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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一步明確目標任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
(一)就業再就業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基本解決體制轉軌遺留的下崗失業問題,重點做好國有、市屬集體企業中的下崗失業人員和重組改制關閉破產企業需要安置人員的再就業工作,鞏固再就業工作成果,增強就業穩定性;努力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的就業工作,積極推動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在開發就業崗位的同時,大力提升勞動者職業技能和創業能力;改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環境,積極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加強失業調控,將城鎮登記失業人數控制在合理范圍內,減少長期失業人員數量;加快就業法制建設,逐步建立就業與社會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
(二)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認真落實“十一五”時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擴大就業擺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進一步貫徹落實“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充分利用我市個私經濟比較發達的優勢,在重點解決好體制轉軌遺留的下崗失業人員和重組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再就業問題的同時,努力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和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有步驟地統籌城鄉就業和提高勞動者素質,探索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
(三)20*年至20*年,我市就業再就業工作的主要目標是:按照“十一五”規劃,新增就業崗位52000個,由于外來工退潮空出就業崗位18000個。每年幫助3800名下崗失業人員實現就業再就業,其中困難人員實現再就業1500名;每年幫助10000名農村富余勞動力實現轉移就業;力爭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以內。具體做好三件實事:
1、根據我市下崗失業人員特別是改制企業需要安置的人員的具體情況,按所有制形式、安置辦法、年齡結構、再就業現狀及現有社會保障情況進行分類,然后根據不同類型情況進行統籌處理,繼續堅持“24小時即時服務”,盡可能使全部有就業愿望的國有、國資控股及市屬集體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和由于企業重組改制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職工實現再就業。
2、對城鎮新成長的勞動力,堅持“勞動預備”和“就業準入”制度,對各類大中專畢業生開展適應性訓練,挖掘就業潛力,廣開就業門路,提供就業崗位,以保證這部分人的充分就業。
3、積極引導和幫助城鎮社會閑散勞動力和農村轉移勞動力,通過勞動力市場介紹實現就業。
(四)把深化改革、促進發展、調整結構與擴大就業有機結合起來,在制定涉及全局經濟社會政策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把擴大就業作為重要因素考慮;在注重提高競爭力的同時,確立有利于擴大就業的經濟結構和增長模式;繼續堅持擴大內需的方針,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增長,積極調整經濟結構,大力發展具有比較優勢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和企業,千方百計增加就業,實現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的良性互動。
(五)大力發展第三產業,繼續拓展商貿、餐飲、旅游及其他服務性領域的就業渠道,針對下崗失業人員的特點,重點發展社區服務業,尤其是要注重開發適合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清潔、綠化、社區保安、公共設施等公益性崗位,積極發展非正規組織就業,幫助下崗失業人員通過靈活多樣的形式實現再就業。
(六)繼續發揮我市民營經濟、中小企業在吸納勞動力就業方面的積極作用,認真貫徹《中小企業促進法》,鼓勵和扶持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和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發展,拓寬就業渠道。
(七)加快城鎮建設,健全和完善城鎮社會化服務體系,鼓勵農村二、三產業向城鎮集中,提高城鎮就地就近吸納農村富余勞動力的能力。
(八)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鼓勵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創辦經濟實體,在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下,到農村承包荒山、荒灘等,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
(九)堅持城鄉經濟協調發展,調整農村經濟結構,加快小城鎮建設,引導和組織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動。
二、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再就業政策,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
(十)對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下列人員免費發放《再就業優惠證》。
1、國有和市屬集體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
2、國有和市屬集體企業由于重組改制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
3、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
4、城鎮其他下崗失業人員中“4*0”人員(即女40周歲、男50周歲以上);
5、城鎮失業6個月以上有撫養義務的單親家庭、夫妻雙失業的人員。
上述人員中享受稅收扶持政策的對象按(國發〔20*〕36號)文件規定執行,即國有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重組改制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發放《再就業優惠證》的部門應在《再就業優惠證》上加蓋“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印章。
(十一)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1、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在規定限額內由主管稅務部門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并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涉及10個部門20個項目,詳細目錄見溫發改〔20*〕134號文件),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年底前核準減免稅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2、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經營者可通過各種途徑向銀行貸款,由市再就業辦公室憑貸款利息發票、營業執照副本(20*年10月1日后核準)在再就業資金中給予貼息補助,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2萬元以風,貼息補助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3、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合伙經營、組織起來就業以及高校畢業生自愿到基層創業,自籌資金不足的,經營者也可以通過各種途徑向銀行貸款,市再就業辦公室可憑軍人退出現役的有效證件、失業登記證明或高校畢業證等相應證件和個體工商業戶營業執照等,在再就業資金中給予貼息補助。其中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高校畢業生全額貼息,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給予50%的貼息。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2萬元以內,貼息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4、各鎮、街道和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統籌解決好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經營場地問題。新辦貿易市場的經營攤位可按一定比例安排給下崗失業人員。有條件的地方可為下崗失業人員安排生產經營實驗和培育性場所,支持他們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5、各類中介機構的各種服務性收費,涉及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要按最低標準收取。嚴禁各種形式的集資、攤派和亂收費以及只收費不服務或強制服務、強行收費的行為。
6、各鎮、街道和各職能機構要充分發揮便民服務功能,簡化下崗失業人員開業審批等相關手續,提供方便、快捷的“一條龍”服務。
(十二)鼓勵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就業。
1、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認定辦法按浙勞社就[20*]73號文件規定執行),稅務機關審核,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年底前核準減免稅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仍按原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
2、企業(單位)在新增就業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市再就業辦公室在相應期限內在再就業資金中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已一次性進社保的改制企業下崗失業人員不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仍由本人負擔。對20*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3、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財政貼息、經辦銀行的手續費補助、呆壞賬損失補助等按照已經明確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加強對就業困難人員的再就業援助。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中的就業困難人員除享受上述第(十一)、(十二)項規定的優惠待遇外,各鎮、街道,各部門還應將其作為再就業援助的重點,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
1、就業困難人員指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中的“4*0”人員(不包括已享受離崗退養待遇的人員),國有、市屬集體企業中夫妻雙方均下崗失業的人員和有撫養義務的單親家庭下崗失業的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在《再就業優惠證》中予以注明)
2、各鎮、街道(社區)和各部門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市再就業辦公室核定,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已一次性進社保的改制企業下崗失業人員不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上述“4*0”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相應延長。對20*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執行。公益性崗位包括保安、門衛、保潔、保綠、食堂、停車場管理、公共設施維護、社區勞動保障、交通協管、環境管理等。
3、鼓勵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利用勤雜輔助崗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就業困難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和勤雜輔助崗位再就業,按規定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月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20%的,由用人單位申請,再就業辦公室核定,由再就業資金給予每人每月180元的崗位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4、企業(單位)新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再就業辦公室核定,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的期限內由再就業資金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5、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取得營業執照30日內憑營業執照副本向市再就業辦公室申請,經實地確認開業的,由再就業資金給予2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
(十四)鼓勵靈活就業,提高從事靈活就業人員的穩定性。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人員(計算年齡的截止時間至20*年底),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參加社會保險的,經再就業辦公室核定,可按實際繳費數額的2/3由再就業資金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此類人員補貼期滿,距退休年令不足2年(含2年)的可繼續享受社保補貼。在補貼期間,被用人單位錄用簽訂了勞動合同并轉移社保關系的或辦理退休手續的,社保補貼即行終止。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在正規就業形式之外的其他就業形式的人員,包括在街道、社區組織下從事來料加工、便民服務、家政服務等無營業執照、無固定單位和場所、無固定收入的人員(不包括在私營企業形成勞動關系的就業人員)。
(十五)切實加強《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和使用的管理。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再就業優惠證》的審核發放程序進行,防止發生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等行為。對出租、轉讓和偽造《再就業優惠證》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時在《再就業優惠證》上進行標注,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應及時收回《再就業優惠證》。《再就業優惠證》在本省范圍內適用,稅費優惠政策在就業所在地享受,其他優惠政策在發證所在地享受。
三、統籌城鄉就業,建立覆蓋城鄉的就業管理服務體系
(十六)繼續搞好城鄉一體化就業試點,加快推進城鄉統籌就業,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要結合城市化發展和戶籍制度改革,在規劃編制、政策制定、日常管理、服務體系建設等各方面實行城鄉統籌就業。要按照“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搞好服務”的原則,加強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管理和服務,把進城就業農民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
(十七)高度重視被征地農村勞動力的就業工作,加大扶持力度。
1、認真貫徹落實《*市被征地人員就業保障暫行辦法》(溫政發〔20*〕99號)和《*市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溫政發〔20*〕100號),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和求職愿望的被征地農民,憑《*市被征地人員就業保障證書》可享受免費職業培訓、免費職業介紹等市屬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同等的優惠援助政策。加大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力度,加快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障進度。
2、凡用人單位安排被征地農民,與其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的,其月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120%,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可按實際招用人數給予用人單位一定的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辦法和標準按就業困難人員執行。
3、被征地人員的就業保障工作由各鎮、街道會同市級有關部門負責落實,扶持政策所需資金在土地出讓金或征地調節資金中列支。
(十八)認真做好大中專(技校)畢業生的就業工作。引導高校畢業生轉變就業觀念,鼓勵到基層就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大中專(技校)畢業生,畢業后6個月內未就業的,可申請失業登記。對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免交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參照市屬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待遇)。對畢業后向勞動部門申報并自愿無償參加見習訓練的大中專(技校)畢業生,可由市再就業辦公室在再就業資金中給予最低工資標準40%的生活補助,補助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十九)建立覆蓋城鄉的就業管理服務組織體系,統籌管理城鄉勞動力資源和就業工作。
1、按照《*市就業服務新三化建設規劃》的要求,到20*年底前,建成與市場導向就業機制相適應的城鄉統一、制度完善、機構健全、服務下移、緊貼市場、調控有力、規范高效的公共就業服務和管理體系,即實現就業服務制度化、專業化、社會化。
2、要加強各鎮、街道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做到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完善服務功能,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基礎管理,充分發揮其在促進就業再就業和勞動保障方面的基礎作用。
3、各鎮、街道應根據就業和再就業工作范圍擴大、任務加重的實際需要,逐步建立覆蓋社區(村)的專(兼)職勞動保障協理員隊伍、進一步發揮就業管理服務作用。根據《臺州市城市社區建設指導綱要(20*-2010)》(臺市委辦〔20*〕84號)要求,到20*年底,65%的社區要建立勞動保障工作室,到20*年,所有社區都要建立勞動保障工作室,力爭社區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率達到70%以上。
(二十)強化和完善公共就業服務。按照制度化、專業化、社會化的要求,全面推進“以人為本”的就業服務,提高公共就業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對持《再就業優惠證》和《*市被征地人員就業保障證書》人員,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提供免費的職業介紹服務。發展和規范各種專業性職業中介機構、職業咨詢指導、就業信息服務等社會化服務組織,鼓勵社會各類職業中介機構廣泛收集崗位信息,為城鄉勞動者提供誠信、有效的就業服務。進一步完善職業介紹補貼政策,建立與服務成效掛鉤的機制,對為持上述“兩證”人員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的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給予補貼。具體標準為:就業困難人員200元;城鎮其他人員60元;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30元。
(二十一)加速推進“金保工程”,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按照“金保工程”建設總體部署,統一規劃和整體推進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20*年底前,實現市和各鎮、街道及社區三級信息聯網。圍繞就業工作的主要任務和服務對象的需求,優化業務流程,逐步實現就業服務的全程信息化。定期分析和職業供求和工資水平信息,完善網上職業介紹功能,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務,提高勞動力市場供求匹配效率。公共職業介紹機構信息網絡建設經費,可從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促進就業的經費中列支。
(二十二)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切實維護城鄉勞動者合法權益。定期開展勞動力市場清理整頓活動,加強對各類職業中介行為的監管,嚴厲打擊勞動力市場中的違法亂紀行為,規范勞動者求職、用人單位招用和職業中介行為。
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加大勞動保障執法監察力度。各鎮、街道應根據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需要設立勞動保障監察中隊或者兼職人員,保證監察執法需要。整頓和規范企業用工秩序,嚴格禁止和堅決糾正不簽訂勞動合同、故意壓低和拖欠工資、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等行為。建立健全建筑業和其他特殊行業的工資擔?;蚬べY支付保證金制度,完善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營造良好就業環境。
(二十三)規范勞務派遣行為。要按照國家的統一部署,建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制度,通過規范和引導,發展勞動保障事務、勞務派遣和就業基地等組織,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服務。以靈活形式實現再就業的人員,無單位依托的,可委托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為其提供勞動保障事務。
(二十四)完善就業和失業統計制度。要建立失業預測預警機制同完善就業統計體系緊密結合起來,同步考慮和部署實施。統計、工商、勞動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企業從業人員、個體私營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的就業統計工作,開展定期勞動資源調查和季度勞動力職業供求狀況分析,準確掌握勞動力供求變化。
四、強化職業教育培訓,提升勞動者素質和就業能力
(二十五)充分利用全社會教育培訓資源,為城鄉勞動者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加強培訓網絡和基地建設,繼續發揮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和社會培訓機構在再就業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中的骨干作用。要通過資質認定,確定一批培訓質量高、就業效果好的教育培訓機構作為定點機構。積極推行創業培訓,對有創業愿望和具備創業條件的城鄉勞動者開展創業培訓。對持《再就業優惠證》和《*市被征地人員就業保障證書》人員實行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制度。完善培訓補貼與培訓質量、促進就業效果掛鉤機制。要積極推行創業培訓,充分發揮創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上述所需經費分別在再就業基金和征地調節資金中列支。
(二十六)加強職業技能實訓和技能鑒定服務工作。技能培訓要與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相銜接,加大職業技能培訓在再就業培訓中的比重。要面向社會開展職業技能操作訓練和職業技能鑒定服務。要為開發就業崗位、提高勞動者就業能力提供公共服務。對持《再就業優惠證》和《*市被征地人員就業保障證書》人員的鑒定費用分別在再就業基金和征地調節資金中列支。
五、開展失業調控,有效控制失業
(二十七)建立失業預警機制,制定失業調控預案和相應措施,綜合運用法律的、經濟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失業進行調控,緩解失業引發的各種矛盾。對因國內國際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我市就業的行業和企業,要及時采取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進行失業調控,努力減少失業,保持就業局勢穩定,確保失業率在4%以下。
(二十八)規范國有和市屬企業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國有企業實施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職工安置方案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凡職工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辦法不明確、資金不落實的企業,不得進入重組改制和破產程序。關閉破產終結后,要及時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妥善處理遺留問題,切實保障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十九)規范企業裁員行為。國有和市屬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確需成規模裁減人員的,裁員方案要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并妥善解決拖欠職工債務的,不得裁減人員。企業一次性裁員超過職工人數20%的,應事前向市政府報告。
六、加快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建立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
(三十)進一步推進就業、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相互銜接、相互促進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加強就業與失業保險、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銜接,切實保障享受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的基本生活。要結合其求職和參加職業培訓的情況,進一步完善申領辦法和條件,健全促進就業的激勵約束機制,促進和幫助享受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盡快實現就業。
(三十一)建立勞動保障、民政等部門的資源共享、信息交換制度。充分發揮各鎮、街道勞動保障和社會救助工作平臺的職能作用,及時掌握失業人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就業及收入狀況,實施有針對性的幫助和服務。
(三十二)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再就業功能。積極穩妥地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在確保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將當年征繳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的20%用于促進再就業補貼和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及相關設備建設,重點用于就業困難人員的再就業補貼。
(三十三)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繼續加強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切實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后的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工作。要完善創新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和進城務工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政策,形成促進就業與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良性互動。積極創造條件為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障。及早制定出臺非公企業醫療保險辦法。
七、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廣泛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就業再就業工作
(三十四)各鎮、街道和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領導。市政府將原就業和再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調整為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形成統一領導、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
(三十五)根據就業形勢變化和就業工作需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資金投入,將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并及時到位,至20*年,市財政每年安排500萬元專項資金。合理安排用于勞動力市場和各鎮、街道勞動保障和社會救助工作平臺建設等經費。切實加強對就業再就業資金的監督檢查,做到??顚S谩:喕Y金撥付使用手續,完善支付辦法,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三十六)充分發揮各派、工商聯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在協助政府制定政策,以及宣傳動員、社會監督、幫助群眾創業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齊心協力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局面。
(三十七)各新聞宣傳單位要繼續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開展就業形勢宣傳、就業先進典型宣傳、落實扶持政策經驗宣傳,引導廣大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營造全社會支持和幫助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良好氣氛。
(三十八)本實施意見中有關扶持政策自20*年起開始執行,政策審批的截止時間暫定到20*年底。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如果國家對稅收制度進行改革,有關稅收政策按新的稅收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