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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擺上重要位置
搞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是落實黨的十八大會議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理論,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具體體現,因此全鎮各部門、單位、村屯要高度重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把做好這項工作作為維護社會穩定建設平安花園的重要任務。要求主要領導作為保一方平安的第一責任人,對影響本部門、本地區的重大矛盾和突出問題要親自動手,深入實際,搞好排查和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認真化解矛盾、解決問題。鎮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心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積極協調有關部門,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形成合力、營造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扎實有效地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必須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要密切關注本地、本單位改革發展的實際,深入研究重大改革措施出臺后,可能產生的社會矛盾,可能引發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及時掌握社會動向,廣泛收集社會反映,從維護社會穩定的高度,對那些可能引發重大治安問題和群眾性事件的矛盾糾紛,要堅持及時排查,各負其責,工作在前,預防為主的工作原則,適時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二、整合力量,充分發揮職能作用
維護社會穩定,關鍵在基層。基層法律服務所、各村(社區)要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整合法制宣傳、法律服務、人民調解等組織力量,充分發揮各職能,做到分工合作,協同作戰。要通過加強法制宣傳,增強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增強依法辦事的自覺性,努力減少矛盾糾紛。要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及人員業務培訓,努力提高調解質量,盡可能化解矛盾糾紛。對經調解仍不能解決的糾紛,要正面疏導,采用其它法律、政策手段予以解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要為進入訴訟渠道的糾紛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法律服務,教育和引導他們嚴格遵守法律程序,依法解決爭議。
三、認真做好矛盾糾紛的預防和調處
以確保基層社會穩定為目標,各村(社區)要圍繞本地區、本企業的熱、難點問題和可能出現的各種不穩定因素,切實履行職責,做好各類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和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1.要結合實際,調查分析新形勢下民事糾紛、社會矛盾的新特點,認真作好糾紛預防、調處工作。要積極投入到專項治理活動中,深入基層抓好調查、認真分析當地社情、民情及糾紛和特點,開展好專項治理活動,扎實做好糾紛及糾紛隱患清理、排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轄區矛盾糾紛的總體情況,對各類糾紛進行分析,制定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措施,立足“抓早、抓小、抓苗頭”。
2.要重點調處可以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的矛盾糾紛。深入調查研究,摸清情況,對群體性事件和易激化糾紛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防范和調控措施,對重大疑難矛盾糾紛的調處要及時向上級請示報告,嚴密監控隨時可能激化的矛盾糾紛,避免事態惡化,要力爭把各種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
3.各單位、村、社區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要圍繞鄰里糾紛、家庭糾紛、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可能引發的糾紛、食品衛生可能引發的糾紛、拖欠務工人員工資引發的糾紛以及社區居民中社會保障、下崗職工再就業引發的矛盾和糾紛進行排查調處,要以防激化為重點。人民調解員要在第一時間參與糾紛的調解,要把各類糾紛控制在第一現場,要力爭在第一線解決糾紛,防止矛盾糾紛激化,防范群體性事件發生,防止群體性上訪的發生,并做好越級上訪人員的息訪工作,發揮好“第一道防線”作用。
4.要繼續抓好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各單位、村、社區安置幫教工作站要在安置幫教辦公室的指導下,與派出所緊密配合,切實掌握好轄區內刑釋解教人員的思想狀況、現實表現等,組織各幫教小組采取“一幫一”的形式,有針對性開展生活幫扶、生活救助,開展法制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使他們安心生產;對“”類的刑釋解教人員要采取“三幫一”的形式,確保他們擺脫邪教控制,確保監所改造、教育成果。
四、明確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具體要求
1.每月召開一次中心工作人員會議,匯報工作開展情況,研究布置下步工作。
2.全鎮各部門、單位、村屯糾紛矛盾排查調處工作要每月上報,并將排查調處情況于本月25日前上報鎮綜治辦。經過排查沒有發現問題的,也要記錄在案,同時上報鎮綜治辦,實行零報告制度。
3.對于突發性的重大事件、案件、事故要隨時上報。
4.排查工作要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隱瞞不報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5.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要立即著手解決,解決不了的要立即上報鎮綜治辦,由鎮綜治辦協調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做出調處結果和意見。
6.鎮黨委、政府對各部門、村屯發生的重大事件、案件、事故下達重大問題催辦和領導責任查究通知書,各部門、村屯要根據鎮黨委、政府下達通知書的內容要求,認真處理。
五、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明確各部門的職責
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要堅持“屬地管理”及“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調處制度,把責任落實到部門、落實到單位、落實到人,決不允許推諉、扯皮,把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矛盾推向社會,把應本級解決的問題推給上級。按照中央有關規定、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職責分工如下:
1.因農民負擔,土地承包,征用、占用土地、耕地引發的矛盾糾紛由鎮經管站牽頭,司法行政部門參與共同負責。
2.因基層干部為政不廉,拖欠農民款項引發的問題,由鎮經管站,紀檢、監察等部門共同負責。
3.學校問題:因學校或教育系統內部因素引發的矛盾糾紛,由教育部門牽頭負責,因學校或教育系統以外因素引發的矛盾糾紛,由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心牽頭教育及有關部門共同負責。
4.因邪教原因引發的問題,由公安部門負責。
5.因房屋拆遷、房地產交易、建筑施工鎮村建設工作引發的問題,由鎮建部門負責。
6.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民間、民事糾紛的排查、預防調處工作以司法行政部門為主,公安、民政、婦聯等部門各負其責。
7.對矛盾糾紛涉及部門較多,職責不太明確的,由鎮黨委、政府確定牽頭部門,有關單位配合解決。
六、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工作措施的落實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強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督促檢查。對排查出來的重大矛盾糾紛,應本級解決的,要本級解決,同時要掛牌督辦,限期解決,本級解決不了的要及時上報。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特別是化解工作過程及效果,要進行檢查并寫出專題報告,同時要對每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會議形成紀要,建立檔案。要嚴格執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和“一票否決”權制,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特別是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開展情況及實際效果與責任人的政績,獎懲等緊密掛鉤。對工作得力,成績突出的要記錄在案,作為考核干部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對因工作不力,或隱瞞情況,釀成重大治安問題,或群眾性事件,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堅決執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對有關領導要堅決追究責任,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