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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根據《省關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我市對《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有關內容進行調整和補充完善,具體內容如下:
一、繳費標準
(一)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90元(含個人繳費和財政補貼)。
(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240元,暫定為230元(含個人繳費和各級財政補貼)。
二、補助標準
政府補助標準為人均不低于80元,我省暫按70元執行。中央、省、市、區具體分擔比例如下:
(一)對低保家庭的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參保對象,財政給予每人每年80元的補助,其中:中央財政補助45元,省財政補助21元,市財政負擔市屬中小學、幼兒園學生兒童14元,區屬中小學、幼兒園學生兒童11元。區財政負擔區屬中小學、幼兒園學生兒童3元。個人應繳的10元從民政救助資金解決。
(二)其他低保對象參保,財政給予每人每年220元的補助,其中:中央財政補助70元,省財政補助36元,市財政補助91元,區財政補助23元。個人應繳的10元從民政救助資金解決。
(三)對持證的貧困殘疾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參保,財政按不低于繳費標準的80%給予補助。其中:對持證的貧困殘疾人參保,中央財政補助40元,省財政補助18元,市財政補助107元,區財政補助27元,個人實繳48元。對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參保,中央財政補助70元,省財政補助36元,市財政補助91元,區財政補助23元,個人應繳的10元錢由殘疾人聯合會解決。
(四)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參保,中央財政補助70元,省財政補助36元,市財政補助14元,區財政補助10元,個人仍實繳100元。
(五)其他居民(不含學生、兒童)參保,中央財政補助40元,省財政補助18元,市財政補助7元,區財政補助5元。個人實繳160元。
(六)對于參保的普通學生、兒童,中央財政補助40元,省財政補助18元,市財政負擔市屬中小學、幼兒園學生兒童12元,區屬中小學、幼兒園學生兒童7元,區財政負擔區屬中小學、幼兒園學生兒童5元。個人實繳20元。
三、醫療待遇
(一)統籌基金的支付比例。城鎮居民(不含學生兒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住院醫療費用,按在省級(含省級以上)、市級(含市級專科醫院)、區級(含區級以下)醫院(醫院分類下同)住院,對應的報銷比例統一調整為40%、50%、60%(將原5000元以下報銷比例上調10個百分點)。
(二)門診大病起付線。門診大病醫療費用起付線由原來的900元調整為300元(不分醫院級別),年度內只設定一次起付線。
(三)學生、兒童住院醫療增設起付線。學生、兒童和不滿18周歲的非在校城鎮居民,因疾病住院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按在省級、市級、區級醫院住院,起付線分別為300元、200元、100元。
(四)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診療項目、住院服務設施標準,按《省勞動保障廳關于明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診療項目、住院服務設施標準的通知》(勞社醫字[2007]455號)文件執行。兒童用藥按《國家勞動保障部關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兒童用藥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37號)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