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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我市礦產資源豐富,礦業經濟在市域經濟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但由于地質勘查程度普遍較低,資源綜合利用水平不高,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和制約了礦產資源開發進程。為貫徹落實《中共市委關于加強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及保護工作的決定》,切實解決好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高資源保障能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有效保護礦產資源、實現高效利用為核心,以推進資源整合、健全市場配置機制為手段,以促進礦業經濟發展為目標,認真執行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切實加大地質勘查力度,科學開發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切實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礦業權人合法權益和礦業秩序,逐步實現經濟效益、資源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協調統一,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快速、健康和可持續發展。
二、原則目標
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根據我市礦產資源稟賦條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國內外市場需求狀況,按照統籌規劃和優化布局相協調、資源開發和生態保護相結合、宏觀指導和市場調節相促進、科技創新和規模經營相統一的原則,加快礦產資源開發步伐,促進礦產資源持續利用和礦業經濟健康發展。主要目標是:
勘查目標。利用部、省合作開展的航空物探、多寶山地區礦產遠景調查示范攻關等公益性項目已取得的地質成果,促進貴金屬、有色金屬、煤炭及重要非金屬資源的調查評價與勘查,力爭新發現中型以上礦產地和提供普查基地20處。加快多寶山、翠宏山外圍及深部的銅、鐵等急缺礦種勘查速度,加大五大連池市北部及東北部、孫吳縣西部山區的金、鉬多金屬勘查力度,力爭實現新增資源量巖金30噸、銅15萬噸、鉛鋅20萬噸、鐵200萬噸以上,通過3-5年努力,實現找礦新突破。
開發目標。以地質勘查工作為支撐,對基礎性地質工作取得的新成果進行有效轉化,做到成熟一個、轉化一個。積極推進多寶山銅礦、銅山銅礦、翠宏山鐵多金屬礦、爭光巖金礦、東安巖金礦、三吉屯煤礦等具有重大開發價值礦山的開發建設。進一步加強煤炭礦山整合,規范開采行為,擴大開采規模、提升采礦能力和回采率水平。力爭在3-5年內,實現年生產原煤800萬噸、銅6.7萬噸、鉛1000噸、鋅1500噸、鉬3300噸、鎢2200噸、巖金4500千克、鐵礦石220萬噸、大理巖210萬噸。
管理目標。嚴格執行礦產資源規劃,加強對礦業權人的依法有效監督,防止出現以采代探、圈而不探和私采、盜采等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超層越界開采、超能力生產等行為,規范礦業開發秩序,最大限度地實現礦產資源集約優化配置。
環保目標。減少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破壞,推進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加大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收繳力度,礦山企業收繳率達到100%。
三、工作任務
(一)完善礦產資源規劃體系
1、編制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按照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根據我市礦產資源的特點、開發利用及礦山生態環境現狀,因地制宜,按照"大資源、大環境、大地質、大市場"要求,認真組織編制新一輪礦產資源規劃,對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和勘查、開采總量、開發利用布局、生態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做出科學合理安排。總體規劃應在年底前編制完成。
2、編制區域和專項規劃。在總體規劃基礎上,結合我市礦產資源分布與賦存實際情況,編制多寶山、翠宏山礦集區的區域規劃和巖金、銅、鐵、煤、礦泉水等專項規劃,細化總體規劃,明確具體要求。區域、專項規劃應在6月底前編制完成。
(二)建立礦產資源開發平臺
1、組建公司搭建平臺。創新礦產資源整合管理模式,通過組建國有獨資、合資公司、企業集團等形式,實現礦產資源開發主體多元化。鼓勵支持市內外有實力的大企業、大集團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發改、國土、工信等部門要超前研究謀劃,并根據市場需求,做好開發目錄編制和宏觀指導調控等工作。
2、設立專項資金搭建平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地質勘查專項資金,原則上分別從每年收取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和采礦權價款留成部分中提取。專項資金由財政、國土部門共同管理,主要用于重要成礦帶、重要礦種、緊缺礦種的勘查投入。積極爭取省級礦業權出讓價款分成比例盡可能向我市傾斜。進一步拓寬資金引進渠道,帶動社會資金對地質勘查的投入。充分發揮稅費征繳調節作用,嚴格執行礦山地質環境評價及生態恢復補償制度,引導企業發展綠色礦業經濟。
3、落實框架協議搭建平臺。認真落實市政府與省地礦局簽訂的戰略合作框架協議,采用入股、控股、收購、儲備等多種方式,因地制宜、靈活多樣地對全市礦產資源進行掌控、申請、收購、儲備礦業權。支持開發企業成立行業協會等自治組織,促進企業之間的聯營合作和共同發展。
(三)健全勘查開采準入機制
1、嚴格執行勘查開發準入條件。各級政府在資質準入、財力準入及礦權轉讓、加工深度、資源保護、環境恢復等方面,制定相關政策標準。對擬進入該領域的企業,依法嚴格審查其資質、能力和資金狀況,積極引進規模大、實力強、管理規范的大企業、大集團。對投資開發成本高、開采條件差、環境恢復難的礦山,可以適當給予開發企業一些政策扶持。
2、規范新立礦業權初審、審批程序。探索一張圖管礦批礦新機制,省級及以上登記發證的礦業權,縣(市)區級初審,報經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復核,再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市級登記發證的采礦權,縣(市)區級初審,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頒發采礦許可證。縣(市)區級發證的采礦權,由縣(市)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初審,報經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審核后,由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頒發采礦許可證。
3、規范勘查行為。探礦權人應當自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開始施工;在開始勘查工作時,應當向勘查項目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告,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開工情況。
4、規范開采行為。采礦權人領取采礦許可證后,大型礦山在2年內,中型礦山在1年內,小型礦山在6個月內,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證照,辦理占用林地、用電、使用爆炸物品等相關手續,并開工建設。工商、安監、環保、林業、公安、電力等相關部門應盡快為礦山企業辦理相關證照或手續。
5、清理整頓礦業權。對未按法定權限和程序取得的礦業權、存在重疊交叉的礦業權、礦區范圍確定明顯不合理的礦業權,以及探礦權人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采礦權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開工建設等問題,逐一登記造冊,實行目錄管理和備案管理,存在問題的將依法進行處理。
(四)強化勘查開采監督管理
1、嚴厲打擊非法勘查、私挖亂采和盜采等嚴重破壞礦業秩序行為。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或者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勘查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進行采礦的,責令停止開采,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開采的,可以封填井口,查封采礦設備和工具;造成資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從嚴查處越界勘查開采、不按設計施工、不依法繳納相關稅費等違法違規行為。開采礦產資源,應當按照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準的礦山設計方案或者開采方案,采用科學合理的開采順序、采礦方法和選礦工藝進行施工。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以下簡稱"三率")應當達到設計要求,并按時交納相關稅費。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堅決杜絕圈而不探行為。超過規定時間未進行勘查施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勘查許可證。探礦權人不按規定完成年度最低勘查投入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處以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勘查許可證。
4、建立礦業權交易平臺,有效遏制非法炒作和違法倒買倒賣探礦權、采礦權行為。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批準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五)加強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
1、加強對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監督監測。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建立礦山生態環境和礦山地質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和防治系統,完善工作制度,落實責任,及時進行控制和治理,使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達到規劃目標要求。
2、嚴格執行礦山關閉政策。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達不到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相關要求而需關閉的礦山,應當按照閉坑或者關閉礦山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做好礦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或者繳清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費用。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驗收后,方可閉坑。對小型礦山企業實行閉坑抵押辦法,其閉坑工作經驗收合格,抵押金及利息予以返還。
3、強化污染防治。強化礦山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和污染防治,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廢氣、廢水、廢物排放的監控,對達不到排放標準的依法查處。
(六)落實森林防火責任
1、為解決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野外施工期較短問題,各縣(市)區森林防火主管部門在嚴格執法前提下,可以允許地質勘查隊伍持有效手續在防火非高火險期內進行地質勘查、測量和資源調查等工作。
2、對在林區進行生產作業的地質勘查隊伍,必須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門批準,簽訂防火保證協議書,開具入山證明,制定防火組織管理制度,明確防火責任人,并在規定的防火責任區內進行施工作業。
3、對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林區進行地質勘查工作及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勘查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四、保證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要進一步健全政府主導、統一組織和部門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工作運行機制。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定期研究解決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管理和整治工作,成立市資源稽查公安支隊,依法對礦山勘查和礦業企業進行監督,建立巡回檢查、重大礦產案件立案調查處理和稽查工作報告制度。
(二)強化責任落實。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好對勘查、開采行為的監督管理職責,維護良好的礦業秩序。安監部門負責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環保部門負責對礦山企業生產過程實行環境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對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使用、存放進行管理。林業部門負責對礦產開發使用林地情況進行審核、審批。財稅部門負責做好稅費征繳。宣傳部門要大力宣傳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努力營造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良好環境。其他相關部門也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各部門要加強內部管理,嚴格目標考核,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三)強化協調配合。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需要各部門的支持配合。相關部門要及早介入、全程跟蹤、加強溝通協調,加大向上爭取力度,形成整體合力,共同推進礦產資源開發項目。要把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作為一項嚴肅的政治任務,妥善處理各方利益,完善管理體系,探索建立長效機制。加強與施業區歸屬地市政府或單位間的配合協作,共同研究解決用地、審批、辦證、監管等影響資源勘探開發和生態環境保護方面問題。
(四)強化隊伍建設。要根據礦產資源工作外延不斷擴大、內涵更加豐富的特點,把隊伍建設擺上重要位置。結合當前工作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有針對性、有計劃地開展業務培訓,提高管理人員業務能力和行政執法水平。加快引進熟悉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具有行政管理經驗的專業人員,為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提供技術支持和法律服務。依托市職教中心,對礦山企業負責人進行定期培訓,增強合理開發、有效保護礦產資源的責任意識。
(五)強化依法行政。各相關部門必須樹立權責統一、依法行政觀念,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要建立和完善科學民主決策程序,不斷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務水平。要嚴厲打擊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的各種違法行為,嚴格規劃管理,實施礦業權源頭管控,深化礦產資源使用制度改革,確保無證開采、亂采濫挖、浪費礦產資源和嚴重污染生態環境等違法行為得到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