情涉及一個縣區內3個以上鄉鎮的;或疫點數量少、發病面不廣,但是發病畜數量較大的(牲畜在50頭以上,家禽在500只以上);

(2)本地區內從未發生過的動物疫病;或由變異病原體引起的動物疫病,且呈流行態勢的;

(3)本地區已消滅或新發生的動物疫?。?/p>

(4)局部地方發生,有可能對人的健康造成影響的人畜共患??;

(5)呈暴發流行的其他二、三類動物疫病;

(6)區域特殊情況需要列入Ⅱ級疫情管理的動物疫病。

Ⅲ級疫情(較重)下列疫情列為Ⅲ級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類傳染病在短期內呈流行態勢的,疫點數量和發病數量較多,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疫情涉及一個縣區內1個鄉鎮2個以上村的;或疫點數量少、發病面不廣,但是發病畜數量較大的(牲畜在50頭以上,家禽在500只

以上):

(2)本地區內從未發生過的動物疫??;或由變異病原體引起的動物疫病,且呈流行態勢的;

(3)本地區已消滅或新發生的動物疫??;

(4)局部地方發生,有可能對人的健康造成影響的人畜共患病;

(5)呈暴發流行的其他二、三類動物疫??;

(6)區域特殊情況需要列入Ⅲ級疫情管理的動物疫病。

Ⅳ級疫情(一般):下列疫情列為Ⅳ級疫情:

(1)在C級疫情程度以下或1個疫點(戶)上的一類動物傳染病;

(2)在C級疫情程度以下的,具有公共衛生意義的人畜共患??;

(3)對某一縣區已經消滅或新發生的動物疫病;

(4)縣區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列入Ⅳ級疫情管理的。

1.4適用范圍

(1)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業生產嚴重損失和社會公眾健康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

(2)本預案所稱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是指呈暴發流行的、可對全市畜牧業生產安全、人體健康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穩定造成重大影響的一類動物疫病、人畜共患病以及我市尚未發現或不明病原的動物疫病所引發的疫情。

(3)突發重大動物疫病的具體病種由縣級以上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農業部的疫病分類目錄以及疫情通報的動態情況不定期通報。

1.5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市、縣區人民政府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防治工作負總責,市、縣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具體責任人,統一領導和指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疫情應急處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市、縣區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撲滅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各級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疫情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2)快速反應,高效運轉。市、縣區人民政府和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體系、應急反應處理能力;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各級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應,政府負責人務必協調指揮各有關部門落實各自職責,立即啟動本應急預案,落實“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層級聯動、社會群防群治”的防治機制,采取果斷措施,及時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3)預防為主,群防群控。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日常管理與應急處置相結合,科學防治與依法管理相結合,條條管理與塊塊管理相結合,社會防治與專業防治相結合原則。加強防疫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防范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意識;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并根據需要定期開展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開展疫情監測和預警預報,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情況要及時分析、預警,做到疫情早發現、快行動、嚴處理。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能在最短時間內發動和依靠群眾,動員一切防疫資源和力量,按早、快、嚴的滅病原則,及時開展全民防疫和高效、快速、有序的應急處理工作,控制和撲滅疫情。

根據動物疫情態勢的變化,疫情預防分為一般預防和緊急預防。

①一般預防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A、市、縣區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國家確定的強制免疫病種以及本地區疫病流行的動態制訂疫病預防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督促落實,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全面實施免疫標識管理制度,確保重大動物疫病免疫密度的穩定提高。

B、規模飼養場(戶)的防疫工作,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督促落實規模飼養場(戶)聯場帶戶責任制,推行防疫標準化管理,建立全過程安全檢測監控體系,促進免疫、檢疫、消毒等綜合防疫措施到位,全面實施全進全出的飼養管理模式,提高規模場防疫管理水平。

C、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全面改善檢疫設施和手段,規范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工作,提高檢疫人員的素質,嚴格按照國家規程到場到廠到戶檢疫,對檢出的病害動物及其產品,要依法督促有關單位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D、有外源性動物、動物產品輸入的地方,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根據國家和省公布的疫情通報統一組織開展對輸入地動物、動物產品疫病風險評估分析,嚴格實施準調制度,督促屠宰場(點)、動物及其產品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嚴禁從疫區調入動物及其產品。要完善公路、鐵路、民航、水路等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網絡,加大檢查力度,加強流通環節的防疫管理。

E、工商、衛生、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監督管理工作,依法配合支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嚴格實施《動物免疫戶口冊》和免疫標識制度,嚴厲打擊和查處未經檢疫以及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及動物產品上市交易行為,規范動物飼養、動物產品的加工、經營單位和個人的防疫活動。

F、宣傳和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動物飼養、動物產品的生產、加工、經營等單位和個人的動物疫病防治知識宣傳,提高動物疫病的防治意識,健全防疫制度,落實防疫措施,努力營造群防群治的防治氛圍。

②緊急預防。緊急預防在IV級以上疫情時開展,緊急預防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A、在疫情發生后,對受威脅區易感動物進行緊急免疫注射。

B、在疫情發生后,對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C、嚴格落實封鎖措施,關閉疫區內的牲畜交易市場,禁止疫區動物、動物產品交易和流動。

D、對疫點、疫區或受威脅區進行全面消毒。

2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應急指揮機構

市、縣區人民政府分別成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下設指揮部辦公室、協調督查組、技術專家組、物資保障組、撲疫預備隊。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各室組隊按各自職責進入應急狀態。市、縣區人民政府主管領導擔任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政府辦公室負責同志、農業局局長擔任副總指揮,負責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作出處理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重大決策。市、縣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和應急處理的需要確定,主要有農業、宣傳、財政、發改、公安、交通、工商、監察、衛生、科技、商務、民政、鐵路、質監、藥監、民航、林業、城建、武警等。

市、縣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獸醫行政管理部門:(1)指導有關部門參與人員搞好疫情控制和撲滅工作;(2)負責疫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源追蹤工作;(3)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疫苗、藥品、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交通及通訊工具等;(4)建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理預備隊,培訓獸醫專業技術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5)對疫情作出全面分析評估,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撲滅的技術方案;(6)制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的處理方案,提出封鎖建議并參與組織實施,做好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設立和管理工作;(7)對封鎖、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所需費用及補貼所需資金作出評估,并提出資金使用計劃;(8)監督、指導對疫點、疫區內動物的撲殺、動物尸體和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疫點、疫區內污染物等消毒和無害化處理,飼養場所及周圍環境消毒等工作;(9)組織對受威脅區內易感染動物進行緊急免疫接種;(10)對受威脅區內易感動物的飼養和經營及動物產品的生產、貯藏、運輸、銷售等活動進行檢測、檢疫和監督管理;(11)負責疫情防治的有關宣傳工作;(12)監督和管理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負責動物及其產品中違禁藥品的檢查和監測工作;負責查處違反《動物防疫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違法活動;(13)協助衛生部門做好人畜共患病人群感染的防治工作;(14)及時向指揮部辦公室上報有關工作情況。完成指揮部及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宣傳部門和各新聞媒體:及時報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授權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信息,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正確弓l導輿論,加強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宣傳報到和動物防疫知識普及。及時向指揮部辦公室上報有關工作情況。完成指揮部及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工商部門:(1)負責監督關閉疫區內動物及其產品交易市場,做好動物及其產品交易市場的管理工作;(2)負責指導各地加強市場監督管理,查處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在流通領域活動中違反工商管理有關規定的案件;(4)協助有關部門查處非法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違禁藥品等違法活動;(5)協助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查處違法經營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及其產品的活動;(6)協助商務部門做好定點屠宰場(廠、點)的管理工作;(7)加強對流通領域的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各類商品交易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查處各類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8)及時向指揮部辦公室上報有關工作情況。完成指揮部及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科技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制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防治技術研究方案,組織科研力量開展應急防治技術科研攻關,協調解決檢測技術、藥物應用的科技問題。及時向指揮部辦公室上報有關工作情況。完成指揮部及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商務部門:(1)負責做好定點屠宰加工(廠、點)的管理工作,監督定點屠宰加工(廠、點)禁止收購或屠宰未經檢疫畜禽及病、死、毒等有害動物;(2)負責查處非法屠宰加工活動。協助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定點屠宰加工(廠、點)對病、死、毒等動物及其產品的無害化處理;(3)及時向指揮部辦公室上報有關工作情況。完成指揮部及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衛生部門:(1)負責監督賓館、飯店、集體飲食單位和其他畜產品使用、加工單位在畜產品采購、儲備及加工過程中的衛生管理工作;(2)負責做好人畜共患病人群感染和畜產品中毒病人的動態監測與救治工作及案件的調查處理,采取有效措施,嚴防人畜共患病在人群中流行及畜產品中毒事件的發生;(3)協助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經營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動物產品的違法經營活動、搞好疫點、疫區、環境消毒工作;(4)及時向指揮部辦公室上報有關工作情況。完成指揮部及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1)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畜產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政策、工作計劃并監督實施;(2)做好人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等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3)負責查處畜牧生產上禁用的人用藥品及其非法銷售給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單位及動物飼養場戶的違法活動;(4)及時向指揮部辦公室上報有關工作情況。完成指揮部及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1)組織制定有關畜產品衛生質量標準及與畜產品衛生相關產品的衛生質量標準;(2)負責畜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測和檢驗;(3)協助農業、食品藥監、衛生等部門查處有害有毒畜產品及相關產品的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4)及時向指揮部辦公室上報有關工作情況。完成指揮部及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公安部門:(1)負責依法、及時、妥善地處置與疫情有關的突發事件,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2)負責查_處妨礙農業、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品流通、技術監督等主管部門行政執法的案件;(3)協助公(鐵)路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搞好監督檢查工作;(4)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和動物強制撲殺工作,做好疫區安全保衛和治安管理工作;(5)及時向指揮部辦公室上報有關工作情況。完成指揮部及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交通、鐵路、民航部門:(1)協助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在封鎖區設立動物檢疫消毒站;(2)監督各運輸單位和個人按照《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承運動物及其產品,嚴格做好運載工具的消毒:(3)協助做好公路、鐵路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設置和管理,以及檢疫檢查工作;優先安排緊急防疫物資和有關樣本的調運,確保安全、快速;(4)及時向指揮部辦公室上報有關工作情況。完成指揮部及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財政部門:(1)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對疫病防治的補助政策,并及時撥付疫病防治所需的疫苗、撲殺、檢測、消毒、處理等經費;(2)加強防疫經費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國家各項補助政策落到實處;(3)及時向指揮部辦公室上報有關工作情況。完成指揮部及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發改部門:(1)負責做好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管理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劃、建設項目的審批和監督工作,加強動物防疫、畜產品安全基礎設施建設;(2)制定疫病防治有關物資保障方案及相關政策措施,并指導和監督實施;(3)督促協調各地做好防疫物資的生產、采購、供應等工作,遇到緊急情況,調劑余缺,組織調運;(4)及時向指揮部辦公室上報有關工作情況。完成指揮部及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監察部門: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履行職責,落實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工作行政責任追究制度,查處有關單位的失職、瀆職行為。及時向指揮部辦公室上報有關工作情況。完成指揮部及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林業部門: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物的資源調查和觀測,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有關陸生野生動物的分布、活動范圍和遷徙動態趨勢等預警信息;協助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開展對陸生野生動物疫病的監測工作;發生陸生野生動物疫情,會同有關部門快速采取隔離控制等措施。及時向指揮部辦公室上報有關工作情況。完成指揮部及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城建部門:(1)負責犬貓等寵物的限制飼養管理及飼養許可證發放;(2)對遺棄、走失和被沒收的犬只,及應撲殺的病犬貓等,實行統一處理;(3)協助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有關動物免疫、執法管理與撲殺工作;(4)及時向指揮部辦公室上報有關工作情況。完成指揮部及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武警部門:組織指揮部隊參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行動,配合公安部門參與做好疫區封鎖、疫點內動物的撲殺工作。及時向指揮部辦公室上報有關工作情況。及時向指揮部辦公室上報有關工作情況。完成指揮部及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本文出自大秘書網-]

民政部門:負責疫點、疫區內受災群眾的安撫和救濟工作。及時向指揮部辦公室上報有關工作情況。完成指揮部及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需要,組織做好相關工作。

2.2日常管理機構

市、縣區突發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在農業局,作為日常管理機構,由農業局分管領導擔任辦公室主任,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指揮部日常事務管理,指導重大動物疫病控制和撲滅工作;

(2)負責疫情信息的匯總分析報告,做好調查研究,掌握防治工作動態,制定防治工作計劃;

(3)向指揮部成員單位傳達指揮部領導關于疫病防治工作指示;

(4)負責組織重大動物疫情控制和撲滅所需物資儲備;

(5)組織開展重大動物疫情控制和撲滅工作的宣傳活動。

2.3應急處理機構

2.3.1協調督查組。組長由政府分管秘書長或政府辦公室的分管主任擔任,由農業、財政、公安、監察、交通、工商、商務、衛生部門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

①監督各地嚴格按農業部的要求規范處理疫情;

②指導執行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

③監督封鎖令的執行;

④疫情監測;

⑤疫情撲滅效果考核,提出能否解除封鎖的建議。

⑥督促檢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下級指揮部工作落實情況;

⑦提請指揮部和有關部門通報、查辦相關失職、瀆職行為;

⑧督大動物疫病控制和撲滅經費、物資儲備的到位和使用情況。

2.3.2技術專家組。組長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林業和有關科研單位的技術專家組成。作為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技術支撐組織,主要職責是:

(1)負責現場調查,臨床診斷、疫點基本情況調查;

(2)按農業部規范采集病料和血清樣品(包括送省級實驗室和留樣兩部分);

(3)實驗室血清學及病原學(PCR)診斷、送國家參考實驗室檢驗樣品的準備;

(4)向省指揮部辦公室提交現場臨床診斷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報告、實驗室診斷報告;

(5)對疫點提出暫時隔離、封鎖、消毒等防疫措施,制訂封鎖、控制、撲滅疫情技術實施方案;

(6)指導當地動物防疫部門調查疫點周圍半徑3公里范圍和疫區外5公里范圍強制免疫區的詳細情況,并將調查報告、疫區范圍內的分布圖提交省指揮部辦公室。

(7)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培訓;

(8)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和終止、后期評估提出建議;

(9)組織實施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技術攻關。

(10)承擔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和日常管理機構交辦的

其他工作。

2.3.3防疫物資保障組。組長由財政部門負責人擔任,由發改、民政、衛生、交通、農業以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

(1)組織落實重大動物疫情控制和撲滅經費;

(2)審核防疫物資儲備方案;做好后勤物資保障,包括交通工具調配、裝備物資采購和分配、人員保健、防護裝備、醫藥供給、緊急防疫物資計劃和采購供應、派員送病料到國家有關參考實驗室等。

(3)協調、監管防疫物資的供應、發放、儲備及資金使用;

(4)必要時負責建設應急撲疫設施:

2.3.4撲疫預備隊。隊長由畜牧獸醫站站長擔任,由公安、工商、商務、農業、林業、衛生、城建、交通部門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

(1)疫點、疫區的封鎖;

(2)染疫動物及同群動物的撲殺;

(3)病害動物、產品、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

(4)疫點、疫區的消毒;

(5)疫區內與撲疫相關的治安維護。

(6)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的鄉鎮政府(辦事處)負責人為撲疫預備隊臨時成員,具體負責轄區內上述工作的組織實施。

2.3.5鄉(鎮)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站。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3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預警與報告

3.1監測

(1)市、縣區建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監測、報告網絡體系。市、縣區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要會同林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病的監測。

(2)市、縣區獸醫實驗室主要承擔轄區內重大動物疫病的流行病學分析和重點疫病的監測、疑難疫情的確認,并進行防治知識培訓和技術指導。

(3)市、縣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必須制定疫情監測計劃,定期開展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的動態監測、跟蹤監測和免疫效果的監測。疫情監測的病種、對象、項目應當根據當地及周邊的疫情動態變化及時作出相應調整。

3.2預警

(1)市、縣區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相應的預警級別,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特別嚴重(Ⅰ級)、嚴重(Ⅱ級)、較重(Ⅲ級)一般(Ⅳ級)四個預警級別,報同級人民政府辦公室。

(2)市人民政府政府辦公室根據專業監測機構,下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的報告,按照突發公共事件可能發生、發展的趨勢和危害程度,經報請批準后預警信息。

3.3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及其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3.3.1疫情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

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動物防疫監督機構;

②各動物疫病國家參與實驗室和相關科研院校:

③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④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⑥有關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等相關單位。

(2)責任報告人

執行職務的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獸醫人員;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的獸醫;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人員。

報告形式

市、縣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疫情;其他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報告。

3.3.2報告時限和程序

發現可疑動物疫情時,立即向當地縣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h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后,立即趕赴現場診斷,必要時可請市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派人協助進行診斷,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在2小時內將疫情逐級報到市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并同時報所在地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的市、縣區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在2小時內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市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接到報告后l小時內,向市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市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報告后的1小對內報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市人民政府。人畜共患病疫情要同時通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

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樣品送市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驗室確診,市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不能確診的,送省實驗室確診。確診結果應立即報指揮部辦公室,并抄送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3.3.3報告內容

重大動物疫情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發病動物種類、品種、動物來源、臨床癥狀、發病數量、死亡數量、同群動物數量、免疫情況、病理變化和實驗室診斷結果;流行病學和疫源追蹤情況(輸入性疫情要報告調出地、調出時間、準調證及檢疫證出證機構和檢疫員姓名以及調入的運輸線路,并附檢疫證等相關證件的傳真或復印件);是否有人員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報告的單位和個人、聯系方式等。

3.3.4公布疫情

農業部負責向社會公布疫情,未經農業部授權,其他任何單位不得向社會公布動物疫情。

4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響應和終止

4.1應急響應的原則

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作出應急響應。同時,要遵循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響應級別。要根據不同動物疫病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疫情的發展趨勢,勢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疫情,壓及時升級預警和響應級別;對范圍時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疫情,應相應降低響應級別,及時撤銷預警。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要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發展。

未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縣區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疫情通報后,要組織做好人員、防護物資等應急準備工作,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并服從上一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統一指揮,

支援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的應急處理工作。

4.2應急響應

4.2.1Ⅳ、Ⅲ級疫情應急響應。由疫情所在縣區人民政府責成鄉鎮(辦事處)政府、縣級有關部門實施疫情控制和撲滅工作,具體應急行動程序如下:

(1)縣區人民政府

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建議,啟動應急預案,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①立即召開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成員單位會議,聽取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關于疫情匯報,部署安排撲滅疫情工作;

②對疫點、疫區封鎖令,封鎖疫區涉及跨縣的,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干線交通的,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③組織有關部門在交通站點設置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實行24小時值班制,對進出疫區縣的交通工具進行檢查和消毒,嚴禁疫區動物及其動物產品流出疫區;

④疫點、疫區最后一頭發病動物和同群動物撲殺后,經一個潛伏期以上的臨床觀察及動態監測,未發生新病例,并經嚴格消毒和本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驗收合格后,根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建議,解除封鎖令。

(2)縣區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①接到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報告后,組織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專家組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調查與處理。對確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進行評估,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予案應響應級別建議;

②根據需要組織預防用藥,對疫區和受威脅區易感動物實施緊急免疫接種、消毒等相關防疫工作;

③對疫區內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促和檢查;

④對新發現的動物疫病,及時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培訓工作;

⑤向轄區內各鄉鎮通報疫情,督促落實防范措施;

⑥有針對性地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教,提高群眾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⑦密切監視疫情態勢,并將疫情態勢以及控制進展情況每隔24小時逐級上報;

⑧發現疫情有擴大蔓延趨勢時,立即報請縣區指揮部采取相應措施和請求上級支援;

⑨組織專家組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進行綜合評估,包括疫情、現場調查情況、疫源追蹤情況以及對撲殺動物、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評價;

⑩疫點、疫區最后一頭發病動物和同群動物撲殺后,經一個潛伏期以上的臨床觀察及動態監測,未發生新病例,并經嚴格消毒,組織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關專家驗收合格,提出疫情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解除封鎖令;

最后,對本次疫情撲滅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獸行政管理部門。

(3)縣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

①接到重大動物疫情報告或發現疑似重大動物疫情后,立即派出動物防疫監督人員及其技術專家,現場進行疫病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按規定拍照(或錄像)記錄流行情況,并采集病料保存和送有關實驗室確診;

②收集分析重大動物疫情信息;

③診斷確認疫情后,通知所在地鄉鎮(辦事處)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人員、督促畜主對動物及動物產品等采取臨時性控制隔離措施;

④向縣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建議和疫情應急響應級別建議;

⑤對疫點和疫區內必須撲殺的染疫動物、同群動物作出勘查和標識;

⑥培訓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人員;

⑦將現場診斷調查了解情況書面報縣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4)省政府批準設立的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

省政府批準設立的動物防疫臨時監督檢查站和各縣區根據防控疫情需要設立的公(鐵)路動物防疫臨時監督檢查站,堅持24小時值班制,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①境外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會同有關部門禁止從疫區國家或地區輸入相關動物及動物產品;加強對來自疫區運輸工具的防疫消毒;參與打擊非法走私入境動物或動物產品等違法活動。

②境內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加強出入境貨物的查驗,會同有關部門禁止疫區和受威脅區的相關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流出;暫停使用位于疫區內的依法設立的出入境相關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

③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中發現重大動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動物疫情時,立即向當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協助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采取區域封鎖、動物撲殺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撲滅工作。

④及時向指揮部辦公室上報有關工作情況。完成指揮部及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5)鄉人民政府

①在縣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指導下,落實疫情控制和撲滅人員,并到現場指揮撲滅疫情工作;

②向縣區指揮部提出撲疫工作所需防疫物資供應和撲疫經費投入建議;

③撲殺疫點和疫區內必須撲殺的染疫動物和同群動物,并按國標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執行規定進行銷毀、深埋、化制等無害化處理和清場消毒;

④采取隔離、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緊急措施,對疫點、疫區實施封鎖;關閉疫區活畜禽及其產品交易市場;被動物疫病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

⑤組織派出所警力維護治安。

⑥對仍可能存在的傳染源,以及在疫情潛伏期和發病期間出售的動物及動物產品、污染物品(包括糞便、墊料、飼料等)等應當迅速開展調查,一經查獲立即按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作銷毀等無害化處理。

⑦疫情處理完畢后,做好詳細記錄,建立疫情處理檔案;落實兌付撲殺染疫動物和同群動物補助;

(6)縣區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成員單位:

立即按照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安排及本預案規定和職能分工做好人員、防疫物資供應和撲疫經費等準備工作;服從縣區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指揮,隨時準備趕赴災區支援疫情撲滅和救災工作。

4.2.2Ⅱ級疫情應急行動: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縣鄉有關部門實施控制和撲滅工作,在Ⅳ、Ⅲ級疫情應急反應的基礎上,還需采取以下應急行動措施:

(1)縣區人民政府

①立即啟動本預案,召開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成員單位會議,聽取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關于疫情匯報,對撲疫工作作出系統部署,并親自到場指揮有關部門落實控制和撲滅措施。

②及時組織派出技術專家組、協調督查組、防疫物資保障組、撲疫預備隊,籌備撲疫資金、防疫物資,及時支援疫區撲疫工作。

③疫情有擴大蔓延趨勢時,請求上級政府支援;

(2)縣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①向全縣各鄉鎮通報疫情,并督促落實防范措施。必要時,報請市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向全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通報疫情;

②全面監測疫情態勢發展,每隔24小時逐級上報處理進展情況,對全縣疫情態勢作出評估,發現疫情有擴大蔓延趨勢時,及時報請市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支援。

(3)縣區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成員單位

立即按照政府安排及本預案規定和職能分工做好人員、防疫物資供應和撲疫經費等準備,服從縣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指揮,立即趕赴災區支援疫情撲滅和救災工作。

(4)市人民政府

①立即召開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成鋇ノ換嵋椋∈摶叫姓芾聿棵毆賾諞咔榛惚ǎ渴鳶才牌嗣鷚咔楣ぷ鰲?/font>

②立即派出技術專家組和協調督查組到疫區幫助指導開展撲疫工作。

(5)市直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成員單位

立即按照政府安排及本預案規定和職能分工做好人員、防疫物資供應和撲疫經費等準備工作;服從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指揮,隨時準備趕赴災區支援疫情撲滅和救災工作。

4.2.3Ⅰ級疫情應急反應:由市人民政府督促指導疫情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控制撲滅,特別重大的疫情要報請省指揮部督促指導撲疫。在Ⅱ、Ⅲ、Ⅳ級疫情應急行動的基礎上,還需采取以下應急行動措施:

(1)市人民政府

①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建議,啟動本預案,召開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成員單位會議,聽取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關于疫情匯報,對撲疫工作作出系統部署,并親自到場指揮有關部門落實控制和撲滅措施。

②立即組織派出組織市級技術專家組、協調督查組、防疫物資保障組、撲疫預備隊,備齊撲疫資金、防疫物資,及時支援疫區撲疫工作。

(2)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①向全市各縣區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通報疫情,并督促署落實防范措施。必要時,報請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向全省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通報疫情。

②全面監測疫情態勢發展,每隔24小時逐級上報處理進展情況,對全市疫情態勢作出評估,發現疫情有擴大蔓延趨勢時,及時報請省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支援。

③疫情涉及2個以上相鄰縣的,提出劃定疫區和受威脅區建議,報請市人民政府疫區封鎖令。

④疫點、疫區最后一頭發病動物和同群動物撲殺后,經一個潛伏期以上的臨床觀察及動態監測,未發生新病例,并經嚴格消毒后,組織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驗收合格,提出疫情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請市人民政府解除封鎖令。

⑤對本次疫情撲滅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獸行政管理部門。

(3)市直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成員單位

立即按照市人民政府安排及本預案規定和職能分工做好人員、防疫物資供應和撲疫經費等準備工作;服從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指揮,立即趕赴災區支援疫情撲滅和救災工作。

4.2.4受威脅區的應急行動

根據發生疫情縣區的疫情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疫情發生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和市場環節的動物疫情監測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發生和傳入。

(4)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公眾防護能力和意識。

(5)按規定做好公路、鐵路、航空、水運交通的檢疫監督工作。

4.2.5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防護

參與疫情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要針對不同的重大動物疫病,特別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應急處理人員應采取特殊的防護措施,如穿戴防護服,接種相應的疫苗,定期進行血清學監測等。

4.2.6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

(1)疫區內所有的動物及其產品按規定處理后,經過至少一個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2)Ⅰ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由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市政府或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批準宣肌?/font>

(3)Ⅱ、Ⅲ、Ⅳ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由縣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縣人民政府或市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批準宣布。

5善后處理

5.1后期評估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后,.各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的內容應包括:疫情基本情況、疫情發生的經過、現場調查及實驗室檢測的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結論;疫情處理經過、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應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以及針對本次疫情的暴發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等,提出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評估報告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時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5.2獎勵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參加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中成績顯著或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5.3責任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違反操作規定或工作不到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4災害補償

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災害補償的規定,確定數額等級標準,按程序進行補償。補償的對象是為撲滅或防止重大動物疫病傳播,其牲畜或財產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補償標準由財政局會同農業局按國家有關規定核定。

5.5撫恤和補助

市、縣區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從事防撲疫工作的一線人員要按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助和津貼,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5.6恢復生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后,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根據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督促指導動物飼養及動物產品的生產、加工、經營等相關單位和個人嚴格做好消毒滅源工作,并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驗收合格,方可取消貿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重新引進動物,恢復畜牧業生產、經營活動。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5.7社會救助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后,各級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救災救濟捐贈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社會各界向疫區提供的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商務部門要立即啟用儲備畜禽產品,以保證疫區市場供應。

宣傳部門以及新聞媒體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工作宣傳的方針政策,密切配合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以及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做好疫情發生期間的對內對外動物防疫宣傳工作,為地方經濟的穩定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

6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保障

6.1應急隊伍保障

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建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疫預備隊伍,具體實施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疫情處理工作。預備隊伍由獸醫、衛生、財政、公安、工商、交通、武警等部門的人員組成,且相對固定。并定期舉行演練,增強對重大動物疫病的快速處置能力。

市、縣區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加強對動物疫病防治、監測、診斷、疫情報告、防疫監督等有關人員的技術培訓,提高動物防疫監督隊伍的業務水平。

6.2應急領導保障

市、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的領導,把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作為重大事務,擺到重要議事日程,將重大動物疫病的防治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要把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作為一項經常性、長期的工作予以安排部署,協調解決好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公眾團體要要切實履行各自職責,加強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防治意識和防治能力。

6.3應急體系建設保障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根據省重大動物疫病防制指揮部的要求,加強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體系、動物疫病預防控制體系、動物防疫監督管理體系以及動物疫情監測診斷、流通環節的動物防疫屏障、病害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疫情信息報告傳送等相關基礎設施的建設。進一步理順和規范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設置,加強和整合各級動物防疫監督和基層動物防疫檢疫隊伍的力量,增強對重大動物疫病的防控能力。

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的要求,各級政府要建立區域性病害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中心。市級要建立一個無害化處理中心,各縣區要根據各自的區域布局也要建立區域性無害化處理中心。無害化處理中心的建設投資由市、縣區地方財政共同投入,具體建設規劃分別由市、縣區防治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報市、縣區有關部門列項建設,維持費用列入地方財政預算。確保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能對染疫動物、動物產品及時、有效、規范地處理,防止疫源的擴散。

6.4應急經費投入保障

市、縣區政府必須按有關規定將應由地方負擔的重大動物疫病防治經費納入公共財政預算支出。重大動物疫病防治經費包括:發病動物的撲殺補助經費、無害化處理經費、強制免疫疫苗補助經費、消毒藥物及防護物資儲備經費、防疫監督工作經費、公路檢查站監督檢查經費、疫情監測監控經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持經費等各項專項經費以及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備金。所需經費由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區動物飼養和消費量以及每年的防疫工作任務提出計劃,納入當地財政預算,確保防疫工作需要。

7附則

7.1本預案由**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7.2本預案自之日起施行。

8附件

8.1動物疫情處理預備隊

8.2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8.3封鎖

8.4消毒

8.5應急防疫物資儲備及管理

8.6資金儲備

附件1:動物疫情處理預備隊

一、動物疫情處理預備隊組成

(一)獸醫專業人員,包括畜牧獸醫行政管理人員、臨床診斷技術人員、動物免疫人員、動物檢疫人員、動物防疫監督人員、動物疫病檢驗化驗人員;

(二)消毒、撲殺處理輔助人員;

(三)公安人員;

(四)衛生防疫人員;

(五)其他方面人員。

二、任務

負責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具體實施有關疫情處理工作。

三、培訓

預備隊組成后,應當對預備隊人員進行系統培訓,培訓內容包括:

(一)動物疫病知識,包括:流行病學、臨床癥狀、病理變化、檢疫檢驗要點等。

(二)預防、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知識。包括:

1.技術知識:病料采集及送檢,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監測等;

2.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劃分和管理;

3.隔離、封鎖、撲殺及無害化處理;

4.動物防疫法律、法規;

5.監督檢查站的設立與工作開展;

6.其他相關知識。

(三)個人防護知識。

(四)治安與環境保護。

(五)工作協調、配合要求。

(六)其他有關知識。

附件2: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一、疫點

疫點是指患病動物所在的地點。病畜在飼養過程中,散養畜以自然村為疫點、放牧畜以放牧地為疫點、養殖場以病畜所在場為疫點。病畜在運輸過程中,以運載病畜的車、船、飛機等為疫點,病畜在市場的,以所在市場為疫點。病畜在屠宰加工過程中,以屠宰加工廠(場)為疫點。

二、疫區

由疫點邊緣向外延伸3公里的范圍。,劃分時注意考慮當地的飼養環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等)。

三、受威脅區

由疫區邊緣向外延伸10公里的范圍。

附件3:封鎖

一、由所在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二、封鎖令的: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報請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鎖請示后,應在24小時內封鎖令。

三、封鎖的實施:對疫區進行封鎖,并對疫點、疫區、受威脅區采取不同的處理措施。

(一)疫點

1.嚴禁人、畜禽、車輛的進出和畜禽產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運出。在特殊情況下必須出入時,須經所在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批準,經嚴格檢疫、消毒并符合防疫的要求后,方可出入。

2.對所有的病畜及同群畜,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指導下進行撲殺及無害化處理。

3.疫點出入口必須有消毒措施,疫點內所有運載工具、用具、畜舍、屠宰和貯藏場所及環境等必須進行嚴格消毒。動物糞便、墊料、飼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須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指導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疫區

1.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建立臨時性檢疫消毒站,設置專人和消毒設備,禁止動物、動物產品出入,對進、出人員和車輛進行嚴格消毒。特別情況下,出入疫區的動物和動物產品事先必經所在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批準,經嚴格檢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2.停止畜禽及其畜禽產品的交易、移動。

3.對易感畜禽類進行監測和緊急免疫接種。

(三)受威脅區

1.對所有易感畜禽進行緊急免疫接種。

2.對畜禽實施疫情監測,掌握疫情動態。

四、封鎖令的解除

疫點、疫區最后一頭疫病動物和同群動物撲殺后,經一個潛伏期以上的臨床觀察及動態監測,未發生新病例的,經嚴格消毒后,由縣(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驗收合格后,由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向原封鎖令的政府申請解除封鎖令。疫區解除封鎖后,要繼續對該區域進行疫情監測,6個月后如未發現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該次疫情被撲滅。

附件4:消毒

一、消毒前的準備

(一)消毒前必須清除污物、糞便、飼料、墊料等;

(二)消毒藥品必須選用對所發疫情病毒有效的;

(三)備有噴霧器、火焰噴射槍、消毒車輛、消毒防護器械(如口罩、手套、防護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

(一)養殖場的金屬設施設備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二)養殖場圈舍、場地、車輛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噴灑等消毒方式;

(三)養殖場的飼料、墊料等,可采取深埋發酵處理或焚燒處理等消毒方式;

(四)糞便等,可采取堆積密封發酵或焚燒處理等消毒方式;

(五)飼養、管理等人員,可采取淋浴消毒;飼養、管理人員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質,可采取浸泡、高壓滅菌等方式處理;

(六)疫點內辦公區、飼養人員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場所,可采用噴灑的方式。

(七)對屠宰加工、貯藏等場所的消毒可采取相應的方式進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質的污染。

附件5:應急防疫物資儲備及管理

一、應急物資儲備種類及數量

(一)疫苗

所需疫苗視其動物種類存欄數量情況貯備。

(二)診斷試劑

口蹄疫、禽流感瓊擴抗原及標準血清、分型抗原及標準血清、其他診斷試劑視實際情況作適當儲備。

(三)消毒藥品及消毒設備

氯制劑消毒藥品、復合酚制劑、燒堿、甲醛、高猛酸鉀等及常用消毒設備。

(四)必要的運輸工具、密封用具、通訊工具等。

(五)防護用品

透氣連體衣褲、重膠手套、普通白大卦、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風鏡。

二、管理辦法

(一)市級應急物資儲備于市畜牧站控制物資儲備庫。

(二)市級應急物資儲備由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市政府統一調配。

(三)應急物資根據其有效期進行更換,保持所有應急物資隨時處于有效狀態。

(四)應急物資僅用于控制和撲滅重大動物疫情,不得挪用。

(五)各縣區根據實際情況也應有適當的儲備。

附件6:資金儲備

各級政府根據各地實際將重大動物疫病防治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作必要的資金儲備。

市級防治儲備經費由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疫情預測和發生情況,提出經費使用計劃報市財政局審核后按規定辦法審批。市級防治經費主要用于Ⅰ級、Ⅱ級疫情及貧困地區Ⅲ級疫情應急防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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