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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在案件審理工作中,我們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突出以人為本,堅持維護紀律的嚴肅性和維護黨員干部權利并重,堅持依紀依法審核與創新審理工作機制并重,堅持提高審理人員素質與依靠社會支持監督并重,將案件審理作為加強紀檢監察機關內部監督、保證依紀依法辦案、提高紀檢監察工作科學化水平的重要抓手,在分級負責、審核把關、業務指導、隊伍建設等方面不斷加強和改進,針對性地解決了以往審理工作中的一些多發性、易發性問題,全市案件審理工作的規范化、科學化水平得到明顯提升。
創新案件審理工作機制的新嘗試
年,我們集中兩個多月時間對全市依紀依法辦案情況進行深入調研,發現存在個別案件調查取證不全、基層信訪案件辦理結果反復率高和審理干部業務知識局限以及審理人員力量不足等問題。面對這些問題和困難,我們立足實際,通過制度創新,較好地解決了以往工作機制下阻礙工作發展的突出問題和矛盾,為提升全市審理工作水平,保障案件審理質量提供了有力支撐。
(一)創立審理參與信訪案件審核制度,變信訪單一審核為審理參與審核,解決信訪案件辦理結果反復率較高的問題。將一些上級要結果件、涉及追究紀律責任的,尤其是對社會影響大、群眾關注的重要信訪案件納入審理審核范圍。一是明確審核重點。主要審核對群眾信訪舉報的問題是否進行全面初核、有無避重就輕或遺漏問題、初核的事實是否清楚、有無充足的證據。二是注重審核程序。信訪部門初核完畢,形成上報材料,并經分管信訪的領導審閱后,移交審理部門審核。三是嚴格審核把關。對案件查辦程序、證據鏈條、問題性質認定和條規運用等進行審核,呈報市紀委書記審查或常委會研究決定。四是提出審核意見。對于信訪部門所提意見準確的,予以支持和肯定,對于所提意見可行但證據尚不完善的,提出補證意見。這種機制,使審理關口前移,提前消除了案件質量隱患,降低了信訪案件辦理結果的反復率,從源頭上保障案件審理質量。
(二)建立案件調查階段審理提前介入制度,變事后審核補證為事中及時提醒,解決重大復雜案件在調查階段“易走彎路”的問題。對重大項目、社會影響大、群眾關注度高的案件,在調查取證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時,經分管檢查和審理領導批準,由審理人員提前介入。一是由審理人員對調取的所有證據進行全面審核。二是針對取證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結合違紀構成要件提出下一步調查取證方向的建議。三是對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是否嚴格按規定程序辦理進行零距離監督,確保辦案程序合法。這種機制,將審理的審核把關和業務支持、內部監督有機結合起來,主動在案件調查方向確定、證據甄別采信、條規適用等方面為案件承辦處室提供業務支持和服務。
(三)創立區縣特聘助審員制度,變“內部審理”為“協助審理”,解決審理人員業務知識局限、審理質量不高的問題。從法院、檢察院、司法局、財政局、房管局等職能部門聘請政治過硬、業務精通的黨員干部作為特聘助審員,從事實認定、證據把握等角度參與區縣自辦案件的審理。首先對案情復雜、有較大影響的案件由區縣紀委常委會確定為助審案件,其次在案件審理3天前,根據案件類型確定助審員。審理期間,由助審員提出意見,最后由區縣紀委審理室主任匯總意見,擬定審理報告,召開審理室室務會議集體討論,形成正式審理意見,提交區紀委常委會研究。同時,我們實行特聘助審員參與向案件檢查室反饋意見,選派特聘助審員代表參加區縣紀委常委會案件審理專題會議,充分發表意見,為常委會班子決策發揮參謀助手作用。這種機制,有效借助了助審員的專業知識優勢,完善、提升了審理人員的知識結構、工作能力和水平,強化了社會力量對案件查辦工作的監督,增強了案件審理工作的透明度,案件審理質量明顯提高。
(四)創立鄉鎮案件審理協作區制度,變“自查自審”為“協作審理”,解決鄉鎮審理人員缺乏、案件質量不高的問題。在實施辦案協作區的基礎上,結合“鄉案縣審”制度,實行鄉鎮案件審理協作區工作機制。成立審理協作區審理小組,組長從長期從事紀檢監察工作、熟悉案件審理業務的基層紀委書記中產生,成員為協作區各基層紀委負責審理業務的紀委委員。審理案件時,以案發地審理干部為主審人,抽調本協作區內兩名審理人員組成,由協作區審理小組與案發地鄉鎮紀委干部共同對案件進行初審,形成初步審理意見后,按照鄉案縣審的有關要求,由基層紀委將案件移送縣紀委審理室進行協審把關后,提出協審意見由案發地鄉鎮黨委會議研究決定。這種機制,實現了審理資源優勢互補,有效解決了基層紀委辦案查審不分的問題,改變了以往鄉鎮紀委審理案件“單打獨斗”的局面,同時解決了基層紀委案件審理力量不足、業務不熟、案件質量難以保證的實際問題,基層紀委案件審理質量和效果極大提高。
創新案件審理工作的幾點思考
進一步完善和規范審理工作制度,推動審理工作,健康發展,不斷取得實效。一是逐步規范審理參與信訪審核機制。要在實踐中積極尋求既能確保所辦案件經審核后在實體和程序上都符合要求,又能便捷、高效、客觀地化解矛盾,找準問題的結合點,逐步規范信訪初核案件審理的范圍、內容、程序和標準要求,使信訪案件處理過程不斷程序化、規范化,從源頭上確保案件審理質量。二是進一步規范調查階段審理提前介入制度。目前,我們尚未明確調查階段審理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圍,在介入的程序上也沒有統一的規范。如何在“提前介入”工作中進一步加強審理監督職能,值得思考。我們將結合工作實際,規范提前介入工作制度,明確提前介入的時機、案件范圍、工作的任務與重點等。三是進一步完善基層特聘助審員和案件審理協作區制度。繼續深入探索,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建立一支全市助審員隊伍,明確助審員準入資格,完善管理制度,為保障和提升全市案件審理工作水平提供智力支持。四是繼續探索和加強與信訪、檢查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制度。明確工作對接程序、工作要求,不斷完善案件質量問題反饋機制,并以制度形式加以鞏固。
堅持以改革創新的精神解決案件審理工作中的新問題,建立健全案件審理質量保障的長效機制,不斷推動案件審理工作科學、有序運行。抓住影響案件審理質量的重點問題和關鍵環節,積極主動地探索新形勢下案件審理工作新思路、新機制。一方面,對疑難復雜案件,探索建立論證協調機制。從公檢法、組織人事、財政審計等部門挑選有較深造詣的同志,共同研究探討重大黨紀政紀疑難案件的定性、有關法律政策的適用問題,協調案件處理過程中不同職能部門在案件移送和證據轉換上的銜接,準確認定疑難復雜案件性質,確保案件處理取得良好的政治、社會和法紀效果。另一方面,探索建立案件審理質量保障工作體系。對審理工作的各個環節加以規范,明晰各環節的人員職責、流程、要求、目標等,確立考核目標和評價標準,實現審理工作有部署、有落實、有檢查、有考核的完整體系。三是及時總結推廣案件審理工作中創新的成功經驗。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在全市試行審理參與信訪案件審核機制,堅持關口前移,從源頭上保證案件審理質量。結合基層工作實際,有選擇地試行特聘助審員制度和案件審理協作區制度,保障基層案件審理質量,有效提升全市案件審理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