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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
一、農村公共衛生工作的總體目標和任務
(一)農村公共衛生工作的總體目標。到20*年,建立健全以區為主,區、鄉鎮(街)、村分級負責的農村公共衛生管理體制,建立健全適應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以區級醫療衛生單位為指導、鄉鎮衛生院為樞紐、村衛生室為網底的三級公共衛生服務網絡,建立健全各級政府加強農村公共衛生的投入保障和責任考核機制,進一步推進農村疾病控制、婦幼保健、愛國衛生、衛生監督和基本醫療工作,以區為單位農村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達標率達到80%,全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率及參合農民健康體檢率分別達到80%,使農民人人享有初級衛生保健。到2010年,農村公共衛生狀況得到進一步改善,全區主要健康指標與全省同步達到目前中等發達國家的水平。
(二)強化農村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全面落實預防接種等各項疾病防制措施,有效控制結核病、血吸蟲病、艾滋病、肝炎等嚴重危害農民健康的各種傳染病、地方病、寄生蟲病和職業病,積極開展高血壓、腫瘤、糖尿病、精神病等常見慢性病的綜合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公共衛生信息收集與報告制度,提高對農村重大疫情、集體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應急能力。到20*年,常住兒童計劃免疫建卡發證率和接種率均達到95%以上,流動兒童計劃免疫接種率達85%以上;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規范報告率達95%,查處到位率達100%。
(三)提高農村婦幼保健工作水平。加強婦女生殖保健、常見婦女病防治和孕產婦、兒童系統管理,強化產前篩查與診斷,有效降低出生缺陷,進一步控制和降低孕產婦和嬰兒死亡率,提高婦女兒童健康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質。到20*年,農村孕產婦死亡率和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分別控制在25/10萬和13‰以下。
(四)深入開展農村愛國衛生運動。依托“百村示范、千村整治”、“萬名農民飲用水”工程和創建文明村鎮、衛生村鎮活動,加強農村基礎衛生設施建設和環境綜合整治。加大改水改廁和除“四害”工作力度,積極推行農村垃圾集中收集和處理。到20*年,累計完成148個行政村的村莊整治建設任務;全區農村垃圾集中收集率達90%以上,村保潔制度覆蓋率達75%,農村糞便無害化處理率達40%,農村飲用水水質監測率達95%以上。
(五)大力推進農民健康促進行動。采取多種形式普及科學衛生知識,增強農民健康意識,引導農民形成良好的衛生行為。到20*年,健康教育戶覆蓋率達80%,學校健康教育開課率達100%。
(六)加大農村衛生監督執法力度。衛生、工商、綜合執法、食品藥品監督、環保、公安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實行聯合執法,以食品等健康相關產品、職業危害及醫療服務市場監督執法為重點,全面加強對食品、藥品、企業、學校、公共場所、醫療機構等的衛生監督管理,充分發揮群眾參與、輿論監督的作用,提高農村衛生安全保障水平。到20*年,完成航埠、花園、石梁等衛生監督派出機構設置,構建覆蓋全區衛生監督網絡。
(七)改進農村基本醫療服務。調整和優化農村衛生資源布局和配置,加強衛生支農工作,提高農村基本醫療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加大鄉鎮衛生院改革力度,不斷提高農村衛技人員防治常見病、多發病的能力,大力推廣中醫藥適宜技術,發揮中醫藥“簡、便、驗、廉”的優勢,為農民提供便捷、連續、有效的基本醫療服務,做到小病不出村鎮、大病及時救治。到20*年,80%以上的鄉鎮衛生院達到規定建設標準,全面消除現有危房,醫療設備完成“老三件”向“新六件”轉變;90%以上村衛生室完成規范化建設目標。
(八)提高農村衛生技術人員素質。全面實施衛技人員素質提升工程,通過開展學歷教育、繼續教育培訓和醫務人員選送到上級醫院進修學習等方式,提高衛技人員素質。到20*年,衛生系統醫務人員大專以上學歷達到40%,到2010年60%以上鄉村醫生達到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
(九)做好農村流動人口公共衛生服務工作。加強公安、衛生、人口與計生、教育、勞動保障等部門及鄉鎮政府之間流動人口信息的交流。重點做好流動人口的預防接種、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和外來務工人員職業健康體檢工作,落實對肺結核、血吸蟲病、艾滋病等重點傳染病患者的查治和管理措施。
二、建立健全區、鄉鎮(街)、村三級公共衛生管理體制和服務網絡
(十)區政府對農村公共衛生承擔全面責任。成立公共衛生管理委員會,由區政府主要領導任主任,分管領導任副主任,區發展和改革、財政、人事、衛生、農業、民政、教育、人口與計生、建設、水利、食品藥品監督、綜合執法等部門主要領導任成員,辦公室設在區衛生局。負責組織、協調、督查農村公共衛生工作的開展,并將農村公共衛生工作情況納入有關部門和鄉鎮干部績效考核內容。
(十一)鄉鎮政府(街道)要切實承擔起對農村公共衛生工作的領導責任,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落實區政府下達的農村公共衛生工作目標任務,并組織實施,定期開展轄區內公共衛生工作的檢查與考核。鄉鎮(街道)要有一位領導分管衛生工作,并在鄉鎮(街道)在職干部中確定一名公共衛生管理員,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村兩委要做好本村范圍內的公共衛生管理工作,完成區、鄉(街)下達的公共衛生目標任務。各行政村要確定一名專職或兼職的公共衛生聯絡員,負責做好日常工作,公共衛生聯絡員一般由鄉村醫生擔任,也可以由婦女主任或計生服務員擔任。
(十三)按照國家和省級有關部門制定的建設標準,加強區衛生監督所、區婦幼保健院和區人民醫院建設,落實國家和省級有關部門制定的事業補助政策。區級醫療衛生機構應依法履行公共衛生工作職責,承擔轄區內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醫療救治、衛生監督以及對農村衛生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指導等工作。
(十四)鄉鎮衛生院主要承擔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受區衛生行政部門委托承擔轄區公共衛生管理職能,公共衛生工作實行院長負責制,內設公共衛生科負責日常工作。
鄉鎮衛生院要與鄉鎮計生服務站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在農村公共衛生工作中共同發揮積極作用。
(十五)村衛生室等村級醫療衛生機構要接受村“兩委”、鄉鎮衛生院的管理和指導,主要承擔責任區域的公共衛生信息收集與報告、常見病的初級診治和轉診、健康宣教,協助建立健康檔案、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和地方病防治等工作。
(十六)建立健全農村衛生監督體系。根據“劃片設置,垂直管理”的原則,完成區級衛生監督派出機構的設置,執行區衛生監督機構下達的轄區衛生監督執法任務。派出機構的人事和財務納入區衛生監督機構統一管理,人員編制和經費配備按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確定的標準執行。
三、加大投入,為農村公共衛生服務提供有力保障
(十七)落實中央、省有關農村衛生工作的各項政策,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投入,確保農村公共衛生工作所需經費。
(十八)加大對農村公共衛生服務的投入,以購買和補貼公共服務的方式,重點加強直接面向農民的公共衛生服務。從20*年起,建立農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15元標準的農村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資金,區財政按標準落實配套資金;建立農民健康專項資金,按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每人每年10元的標準設立。
(十九)農村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補貼直接面向農民公共衛生服務的項目支出(項目及基本內容見附表),提高現已開展工作的服務質量,增加符合農民需要的服務項目,減輕農民的服務費用負擔。農民健康體檢專項資金用于二年一次的健康體檢。
(二十)專項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并接受審計部門審計和社會監督。
(二十一)落實鄉鎮衛生院經濟政策。要增加對衛生院的投入,切實幫助解決衛生院改革、建設和發展中存在的困難。鄉鎮衛生院承擔公共衛生工作所需的經費由區財政預算安排。落實鄉鎮衛生院院長和農村公共衛生人員的工資及社會保險的有關政策。
(二十二)鄉鎮衛生院的基礎設施建設、公共衛生裝備、醫療設備更新購置等項目支出,由財政和衛生部門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等情況,經論證后確定,給予適當補助。鄉鎮政府(街道)要重視、關心鄉鎮衛生院的建設和發展,每年安排相應的衛生事業發展經費,并納入鄉鎮財政預算。
(二十三)對農村衛生技術人員教育培訓予以經費補助。組織開展鄉鎮衛生院院長管理知識培訓,衛技人員全科醫學、護士崗位培訓,選送醫務人員外出進修學習;完成鄉村醫生每兩年一次的知識更新培訓。所需經費由區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二十四)建立重點疾病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專項經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文件精神,落實肺結核病、艾滋病、血吸蟲病和免疫規劃專項經費。
四、加強直接面向農民的公共衛生服務
(二十五)保證農民享有基本服務。通過主動上門、電話預約和呼救等服務形式,為農民家庭提供健康教育、健康隨訪、社區巡診和連續、方便的基本醫療服務。把推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改進對農民的醫療衛生服務結合起來,逐步建立健康檔案,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務水平。
(二十六)保證農村重點人群享有重點服務。為農村兒童提供系統保健和預防接種;為農村婦女提供孕產保健和婦女病檢查;為農村特困殘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戶等困難群體和60歲以上老人提供定期隨訪服務,實行動態管理;為農村結核病、血吸蟲病、艾滋病和精神病等慢病患者提供社區管理。
(二十七)保證農民享有基本衛生安全保障。加強對農村食品、飲用水衛生的監測和集體聚餐的指導與管理,落實對農村學校、企業、醫療機構等的巡查協管,進一步提高農村公共衛生信息報告及時率和衛生監督覆蓋率,努力避免因信息報告不及時、控制措施不力而造成的損失。
(二十八)建立區對鄉、鄉對村、村對服務人員的業務評估和量化考核機制,將服務到位情況和農民滿意程度作為評價考核的主要依據。
五、大力推進農村公共衛生運行機制和服務模式改革
(二十九)每個建制鄉鎮要辦好一所政府舉辦的衛生院,按照規范化標準要求,加強鄉鎮衛生院的基礎設施和基本裝備建設。按區域衛生規劃要求,合理設置醫療衛生機構,合理確定不同鄉鎮衛生院的功能定位,重點加強航埠、石梁、花園等中心衛生院建設。繼續實施“以大帶小”戰略,區級醫院、中心衛生院要定期派出人員為結對的鄉衛生院進行業務技術培訓和指導,建立雙向轉診制度,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共同發展,滿足農村衛生保健和基本醫療服務需求。
(三十)深化鄉鎮衛生院運行機制改革。引入競爭機制,實行多種選拔任用方法,擇優選聘鄉鎮衛生院院長,建立院長任期目標責任制,擴大院長人事、分配、業務等經營自主權;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推行人事制,全員聘用制和績效工資制,形成有生機活力的用人機制和分配激勵機制,提高服務效率。
(三十一)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舉辦農村民營醫療機構,促進國有、民營醫療機構相互競爭、共同發展,滿足農民醫療衛生服務需求。
(三十二)強化村衛生室的基礎性功能。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合理布局村衛生室,加強規范化建設。村衛生室原則上由村民委員會舉辦,可采取鄉鎮衛生院派出服務、鄉村聯辦、社會或有執業資格的個人辦等多種形式承辦。村級醫療機構提供直接面向農民的公共衛生服務,要給予必要的補助。
(三十三)農村公共衛生服務由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為主承擔,鼓勵其他農村醫療衛生機構參與競爭,提高服務水平和效率。要切實轉變服務模式,推行農村社區衛生服務,把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建設成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社區衛生服務站,通過聯村醫生、駐村醫生等多種形式的“責任醫生制”,建立健全“條塊結合、分片包干、團隊合作、責任到人”的工作機制,使農村居民就近獲得醫療衛生服務。
六、加強領導,強化責任,全面推進農村公共衛生工作
(三十四)加強農村公共衛生工作,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是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要充分認識加強農村公共衛生工作的重要意義,把公共衛生工作納入區政府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積極探索,定期研究,及時總結經驗,在實踐中不斷完善,確保取得成效。
(三十五)農村公共衛生工作實行政府領導下的部門分工負責制。區公共衛生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要根據本部門在加強農村公共衛生工作中的職責,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農村公共衛生工作。
(三十六)開展“衛生強鄉(鎮)”創建活動,推動和加強農村公共衛生工作,對獲得“衛生強鄉(鎮)”榮譽稱號的單位區政府將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要將農村公共衛生工作實施情況納入衛生創強的考核范圍,并建立定期復查、滾動評估的機制。
(三十七)加強對農村公共衛生工作的督查和指導。重點檢查農村公共衛生管理職責和直接面向農民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落實情況。區衛生、財政、審計部門要對農村公共衛生服務質量、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進行動態跟蹤、專項檢查和審計,確保工作落到實處,使農民真正享受到公共衛生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