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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勵企業改組或組建股份有限公司
1.企業在改組(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過程中,在改組方案范圍內的企業,因審計調帳、評估增值等原因而增加繳納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城建稅,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全額補助。
2.企業為了改組(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將盈余公積、資本公積、未分配利潤等轉增為自然人股本,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全額補助。
3.企業為了改組(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剝離或重組的資產,在產權轉讓、資產過戶時免收行政過戶費;產權變更資產過戶所發生的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城建稅,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全額補助。
4.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企業歷年來享受的國家和地方有關優惠政策形成的扶持資金,歸原企業所有;在其企業權益轉增資本過程中涉及所得稅應按規定征收,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全額補助。
5.企業完成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并報省證監局備案可以進入上市輔導期的,給予企業一次性50萬元獎勵。
二、鼓勵企業境內外上市融資
6.企業進入擬上市輔導期(最長不超過三年,下同),以確定擬上市輔導期前三年實繳企業所得稅平均數地方留成部分為基礎,年環比增幅10%為基數,超基數部分,由市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全額補助。
7.企業在擬上市輔導期,投資高新技術項目、重點技改項目時,市發改、財政、科技等有關部門優先推薦享受國家及地方貼息資金、科技扶持資金和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等政策性扶持;優先支持擬上市輔導期企業和上市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科技服務企業和國家級、省級工程技術中心。
8.對取得中國證監會上市受理通知書的企業,給予30萬元獎勵。企業實現上市,募集資金到位的,給予100萬元上市獎勵;企業通過“買殼”、“借殼”實現上市的,給予30萬元獎勵,將納稅地改設到我市的再獎勵70萬元;對市外上市公司整體搬遷到我市,并在我市納稅,且連續穩定經營2年以上、貢獻突出的,給予300萬元獎勵。
9.企業上市后,以上市前三年實繳企業所得稅平均數為基礎,年環比增幅達到當年全市地方財政收入平均增長幅度為基數,超基數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全額補助。
10.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募集的資金,以在*實施項目的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給予獎勵,獎金最高不超過200萬元;通過增發、配股、公司債等再融資措施募集的資金,以在*實施項目的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給予獎勵,獎金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積極營造促進企業上市融資的良好環境
11.健全組織,加強領導。成立由市長任組長,分管副市長任副組長,市府辦、經貿局、發改局、財政局、國土局、建設局、規劃局、工商局、國稅局、環保局、安監局、人勞局、科技局、外經貿局、人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市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上市培育企業的確定以及上市過程中重大事項的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上市辦),辦公地點設在市府辦,負責企業上市工作的指導、協調和服務。
12.簡化程序,高效服務。市經貿、發改、財政、國土、建設、規劃、工商、外經、國稅等部門要積極協調密切配合,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全力支持企業上市,根據企業上市需要,及時為企業出具相關合規性證明,盡快辦理證照登記變更手續。市財政每年安排上市工作專項經費用于企業上市培訓和推介活動,努力推進企業掌握上市業務知識,提高資本運營意識和能力。
13.特事特辦,責任到人。對企業上市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困難和問題,實行“一事一議”制度,并由相關責任單位明確專人負責辦理,做到特事特辦,急事先辦。
14.建立上市企業培育制度。企業符合注冊地、納稅登記地均在*,且滿足年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凈資產2000萬元以上,不存在未彌補虧損,主營業務突出,并編制詳細上市工作計劃的成長型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可向市經貿局申請列為上市培育企業,市經貿局初審后報市上市辦審核,經市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審定批準后,列為上市培育企業。上市培育企業實行動態管理,三年內有效;三年內不能上市的,需重新申報認定。
四、政策兌現
15.企業申報。凡符合補助獎勵條件的企業,應及時做好兌現政策材料的準備,其中企業涉稅補助獎勵申請,由企業向轄區內市地稅征收分局申報;企業涉稅以外的其他補助獎勵申請,由企業向市經貿局申報。初審意見在15個工作日內報送市上市辦。
16.審核撥付。市上市辦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做好審核工作,并報市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同意,由市財政局按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辦理資金撥付。
17.政策管理。市上市培育企業自審定之日起3年內不愿上市,上市公司自掛牌交易之日起或“買殼”、“借殼”公司自辦妥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5年內,企業注冊登記地遷出*市行政區域的,或者企業上市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在*市行政區域內的,所得優惠及補助獎勵一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