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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區直各部門:
一、取消(停止)五項涉農建房行政事業性收費
1、取消在城市規劃區(含集鎮規劃區)外向農民建房戶收取定位放樣費;
2、取消在城市規劃區(含集鎮規劃區)外向農民建房戶收取集鎮配套設施建設費;
3、停止在審批環節向農民建房戶收取白蟻防治費;
4、取消向農民建房戶收取測量費;
5、取消向農民建房戶收取質監費。
二、規范二項涉農建房服務性收費
1、建筑設計費。要與建房審批脫鉤,在委托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按委托的數量、質量、時限提供設計圖紙服務后才能收費。凡未按委托合同約定要求提供單體設計圖紙的,一律不得收取設計費。
2、土地費。土地中介機構駐所不得設在國土局(所)內,活動必須與建房用地審批相分離,嚴禁土管工作人員從事有償活動。國土部門對未經中介機構的農民建房申請也必須受理,并按規定的時限辦結。
3、其他中介服務收費必須依法設立,并不得違反自愿、委托原則。
三、停止“沒收作價”的處理方法
要停止對未批先建的農民建房對象采用“沒收折價”的做法,對違法建房的要嚴格依法處理。
四、保留二項農民建房行政事業性收費
1、國土部門的土地證工本費。標準為:普通證書5元/本,特制證書20元/本,由農民自愿選擇。
2、建設部門的房產證工本費。標準為:10元/本。
五、對違規收費行為的處理
今后凡發現在上述可繼續收取項目以外收費的,農民可以拒絕交納,并向區物價局或區農負辦舉報,或向區糾風辦投訴。凡屬亂收費行為一經查實,違規收取的款項必須如數退還農戶或全額沒收上繳國庫。同時依據《浙江省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紀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