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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法步驟
我鎮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分為四個階段。
(一)建章立制及宣傳發動階段。制定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意見,建立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籌資機制,采取出動宣傳車、發放宣傳材料、懸掛橫幅、張貼標語等形式進行廣泛宣傳。
(二)人員培訓及資金籌集階段。召開全鎮動員大會,對鎮領導小組成員、工作人員、包村干部、農村干部、鄉村醫生進行培訓,包村干部和農村干部負責進村進行調查摸底、政策宣傳、資金籌集等工作,保證參保率達95%以上,籌集資金按時足額上交。
(三)填證、發證階段。由合作醫療辦公室組織《農村合作醫療證》的填寫和發放工作。
(四)鞏固提高、總結驗收階段。進一步總結經驗,繼續深入探索建立各項管理制度,使我鎮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更加科學,抗風險能力明顯增強,迎接縣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的考評驗收。
二、籌資標準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行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
(一)農民參加合作醫療以戶為單位,每人每年繳費15元,由鎮政府負責統一籌集,以戶為單位按年度繳納。民營企業職工參加合作醫療的,應以集體為單位,每人每年交費標準不應低于30元,與我鎮農民同樣享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權利和義務。各村、各企業應為農村五保戶和特困戶繳納農村合作醫療基金。
(二)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給予適當扶持,同時鼓勵民營企業和個人資助合作醫療。
(三)縣財政對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每人每年補助10元,鎮財政每人每年補助7元。并根據財政收入情況,逐步提高資助標準。
三、資金管理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是由農民自愿繳納、政府資助、集體扶持的民辦公助性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管理,必須專款專用,專戶儲存,專門管理,不得擠占和挪用。
(一)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由鎮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上繳縣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進行管理,設立鎮農村合作醫療專戶。主要補助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大額醫療費用,實行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與小額醫療費用補助相結合,農民家庭帳戶和基金統籌專戶相結合的辦法。
(二)審計部門每半年對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鎮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每月向鎮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書面匯報收支、使用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基金的收支使用情況。
四、補償報銷制度
(一)縣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按參加合作醫療農民每年每人10元建立農民家庭帳戶,其他部分原則按縣、鎮各50%分別撥入縣、鎮合作醫療專戶,分別核算。縣負責3000元以上部分住院醫藥費用補償,鎮負責3000元以下住院醫藥費用補償。
(二)參加合作醫療農民就醫發生的門診費用和住院費用分別核算,分級管理。報銷藥品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中規定的藥品目錄執行。
1、農民家庭帳戶資金主要用于門診費用支出,余額轉下年度使用。
2、在鎮衛生院門診就診者,持合作醫療證、身份證報銷除藥費以外的其他費用的20%。
3、住院費用按分段累進制報銷。
(1)住院費用在3000元以內(含3000元)的部分,按20%報銷;
(2)住院費用在3000元以上至6000元(含6000元)部分,按30%報銷;
(3)住院費用在6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40%報銷。
(4)住院費用在10000元以上部分按50%報銷。
(5)補償金額最多不超過10000元。
4、患有慢性疾病的,由鎮衛生院設立家庭病床,其醫藥費用按15%報銷,籌資年度內最高補償不超過1500元。
(三)農村合作醫療門診以本鎮衛生院、衛生院下設的網點和重點村級衛生室為主,確需轉診或住院治療,須經鎮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批準。急癥就(轉)診者應在5日內補辦有關手續。
(四)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實行雙向轉診制度和逐級轉診制度,轉診按照就近、自愿、便捷的原則。轉往本鎮以外住院治療的,須經鎮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批準,轉往縣外或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須經縣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批準。急癥就(轉)診者應在5日內補辦有關手續。
(五)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應及時支付農民符合規定的費用。
(六)經批準,在本縣定點二級醫院診治的,按一級醫院標準的90%的支付,在定點三級醫院診治的,按定點一級醫院標準的70%支付,在非定點醫療機構診治的按上述標準的50%支持。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醫藥費用不予報銷。
1、未參加當地農村合作醫療的;
2、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
3、計劃免疫保償范圍內的;
4、母嬰保健保償范圍內的;
5、非診斷所必需的不合理檢查費用;
6、掛號費、煎藥費、住院伙食費、取暖費、出診費、救護車費、特護費、包房費、生育費等;
7、健康體檢、器官移植、輸血、安裝假肢、義眼、鑲牙以及各種美容、整形、矯治等費用;
8、因酗酒、打架斗毆、自我傷害、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發生的醫藥費用。
9、受雇傭致傷的;
10、其他情況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予補償的有關規定。
(八)偽造、涂改農村合作醫療有關票證的,將農村合作醫療證件轉借他人就診騙取補償的,予以追回,取消該戶當年補償資格。
五、監督管理
(一)鎮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擬定醫藥費報銷制度,經鎮政府同意后,報縣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批準后施行。
(二)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定期公布基金收支情況、醫藥費補償對象及補償數額,接受群眾監督。
(三)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應當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每年編制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結算表,報上級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審核備案。
(四)鎮政府定期組織衛生、財政、審計等部門,對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檢查。
(五)農村合作醫療定點機構開大方、賣貴藥引起群眾不滿的、虛開發票騙取補償的,視情節給予當事人行政處分,并責令單位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取消該醫療機構的農村合作醫療定點資格。
(六)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的,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