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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一)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且只能享受本村的宅基地,各鄉鎮(街道)要嚴格執行大中小戶的面積標準:
1.大戶(6人及以上)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
2.中戶(4~5人)最高不得超過110平方米;
3.小戶(3人及以下)最高不得超過90平方米。
(二)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1.因國家建設、墾區移民、災毀等需要搬遷的;
2.實施村鎮規劃或村鎮改造,必須調整搬遷的;
3.常住人口中已領取結婚證書或未領結婚證已達到法定晚婚年齡,確需分戶建房的;
4.申請農村私人建房的家庭,若為離異家庭,離異時間5年(含)以上方可申請;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1.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
2.出賣、出租、贈與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宅基地上建筑物的;
3.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并被批準后,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的;
4.其他不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
(三)農村宅基地申請程序
農村村民申請建造住宅用地,應向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通過并予以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經鄉鎮(街道)審查和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農村宅基地建設用地規模的控制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要嚴格執行鄉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從嚴控制占用耕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各鄉鎮(街道)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實行總量控制,嚴禁以任何名義擅自擴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規模,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規模。
科學制定和實施村莊改造、歸并零散村計劃,積極推進農村宅基地整理,促進村鎮土地集約利用。在規劃撤并的零星居民點范圍內,停止審批新建、擴建、改建住宅。村民委員會應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合理安排撤并居民點村民的建房用地。
農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和非農建設。
三、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
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加強農村宅基地登記工作,切實保障“一戶一宅”法律規定的落實。農民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后,土地使用者應當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市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一)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除繼承外,宅基地面積累計不得超過大中小戶標準。
(二)嚴格執行城鎮居民不能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的規定。對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三)嚴格執行宅基地面積標準
1.農村村民新建房屋的宅基地,按批準面積確權。對未經依法批準使用的土地不予確權,鄉鎮(街道)應督促村民委員會對該類用地制定相關的管理辦法。
2.農村村民的宅基地允許內部調劑,但僅限于農村戶口的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調劑須經村民委員會或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調劑對象應是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本村村民,調入戶調入后總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大中小戶標準,調劑雙方應當在調劑協議生效后向市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四)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分戶登記
1.農村村民屬農業家庭戶,并有兩個(含)以上兄弟,且已領取結婚證書的(或兄弟中有一個已達法定婚齡且在本村無其他房屋的),可申請立戶并申請分割登記,但其父母必須在幾個兄弟中選定一個落戶,不得單獨立戶。
2.農村村民屬農業家庭戶,已達法定婚齡的獨生子女不得單獨立戶。有兩個(含)以上女兒經戶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同意均入贅的,可申請立戶并申請分割登記,但其父母必須在幾個女兒中選定一個落戶,不得單獨立戶。男方在入贅后申請建房的,其在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宅基地必須注銷登記,交還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調劑給符合宅基地申批條件的本村村民。
3.*市區內涉及分戶的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國土資源局關于*市區征收集體土地房產分割暫行規定的通知》(江政發〔20*〕39號)執行。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請分戶登記的申請人必須提供下列材料
1.土地分割登記申請書;
2.農村村民分戶必須有戶口所在村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分家協議書;
3.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或相關權屬材料復印件;
4.分割登記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等;
5.須提交村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必須提供村民代表大會決議;
6.其他須提供的材料。
四、除本意見外,政府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本文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市人民政府關于農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標準的規定》(江政發〔*〕11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