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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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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規則

第一章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參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二、縣政府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按照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建設法治政府。

三、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于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縣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職能,改進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協調,密切配合,認真貫徹落實縣政府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五、縣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政府辦公室主任、縣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局長。

六、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的工作、副縣長協助縣長工作。

七、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縣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縣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縣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縣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對于工作中的重要情況,要及時向縣長報告;對于政策性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及時向縣長提出建議。縣長出訪期間,由常務副縣長主持工作。

九、政府辦公室主任協助縣長、副縣長處理縣政府日常工作。

十、縣政府所屬各部門的主任、局長在縣政府領導下負責本部門工作。各部門決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要事先請示分管副縣長,并定期向分管副縣長報告工作,重大事項向縣長報告。對職權范圍內的日常工作,要勇于負責,大膽決策,及時處理,不得推諉扯皮。

第三章政府職能

十一、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宏觀調控政策,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發展對外經濟貿易和區域經濟合作,實現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十三、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的法制環境,完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加強政府信用建設;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建立現代市場體系。

十四、履行社會管理職能,依法規范和管理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處置公共危機的能力。

十五、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相關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以及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政府決策

十六、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七、全縣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規劃,財政預算,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措施,社會管理事務,縣政府規范性文件,大型項目建設等重大決策,由縣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八、各部門提請縣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要經過專家或咨詢、研究、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地區、部門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要充分協商,通過各種形式廣泛征求意見。

第五章依法行政

十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規范行政權力的法律法規,按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規范行政權力,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須由縣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或決定;非行政機關的事業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執法權;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沒有取得執法資格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二十一、提請縣政府討論的規范性文件由縣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并由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同時向市政府備案。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要及時報縣政府備案,由縣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定期向縣政府報告。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和義務的行政決定,要告知其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并給予陳述、申辯、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力;重大事項行政機關要組織聽證。

二十二、行政機關必須依據法律和事實作出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行使職權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造成損失的,要依法進行賠償;依法撤回或變更行政決定的,要對行政相對人的財產損失進行補償。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行政監督

二十三、縣政府要自覺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接受執法檢查,辦理議案和建議;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及時通報情況,認真聽取意見,辦理建議和提案。

二十四、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限期整改,并向縣政府報告。

二十五、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嚴格實行信訪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接受新聞輿論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問題,重視群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各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七章會議制度

二十六、縣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會務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

二十七、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召集并主持召開,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縣政府組成人員組成。辦公室副主任列席會議,根據需要邀請縣委、縣人大、縣政協領導到會指導,安排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列席。

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國家、自治區、市和縣委、縣人大的重要決定事項;通報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和有關重要情況,安排和部署縣政府的重要工作;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以及其他需由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二十八、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或縣長委托常務副縣長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有半數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辦公室副主任列席會議,根據需要邀請縣委、縣人大、縣政協領導到會指導,安排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列席。

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審議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年度計劃、縣級財政預算;討論通過縣政府規范性文件和提請縣人大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以及其他需要由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

二十九、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或縣長委托副縣長召集并主持,有關副縣長、縣長助理、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有關地區和部門負責人參加,不定期召開。

縣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擬提交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研究縣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統籌安排的事項;傳達上級重要會議和文件精神,聽取地區、部門重要工作情況匯報;研究處理縣長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項。

三十、縣政府專題會議由副縣長或縣長、副縣長委托縣長助理、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主持,有關地區、部門負責人參加,不定期召開。

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協調、處理縣政府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和專項事宜。

三十一、縣政府全體會議的議題由常務會議或縣長確定,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縣長確定,專題會議的議題由縣長或副縣長確定。

會議的議題在提交會議研究前,要經過充分協商,基本達成一致意見或有可選擇的方案。

三十二、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的會議紀要,由主持人或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專題會議的會議紀要,由主持人或政府辦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簽發。涉及重大事項的,由縣長或分管縣長簽發。

三十三、縣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并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提倡少開會,開短會。應由部門召開的全縣性專業會議,不以縣政府的名義召開,不邀請縣政府領導和各鄉鎮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縣政府批準。

第八章公文審批制度

三十四、各地區、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公文,要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公文的受理和審核,并按照縣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縣長審批。

審批公文時,要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時間;對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表示“同意”請示事項;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審批公文時,要提出具體的辦理意見或建議,供領導決策時參考。簽署紙質文件,要使用鋼筆、碳素筆或毛筆.

三十五、各地區、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公文,由地區、部門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并嚴格按規定程序報送;緊急特殊公文可用簽報的形式直接報送領導同志個人。公文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調,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行文。如有分岐意見,主辦部門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意見,并與有關部門會簽后報縣政府協調或決定。

三十六、縣政府文件,屬于綜合性、全局性、政策性較強的文件,由分管副縣長審閱后,呈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簽發;報送市政府的請示、報告件,由分管副縣長審閱后,呈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簽發;縣政府規范性文件、提交縣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人員任免文件,由縣長簽發;屬于就某一事項作出安排和部署,或就某一請示事項作出批復,以及致函不相隸屬機關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等事項的文件,由副縣長簽發。

三十七、縣政府辦公室文件,由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簽發。涉及縣政府工作的重要問題,須經縣長或分管副縣長審閱。

三十八、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數量,提高公文質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效用,提倡少發文,發短文。屬于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確需縣政府批準的事項,經批準后可加注“經縣政府同意”字樣,由部門自行發文。

三十九、加快網絡化、無紙化辦公進程,推進電子政務建設,加快公文運轉速度,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第九章新聞宣傳制度

四十、縣政府不定期舉行新聞會,向社會通報縣政府重要工作情況和重大工作部署。縣政府新聞發言人由縣長委托縣政府辦公室負責人擔任。

四十一、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討論決定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審定,必要時由政府辦公室主任審定。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的非涉密性公文,應及時通過政府網站等形式公布。

四十二、縣政府領導參加外事活動、出席會議、下基層考察調研、檢查指導工作的宣傳報道,按縣委有關規定辦理。其他需要新聞報道的,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安排,宣傳部門和新聞單位配合實施。

第十章作風紀律

四十三、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發揚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把學習和調查研究與解決實際問題結合起來,不斷提高領導水平和執政能力。

四十四、精簡公務活動,嚴格執行領導同志出席各類會議和公務活動的有關規定。縣政府領導外出開會或下基層調研、檢查指導工作,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輕車簡從,簡化接待程序。

四十五、縣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廉政意識和節約意識,在推動建設廉潔型政府和節約型社會中發揮表率作用。

四十六、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執行縣政府的各項決定,不得有任何與縣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縣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必須事先經縣政府同意。

四十七、縣政府組成人員向縣委、縣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縣政協報告工作或通報情況,報告或通報的內容必須事先報縣長審閱。

四十八、縣政府組成人員必須按要求認真參加縣委、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組織的會議,不能參加會議的,必須履行請假手續。

四十九、縣政府副縣長、縣長助理、政府辦公室主任離開寧城縣出訪、出差、學習、開會、休假或因病休養,須事先報縣長同意,并及時向縣長報告有關情況;政府辦公室副主任離開寧城縣外出,應事先請示分管副縣長和政府辦公室主任同意;縣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開寧城縣外出,應事先請示分管副縣長同意,并向縣政府總值班室通報行止。

縣長、副縣長離開寧城縣外出,政府辦公室主任、有關副主任應在機關處理日常工作。

五十、為增強工作的計劃性和預見性,加強協調配合,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對重要活動或重點工作要預先作出安排,并及時向縣政府總值班室通報,由縣政府辦公室匯總后印發。

第十一章督查落實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五十一、縣政府督查工作實行責任制、考核制和通報制。督查工作的重點是:縣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領導批示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情況和辦復質量;群眾普遍關心、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情況等。

五十二、縣長對督查落實工作負總責,副縣長按照分工具體負責,縣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根據職責承辦有關事項。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協助縣長、副縣長抓好督查落實工作,并及時反饋落實情況。

五十三、縣政府辦公室具體組織以縣政府名義開展的督查工作。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督查工作機制,充分發揮督查職能,加大督查力度,注重督查實效,確保政令暢通。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影響的地區和部門,要追究有關領導和具體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五十四、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政府可根據本規則,建立、完善相應的規章制度。縣政府辦公室對本規則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五十五、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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