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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推進“三項重點工作”,以全面配備充實村(社區)調解專職人員為重點,以提升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素質為關鍵,以提升調解成效為目標,以調處糾紛質量為標準,探索實踐村(社區)專職人民調解員和村(社區)調委會“以獎代補”工作制度,充分發揮調解員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著力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筑牢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努力打造出特色的人民調解工作品牌。
二、工作目標
1、建立健全村(社區)專職人民調解員制度。每個村(社區)都必須配備1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達到“五個有”的目標,即:有專職化的調解員隊伍、有獨立的調解辦公場所、有與專業化相適應的調處機制、有嚴明的工作責任制、有必要的經費保障。
2、建立村(社區)調委會“以獎代補”制度。其目標達到三個“進一步”:即基層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進一步提高,村(社區)調委會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程序、文書制作進一步規范,人民調解的社會公信力不斷提升;基層人民調解工作職能作用進一步凸現,大量矛盾糾紛在村(社區)調委會得到及時有效化解。
三、工作舉措
(一)、村(社區)專職人民調解員制度
1、組織體制
專職人民調解員的日常事務受所在村(社區)調委會主任的領導下,專門從事人民調解工作,可兼任村(社區)協管工作。
2、辦公場所
村(社區)要有獨立的專職人民調解員辦公室和調解室,調委會建設要符合顧政發26號關于開展創建《星級村(社區)、企業調委會評定標準》活動的實施意見的精神和標準。
3、人員選聘
(1)、專職人民調解員應從村(社區)協管員隊伍中選聘,具體要把握以下三點:一要熟悉社情民意,懂法律法規、責任心強、辦事公道正派、熱愛調解工作;二要具有高中以上學歷,身體健康;三是必須是本行政村(社區)的常住居民。
2)、村(社區)選聘后,由鎮司法所頒發聘任書,實行持證上崗。
(3)、專職人民調解員任期為三年,每三年聘任一次,對稱聘的人民調解員可以續聘,人民調解員因身體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報鎮司法所同意,由村(社區)補聘。
(二)、建立村(社區)調委會“以獎代補”制度
1、獎勵對象
全鎮范圍內的村(社區)基層調委會。
2、獎勵數額
(1)、成功調處重大突發性事件(10人以上的群體性事件、群體性械斗、有可能民轉刑或民轉非的),防止嚴重后果發生的,每件獎勵80元。
(2)、調解一般民間糾紛,調解成功,雙方當事人滿意,并按規定進行登記及制作調解協議書等格式文書,裝訂卷宗,相應材料、證據齊全的每件獎勵50元。
(3)、以口頭方式調解簡單民間糾紛,調解成功,雙方當事人滿意,并按規定進行登記的每件獎勵20元。
(四)、獎勵程序和辦法
對于村(社區)調委會的獎勵,每年進行一次。
(1)、建立月報制度。各村(社區)調委會于每月25日前,將成功調處的糾紛以專報的方式上報鎮司法所(專報見附表),鎮司法所對各調委會上報情況及時統計并備案。
(2)、鎮司法所于每上半年前,下半年1對各村(社區)調委會每月上報的調處糾紛數進行匯總,并組織查看調解卷宗,必要時回訪當事人,按照調處糾紛的質量,群眾評議等,核定成功調處糾紛數及對應的獎勵金額。
(3)、申請上報獎勵。司法所將審核的結果,提出獎勵申請,報鎮黨委、政府審定后,給予獎勵。
有下列情況者取消“以獎代補”獎勵:
(1)、虛報調解糾紛數,經查實與實際不符的;
(2)、因糾紛調處不及時引發民轉非、民轉刑或群體性事件、群體性上訪的;
(3)、調委會專職調解員有違法、違紀現象的;
4、獎勵經費
對于村(社區)調委會調處糾紛的獎勵經費,由鎮財政予以保障,每年底評定后發放。
四、工作要求
1、統一思想,加強領導。落實村(社區)專職人民調解員和“以獎代補”工作制度是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的有力舉措,是深化人民調解工作的有效途徑,是提高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的需要。各村(社區)要充分認識其重要性,確保村(社區)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及時配齊、配強、配到位,并以“以獎代補”工作制度進一步提高調解員工作的積極性,有效提升調解效能。
2、穩妥實施,嚴格考核。落實村(社區)專職人民調解員和“以獎代補”工作制度要以提升調解成效、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為落腳點,把兩項工作工作的推進重點放在社會關注的重大、復雜、疑難糾紛的化解,尤其是群體性事件的預防、調處、處置上。要落實工作責任制,建立完善專職人民調解員工作職責、工作制度、考核制度和“以獎代補”工作制度的考核辦法,切實增強基層調委會工作效能。
3、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各村(社區)調委會要將落實專職人民調解員制度和“以獎代補”工作制度作為推進星級調委會創建,促進社會穩定的重要抓手,充分運用各種媒體載體,大力宣傳落實專職人民調解員和“以獎代補”工作制度的重要意義,擴大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影響力,不斷推進我鎮人民調解工作再上新臺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