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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健全和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城鄉發展,依法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低起點、廣覆蓋、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
(二)促進充分就業與保障基本生活并重的原則;
(三)政府、集體、個人共同負擔,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原則。
二、保障對象
被征地農民是指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農民承包耕地而失去耕地,并且在征地時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業在冊人口以及征地后農轉非人員。
被征地農民身份認定按照《省被征地農民身份認定程序》辦理。
三、就業政策
(一)被征地農民農轉非后,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并處于失業狀態的,可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按規定優先享受國家和省的公益性崗位安置等就業扶持政策。
(二)用地項目業主單位要優先安置符合用工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就業,招用項目所在區(市、縣)被征地農民就業的,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補貼。補貼資金從區(市、縣)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具體補貼標準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的規定執行。
(三)農村戶籍進城務工的被征地農民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可享受相應的培訓補貼;自主創業的,可優先享受小額擔保貸款等優惠政策。
(四)建立被征地農民“征地一戶、幫扶一戶”的就業失業動態管理制度,為被征地農民轉移就業和自主創業提供指導和就業服務。
四、社會保障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農民承包耕地后,必須為年滿16周歲以上(在校學生除外)的被征地農民辦理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手續。
被征地后,保留農村戶籍人員要按照《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農轉非人員要按照《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被征地農民也可以根據自身經濟條件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不得重復參保。
(二)建立被征地農民參保補助制度。
被征地農民參保補助標準根據人均剩余耕地比確定。
人均剩余耕地比是指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積與當地鄉鎮農業人口人均耕地面積的比例。“家庭人口數”為家庭戶籍登記的人口數,“耕地面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的面積。
征地時年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的,參保繳費后給予一定的繳費補助,累計補助15年。繳費補助標準根據人均剩余耕地比確定。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每人每年9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年6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年3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70%以上的,每人每年100元。
征地時已年滿60周歲,且未享受繳費補助的,根據人均剩余耕地比,增發新農保或城居保基礎養老金。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每人每月97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月64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月32元;人均剩余耕地比70%以上的,每人每月10元。已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人員,不享受增發基礎養老金。
(三)參加新農保或城居保并按年繳費的,繳費補助按年劃入個人賬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以年度繳費憑證為依據領取繳費補助金。到待遇領取年齡時補助年限不足15年的,辦理領取待遇手續時一次性補足。未辦理參保繳費的,不享受參保補助。
(四)首次被征地時,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可補繳,從其年滿16周歲起至征地時的實際年齡,按兩年折算一年確定補繳年限。折算后的補繳年限最長為15年,補繳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新農保或城居保的補繳標準是:分別按照《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或《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規定的繳費檔次,由個人選擇其中一檔乘以折算后的繳費年限計算的個人應繳費總額。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補繳標準是:按照折算后的繳費年限,以征地時上年度起歷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乘以20%的費率計算的應繳費總額。
選擇參加新農保或城居保的,應繳費總額由個人承擔,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作為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算依據;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繳費總額由個人承擔,其中一部份按補繳對應年度的個人賬戶記賬費率建立個人賬戶,剩余部份劃入統籌基金。
(五)本意見實施后多次征地的,人均剩余耕地比達到新的繳費補助標準的,在上次繳費補助標準基礎上按已補助年限進行補差,并按新繳費補助標準按年補助,補助年限累積計算。已領取待遇的,人均剩余耕地比達到新的基礎養老金增發標準的,從達到新標準的次月起按照待遇就高原則辦理。
本意見實施前的被征地農民,本意見實施時符合規定條件且年滿16周歲的,參照執行。
(六)已享受現金直補的大中型水庫移民,補貼政策停止后,即可按本意見規定享受參保繳費補助或增發基礎養老金。
鼓勵有條件的村集體對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給予幫助。
參保繳費補助和增發的基礎養老金,從區(市、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中列支。
(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對生活困難的被征地農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規定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享受農村低保的,作為特殊困難農村低保保障對象增發補助金。
五、資金籌集
(一)凡實施征地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要按照土地出讓收入總額的6%提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二)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地統一年產值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的用地社會保障資金提取標準,用地項目業主單位要足額計提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城鎮建設批次用地應計提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由用地人民政府繳納。
(三)區(市、縣)財政部門要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提取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中,劃出5%的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資金到本級財政就業資金專戶,專項用于落實被征地農民就業政策。
(四)區(市、縣)財政部門應根據上年度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結余、本年度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資金提取和支出計劃,編制本級財政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資金支出預算,確保所需資金足額到位。
(五)市財政要安排一定的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資金,列入年度財政支出預算,用于對困難區(市、縣)的補助。
六、資金管理
(一)區(市、縣)財政部門要設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和用地項目業主單位計提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及上級下達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等,均要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管理,由區(市、縣)人民政府統籌使用。區(市、縣)人民政府對資金平衡承擔兜底責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預算。
(二)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計提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要在出讓收入到位時同步繳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從項目業主單位計提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要在用地手續報批前繳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征地項目未獲批準的,予以返還。
(三)區(市、縣)就業服務機構按年編制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資金使用計劃,報區(市、縣)財政部門審核,統籌使用。
(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中心)要于本年度制定次年參保繳費補助和增發基礎養老金資金需求計劃,經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匯總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五)區(市、縣)財政部門要根據本年度參保繳費補助和增發基礎養老金資金需求計劃,按年將所需資金預撥至本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新農保基金收入戶和城居保基金收入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據實辦理參加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繳費補助劃入個人賬戶、增發的基礎養老金發放等事宜,年終結算。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繳費補助,由區(市、縣)財政部門根據本年度資金需求計劃,按年將所需資金預撥至城居保基金財政專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據實辦理發放事宜,年終結算。
七、職責分工
(一)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推進。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協調、指導和推進;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組織實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中心)負責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宣傳動員及參保組織工作。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監督、管理和征地社會保障手續報批審核等工作,就業服務機構負責促進就業政策落實、被征地農民就業情況動態管理、審核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申請等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被征地農民參保登記、基金征收、社保待遇發放等工作。
(三)財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撥付與管理;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用地項目報批、征地面積確定、提供當地鄉鎮農業人口人均耕地面積;農業部門負責耕地政策確定、被征地農民承包耕地面積和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積的認定;民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按城鄉低保條件納入城鄉低保范圍審核,發放低保金;公安部門負責提供當地人口基本情況;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中心)負責被征地農民身份申報、審核和管理,協調組織被征地農民的參保繳費,年度參保繳費補助資金需求計劃的編制上報,享受參保繳費補助及增發基礎養老金人員定期資格認證等工作。
八、組織領導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充實鄉(鎮)和街道(社區服務中心)辦事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力量,核撥工作經費,確保政策落實。
(二)建立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籌協調,市發展改革委、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農委、市移民局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的工作協調機制,形成合力,共同推動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各區(市、縣)也要建立相應的工作協調機制。
(三)各級、各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宣傳工作;要注意研究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重要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四)各級、各部門務必認真履行職責,加強資金管理,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將嚴肅追究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對虛報瞞報征地數額、剩余耕地數額等信息享受參保繳費補助和基礎養老金待遇的人員,停止待遇發放,限期收回已享受金額,并依法追究責任。
九、其他
(一)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的規定,暫未納入國家新農保和城居保試點的區,已年滿60周歲的被征地農民,享受新農保或城居保養老待遇的,基礎養老金中的55元,由省級財政承擔;60周歲以下人員參保繳費后,每年給予30元參保繳費補貼,由省、市、區財政各承擔10元。
(二)已按《關于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意見》參保的被征地農民,應享受的繳費補助、養老待遇等根據本意見重新計算,具體處理意見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另行下文。
(三)區(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后組織實施。
(四)本意見實施。《關于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意見》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