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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綜合整治工程是一項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民心工程和公益工程,沿各鎮、街道辦事處和廣大群眾要積極支持工程建設,為工程建設順利進行做好環境保障。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省河道管理條例》規定,峽大壩至咸陽鐵路橋段,臨河二十米,背河五十米為河道堤防護堤地,屬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有。沿各鎮、各街道辦事處要廣泛宣傳,做好群眾工作,積極、無償地騰出堤防建設用地。
三、我區綜合整治工程建設的清障范圍和施工范圍是,北岸西起鳳凰大橋東至陽平鎮第六寨村段。
清障內容是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采砂場、存砂場地、進出道路、地面附著物、臨時建造的房舍、魚池、預制場以及樹木、蔬菜、果樹等農作物和各類影響施工和行洪阻水的障礙物。
四、工程建設范圍內的砂場要全部關閉、取締。自本《通告》之日起,嚴禁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亂采濫挖,禁止在新修河堤邊線以內亂堆亂放,亂設障礙,干擾施工。
五、沿線各鎮、各街道辦事處及村組,要積極支持、配合綜合整治工程中標單位施工,提供方便,不得給施工設備、車輛通行設障,不得阻止、刁難施工單位,不得向施工隊強行要求包攬工程或抽取其他費用。
六、綜合整治工程清障及環境保障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區治渭辦配合。
七、對阻撓整治工程環境保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阻撓綜合整治工程正常施工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