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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中直、省屬在有關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公安消防隊伍綜合應急救援能力建設的意見》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加強公安消防隊伍綜合應急救援能力建設規劃的通知》精神,切實加快應急救援機制建設步伐,推動應急救援工作有序開展,現就進一步加強全市公安消防隊伍綜合應急救援能力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工作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辦發文件,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市公安機關的組織指揮下,依托公安消防隊伍建立全市公安消防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加強隊伍、預案、指揮、訓練、保障等方面體系和機制建設,提升公安消防隊伍綜合應急救援處置能力,為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共安全、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好發展快發展大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二)工作原則。堅持政府統一領導、資源共享、分級建設的原則,組建市和區、縣(市)兩級公安消防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堅持立足實戰、完備高效的原則,建立種類齊全、銜接緊密、實戰性強的應急預案體系。堅持政府統一領導、同時響應、協同作戰的原則,建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系統、各區域性應急救援隊伍協調配合、統一高效、聯勤聯動的指揮體系。堅持專業培訓、合成訓練和聯合演練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分級管理、聯訓聯戰的專業化、實戰化訓練體系。堅持統籌規劃、分步建設、分類保障的原則,建立規劃合理、資源共享、平戰結合的綜合應急救援保障體系。
(三)工作目標。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各級公安機關的統一指揮下,通過3年建設,建成市和區縣(市)兩級綜合應急救援指揮體系、隊伍體系、預案體系、訓練體系和綜合保障體系,建立“統一指揮、快速反應、協同緊密、有效聯動”的應急救援工作機制;市和區、縣(市)兩級政府要健全應急救援組織指揮機構,建成兩級綜合應急指揮平臺,全面提升應急救援水平,切實承擔保衛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全市經濟穩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工作任務。年底前,市成立應急救援支隊,市級社會應急救援成員單位組建應急救援隊,全市60%的區、縣(市)掛牌成立應急救援大隊,60%的區、縣(市)級社會應急救援成員單位組建應急救援隊;年底前,各區、縣(市)全部掛牌成立應急救援大隊,完成配套資金、人員、裝備、器材建設。
二、構建“政府統一領導、公安機關組織指揮、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分工明確、多種力量協同聯動”的應急救援格局
(四)強化政府統一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應急管理和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為組長,政府應急部門、公安部門負責人為副組長,下設辦公室,由公安局分管局長任主任,消防部隊軍政主官任副主任,以各級社會應急救援成員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組織機構。
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各職能部門的力量調度協調、確定聯絡人和聯絡通信方式,制定出臺規范性文件、規劃,明確各部門職責任務、救援體系建設標準、完成時限;監督檢查和綜合考評應急救援建設工作,建立、落實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綜合應急救援隊伍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通報情況,會商解決重大問題,分析形勢,提出改進措施,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進行。在遇重大災害事故情況下,可由相應災害事故專業救援隊伍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召開聯席會議。
(五)加強公安機關組織協調。公安機關要加強對公安消防隊伍應急救援工作建設的組織領導,負責社會應急救援成員單位和公安局所轄警種與消防隊伍的協同配合,推進公安消防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作戰體系建設。各地公安消防隊伍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公安機關的組織指揮下,與政府各有關部門和解放軍、武警、預備役部隊建立應急信息溝通和聯絡協調機制,強化與社會應急救援成員單位和公安局所轄警種聯系機制,共同完成綜合應急救援任務。
(六)發揮消防隊伍骨干作用。在當地政府的統一組織指揮下,依托消防部隊建立應急救援支隊和應急救援大隊。消防隊伍要充分發揮“體系健全、點多面廣、晝夜執勤、常備不懈、出動迅速、戰斗力強”等優勢,社會各應急救援隊要充分發揮“器材裝備齊全、專項業務素質高、處置經驗豐富”等特點,協同配合、取長補短,積極承擔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危險化學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災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空難、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眾遇險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參與配合處置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自然災害,礦山、水上事故,重大環境污染、核與輻射事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七)明確專業隊伍分工。各區、縣(市)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應承擔包括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安全生產事故,群眾遇險等社會安全事件的搶險救援任務,協助有關專業隊伍做好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礦山事故、環境污染和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作用,社會各應急救援成員單位要組建應急救援隊,合理儲備應急救援物資,建立高效便捷的物資、裝備調用機制。按照等級響應原則,應急救援支隊和應急救援大隊根據災情需要,調派相關力量到場參與處置。充分發揮專業救援隊特點,涉及相關領域災害事故處置,以相關領域專業救援隊為主體,社會應急救援成員單位積極參與、協同配合。
其中:各區、縣(市)公安局特警和巡警支隊、大隊、派出所民警負責本區域內的警戒和治安維護工作;交警支隊、大隊應急隊負責本區域內各類突發事件的交通秩序維護及交通應急救援工作;水利部門應急隊負責本區域內的防汛抗旱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林業部門應急隊負責本區域內的林業災害、森林火災的救援處置工作;氣象部門應急隊負責本區域內各類突發事件的氣象服務和保障及氣象災害的應對工作;國土資源部門應急隊負責本區域內地質災害的救援處置組織指揮工作;安監部門應急隊負責本區域內礦山、危險化學品等安全生產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處置組織指揮工作;電業部門應急隊負責本區域內各類突發事件的電力設施搶修和電力系統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電信、移動、聯通公司應急隊分別負責本區域本系統的突發事件應對及突發事件的通信設施搶修工作;自來水公司應急隊負責本區域內供水搶修和指導鄉鎮供水搶修工作;衛生系統應急隊負責本區域內各類突發事件的醫療救助及衛生系統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急隊負責本區域內各類突發事件的食品藥品救助及食品藥品領域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交通運輸部門應急隊負責本區域內各類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交通應急救援及道路交通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組織指揮工作;城鄉建設部門應急隊負責本區域內各類突發事件的建筑、市政設施搶修及建筑領域、城鎮公共設施、城鎮防汛等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組織指揮工作;環保部門應急隊負責本區域內環境污染事件以及各類突發事件的環境污染應急救援和處置組織指揮工作;旅游部門應急隊負責本區域內旅游行業涉及突發事件的救援和處置組織指揮工作;工商部門應急隊負責本區域內各類突發事件的工商物資救助及工商領域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農業部門應急隊負責本區域內農業自然災害的救助處置工作。志愿者應急救援隊伍在應急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參與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專家應急救援隊伍負責為相關領域的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法律、政策及技術支持。各應急救援隊要做好隊員選拔工作,保證具備一定相關專業災害事故應對能力和處置經驗,同時根據實際需要按比例配備不同職務、不同年齡的隊員,制定應急救援隊員情況登記表,做好隊員的培訓和補退工作。
(八)強化多種力量協調配合。建立政府統一領導,以公安消防隊伍為主體,其他多種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密切協同、有效聯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應急救援機制。以消防部隊力量為主體,消防部門現場最高指揮員為前方指揮部總指揮,視災情調集相關專業應急隊協助處置,各應急救援單位建立值班執勤制度,接到任務命令后,迅速出動,確保第一時間到達現場。各區、縣(市)要完成應對本地區易發多發災害事故的救援預案,確保一旦突發災害事故,能第一時間響應、第一時間協同作戰;同時制定跨區域增援出動預案,做好人員裝備編程,應對全市重特大災害事故的發生。各應急救援單位要明確力量編程,做好處置一般、較大、重特大災害事故的等級力量調派,按災情級別出動相應人員、器材裝備。對于公安消防隊伍應急救援范圍內涉及地域廣、危害范圍大、處置難度大的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要在政府統一指揮下實施,日常救援行動的組織指揮可由公安機關或消防部門現場最高指揮員實施。
三、全面加強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增強災害事故處置能力
(九)掛牌成立政府應急救援隊伍。市政府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隊掛牌成立市應急救援支隊,區、縣(市)政府依托公安消防大隊掛牌成立區、縣(市)應急救援大隊,任命市公安消防支隊、區縣(市)公安消防大隊軍政主官分別擔任綜合性應急救援隊的隊長、政委。
(十)加強消防隊伍應急救援工作建設。著眼于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立足于處置突發事件需要,依托消防部隊現有資源,組建高層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道路交通、地震、水域(冰上)等災害處置方面的6支應急救援專業隊,建設33個消防鐵軍滅火和應急救援攻堅組,滿足消防部隊履行法律和政府賦予的職能需求,進一步提升其快速反應能力和科學處置災害事故的水平。區、縣(市)級公安消防大隊、中隊警力不足的,當地政府可采取招聘合同制消防員方式予以補充。
(十一)加強其他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具有專業力量和專業裝備優勢的部門、系統、行業要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積極推動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和火災危險大的企業按標準和要求組建專職消防隊,履行應急救援職能;發揮共青團和紅十字會作用,建立青年志愿者和紅十字志愿者應急救援隊伍;充分發揮保安人員先期預警和早期處置的作用,將其納入公安消防綜合性應急救援力量體系,加強業務指導和專業培訓。加強專家組體系建設,政府從各專業隊伍中聘請專家和工程技術人員,分別組建石油化工、建筑、地震、水難、空難、森林、衛生防疫、環保、氣象、水電、通信、滅火等專業專家組,建立健全專家組會議制度,充分發揮專家學者的專業特長和技術優勢。
四、全面加強實戰體系建設,增強災害事故處置能力
(十二)建立公安消防隊伍綜合應急救援指揮平臺。建立由政府統一領導、公安機關統一指揮、消防隊伍負責人參加的市和區、縣(市)兩級公安消防隊伍綜合應急救援總指揮部,下設聯勤指揮部、作戰指揮部、應急救援保障部和專家組。依托消防通訊指揮系統建立全市公安消防隊伍綜合應急救援指揮平臺,在支隊和大隊分別設立市和區、縣(市)兩級公安消防隊伍綜合應急救援通訊指揮中心,實現與公安部消防局、省政府及各地政府、各有關部門及其他應急救援專業隊伍指揮或專業管理系統的互聯互通,實現政府統一領導,公安機關統一指揮,公安消防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集中接(處)警,公安、消防多警種同時響應,各類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協同聯動、資源共享,有效調動和指揮各類公安消防應急救援力量的指揮體系。
(十三)加強實戰演練和預案體系建設。各區、縣(市)應依據本區域重大危險源分布情況,制定、完善各類災害事故類型預案和與臨近區、縣(市)協同作戰預案,形成種類齊全、銜接緊密、實戰性強的市和區、縣(市)兩級公安消防隊伍應急救援預案體系。建立政府統一領導、公安機關組織指揮、相關部門協同緊密、有效聯動的公安消防隊伍綜合應急救援調度指揮和應急救援響應機制。明確參加國家和省、市、縣重大災害事故救援四級響應等級,一旦發生大的災害事故和重大災情,能夠迅速啟動公安消防隊伍應急救援預案和聯動機制,指揮調度各類公安消防應急救援隊伍及專家組就近快速機動增援,及時有效處置。
五、強化保障體系建設,提高公安消防應急救援綜合保障水平
(十四)加強應急救援裝備建設。市級消防部隊要依據承擔和參與處置的突發事件,按照“結構合理、功能多樣、性能優良、實用高效”的原則,依據《市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裝備配備標準》,在充分利用現有裝備資源的基礎上,搞好各類應急救援裝備的配備,重點增配防化救援、破拆排煙、生命搜救和反恐及處理突發事件方面的專用裝備及器材、藥劑,以及撲救高層建筑、石油化工的大功率、高效能的新型消防車輛和搶險救援車輛。區、縣(市)級消防部隊要達到《縣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裝備配備標準》的要求。其他應急救援隊伍要按照職責任務,強化專業裝備配備。
(十五)加強應急救援物資儲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加強各級行政區域的應急物資儲備建設。各級政府要成立專門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庫,加強對儲備物資的動態管理,保證及時補充和更新;能夠緊急調用、機動運輸所需物資,保障應急處置、生活、醫療等方面的需要。每個應急救援大隊至少要配備1輛戰勤保障車,確保應急處置急需。建立區域協作機制,實現區域聯動,構建“警地聯供聯保、儲備科學適量、調運迅速準確、資源滿足需求、運輸手段多樣、機制服從戰勤”的應急救援物資保障體系。
(十六)推進訓練基地建設。依托消防特勤訓練基地,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公安消防隊伍綜合性應急救援訓練基地和設施建設,重點完善危險化學品泄露、交通事故、建筑坍塌、地震、爆炸及恐怖事件等適應災害事故綜合應急救援處置的訓練設施。有訓練場所條件的區、縣(市)可根據區域易發、常發災害事故救援任務實際,著力推進公安消防隊伍應急救援綜合訓練基地建設。
(十七)加強經費保障體系建設。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將公安消防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與保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按照公安消防綜合性應急救援隊(站)建設、裝備配備、教育培訓、訓練演練、訓練基地、應急物資儲備的標準統一規劃建設。堅持專項投入與年度投入相結合,建立公安消防隊伍綜合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運行保障經費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