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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學發展、共建和諧”精神為指導,進一步貫徹執行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和《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誰發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積極履行政府監管職能,依法查處和遏止無證無照經營活動,切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群眾根本利益。
二、查處重點
(一)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
(二)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三)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四)已經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以及許可證(或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五)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批準文件)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
三、職責分工
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各職能部門要根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密切配合,嚴格查處取締各類無證無照經營活動。
(一)市工商局。為無照經營查處取締工作牽頭部門。負責查處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已經辦理注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以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二)市*局。負責對從事旅館、公章刻制、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拍賣業、爆破作業等須經本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三)市國土局。負責對從事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等須經本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四)市規建局。負責對從事建筑施工、勘察設計、工程監理、房地產開發、城市燃氣供應、城市規劃編制等須經本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五)市文廣局。負責對從事娛樂場所、營業性演出、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音像制品經營等須經本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六)市衛生局。負責對從事食品、化妝品、消毒產品、餐飲、公共場所、醫療機構等須經本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七)市質監局。負責對從事生產許可證管理產品、進口計量器具、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計量器具等須經本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八)市環保局。負責對從事危險廢物、嚴控廢物、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排污許可證、放射源安全許可等須經本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九)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對從事藥品和醫療器械等須經本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十)市安監局。負責對從事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等須經本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十一)市經貿局。負責對從事成品油、煤炭、民爆器材、典當、報廢汽車回收、拍賣等等須經本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十二)市交通局。負責對道路運輸業、水路運輸業及相關輔助業等須經本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十三)市人勞局。負責對從事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境外就業中介服務等須經本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十四)市煙草專賣局。負責對須經本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煙草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十五)市農業局。負責對從事農作物種子、肥料、獸藥、種畜禽、飼料及飼料添加劑、動物檢疫診療等須經本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十六)供水、供電、電信等公共企事業單位。加強自律與管理,不得在明知或應知是無證無照經營的情況下為其供水、供電和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等便利條件。在接到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下達的不得為違法經營場所供水、供電、提供互聯網服務等便利條件的協助執行通知后,應及時予以執行。
(十七)其他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負責對須經本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以上各職能部門還應負責查處本部門涉及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八)各鄉鎮、街道和社區、村民委員會等群眾自治組織。積極配合各職能部門查處無證無照經營,發現轄區內的無證無照經營或為無證無照經營提供生產經營場所、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要及時報告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查處,并做好經營戶、出租戶的教育宣傳和政策解釋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齊抓共管。市政府成立查處取締無照經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府辦分管副主任、市工商局局長任副組長,市工商局等上述相關職能部門分管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市工商局。查處取締無照經營違法活動實行政府統一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聯合行動的長效監管機制。
(二)強化宣傳,營造氛圍。查處無證無照經營工作情況復雜,任務艱巨,各職能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營造氛圍,使廣大群眾、經營者充分認識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精神,自覺抵制和停止違法經營行為。
(三)堅持原則,講求方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是一項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強的工作,既要依法行政,又要有情操作。各職能部門要強化大局意識和服務意識,始終堅持“教育在先,查處在后,疏導為主,取締為輔”的工作方針。要區別不同情況,切實加強引導、扶持和規范。對無證無照經營的低保戶、困難戶、殘疾人,符合經營條件的,給予規費、稅費優惠政策;對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應予以堅決查處或取締。
(四)嚴格把關,依法行政。行政許可審批部門要嚴格按照前置審批規定,依法審批或核發許可證。要對所涉及前置審批的事項,進行全面清理,對未經審批或未取得許可證,市工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五)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對不按規定職責和程序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或者發現無證無照經營行為不予查處的,要追究當事人直至單位領導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