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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級各部門:
一、明確目標,加快重建進程
我縣城鎮住房恢復重建任務艱巨、時間緊迫。必須按照省政府提出的2009年底基本完成任務的目標要求倒排工期,確定重建進度安排。
2009年6月底,全面實施受損住房維修加固,竣工達到60%;新建住房全部開工,竣工達到25%。
2009年9月底,受損住房維修加固竣工達到80%,新建住房竣工達到50%。
2009年底,受損住房維修加固全部竣工,新建住房基本竣工,力爭在2010年春節前,城鎮受災居民住進新房,實現家家有房住的重建目標。
二、統一思想,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
加快城鎮住房恢復重建是擴內需、保增長的重大舉措,是保民生的重要內容,是保穩定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門必須進一步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和省、市的決策部署上來,深刻認識加快城鎮住房恢復重建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城鎮住房恢復重建作為當前首要任務,切實抓緊抓實。認真研究工作中的難點問題,突出重點,多措并舉,穩步推進。充分調動和發揮廣大干部和受災群眾重建的積極性、創造性,爭分奪秒、超常工作、把握主動,全力以赴加快城鎮住房恢復重建。
三、細化措施,狠抓工作落實
㈠進一步充實力量。在已抽調到位人員的基礎上,再從國土、建設、房管、民政、公安等部門各抽調1—2人充實到縣城鎮住房恢復重建辦公室。所抽調人員必須盡快完成與本單位的工作移交,自3月20日起不再從事本單位交辦的任何工作。各鄉鎮(街道)也要進一步充實力量,落實專門的領導、專門的人員負責城鎮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㈡進一步搞好政策宣傳。災后重建政策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群眾關注度高,各鄉鎮(街道)要采取以會代訓的方式,讓具體工作人員熟悉政策,明白操作程序和方法,要采取張榜公布、群眾大會等方式開展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尤其要加大財政補助政策的宣傳力度,讓受災群眾理解政策、接受政策,并積極支持、主動參與恢復重建,為加快恢復重建營造良好氛圍。
㈢嚴格補助標準確定程序。4月底前,按照“個戶申請—鄉鎮初審—國土部門核實土地性質—公安部門核實家庭人口—縣房管局核實住房狀況—縣民政局核實收入水平、核定補助標準—鄉鎮公示”的程序,完成對受災居民家庭補助標準的確定。
㈣進一步加快推進重建。
1、自建。鼓勵群眾及單位在符合規劃的情況下開展原址重建工作。對城區單幢獨戶的受災戶,按照邊施工、邊申領資金的方式,引導其率先啟動、快速推進重建;對同一幢樓房或同一小區的受災戶,引導其自行協商一致后,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實施重建;對市級以上直屬企事業單位職工受損住房,可由單位先行墊資實施重建,確保職工盡早入住。采取有效措施幫助貧困群眾開展重建工作;對不符合規劃或修建后短期內因發展需要又不能拆遷的,縣規劃和建設局、縣國土資源局要認真把關,及時提出處理方案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重建。各鄉鎮(街道)要將特別困難的重建戶名單報縣重建辦,由縣重建辦落實重建幫扶措施。
2、廉租房建設。根據受災居民需求,加大廉租房的保障力度。新建或配建的廉租住房優先供應住房損毀的城鎮“三無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并實行低租金標準(“三無家庭”免收租金)。
3、安居房建設。災后城鎮居民安居房建設可由縣規劃和建設局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受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須具有三級以上(含三級)房地產開發資質和項目開發投資總額20%以上的項目資本金,并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的安居住房項目,原則上采取招投標、比選等競爭方式確定受托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縣政府同意,也可采取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受托房地產開發企業。單套安居住房建筑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80平方米,超過80平方米的部分不得享受土地劃撥、稅費減免等災后重建優惠政策。安居住房可通過集中新建、在普通商品住房開發項目中配建等方式建設。按照川府發〔2008〕37號文件的有關規定,投資收購符合條件的商品房(含二手房)可作為安居房。安居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每戶受災居民家庭限購(租)一套安居住房。安居住房產權和上市交易管理,要按照經濟適用房的有關規定執行。
㈤進一步做好維修加固工作。在維修加固實施中,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要認真執行“委托設計單位進行加固設計—圖審單位對設計圖紙進行審查—造價單位預算工程施工價格—簽定監理、施工合同—施工單位進行修復加固施工—縣重建辦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工程驗收”的程序。同時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妥善處理好遇到的一些特殊情況,使整個程序在陽光操作下做到公開、公平、快速、高效。
㈥進一步抓好要素保障。一是加快實施重建規劃用地范圍內的危房拆除、征地拆遷等工作,確保2009年3月底前做好可建設用地準備。二是加強技術力量準備,確保滿足全面開工建設需要。三是加強建材保障,加大建材生產力度,增加供應,將城鎮住房恢復重建特別是鄉(鎮)居民自建住房納入建材特供機制保障范圍。四是要做好施工用水、用電和道路交通的組織準備,并同步抓好配套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作。
㈦進一步抓好工程質量管理。縣級相關部門要從進場、施工、驗收3個環節把好關口,確保建筑質量符合標準。從進場方面,按照重建政策規定,加強對工程建設專業機構的資質審查,從源頭上杜絕不達標工程;在施工方面,強化責任監管,防止不負責任、偷工減料、以次充好、延誤工期、降低質量等現象和安全事故發生;在驗收方面,按照“竣工一批、驗收一批”的原則,依照新公布的工程建設質量和抗震設防標準,分階段組織專業部門進行驗收,確保恢復重建工程合格率達到100%。
㈧進一步抓好資金發放。要設立城鎮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專戶,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確保專款專用。縣災后城鎮住房恢復重建辦公室要及時將相應的補助資金劃撥到各鄉鎮(街道),由各鄉鎮(街道)在5月底前完成重建補助資金的核發工作。在資金發放中要堅持“居民小組簽字—居委會簽字—鄉鎮(街道、責任部門)簽字—公示—受災戶簽字”的流程,確保各項補助政策在5月底前準確發放到戶。
四、實事求是,創新機制解決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災后城鎮住房重建工作是一項復雜而又系統的工作,各級各部門要站在改善民生、維護穩定的高度,充分理解中央、省、市關于加快城鎮住房恢復重建的精神實質,實事求是地解決好工作中存在的具體問題。
1、對象的確認。在維修加固和重建對象的確認上,要堅持“宜粗不宜細、走群眾路線”的原則,對中央、省、市已有規定的要嚴格執行;在實施中的具體情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經基層組織和群眾認可的,可列為補助對象。
2、土地價值補償。對不能原址重建住房的受災居民,縣國土資源局要按廣府發〔2008〕38號文件確定的原則,做好土地回收和補償工作;要依法做好對毀損住房的土地確權登記,合理確定土地價值,及時對土地所有權人予以補償或劃撥土地置換。經規劃許可、提高容積率增加建設規模和用地規模的,建設單位要按規定補交土地出讓金。
3、縣城區的操作。按照“能靠則靠”的部門責任制要求,縣級有關部門、有關企事業單位按各自管轄范圍,具體負責本部門、本系統、本單位災后城鎮住房恢復重建工作,包括組織實施、具體協調、落實資金、質量安全監管和維護穩定等工作。屬于東河鎮本級責任和不能“靠”部門、企事業單位的獨立小區以及其他城鎮住房需恢復重建的,由東河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縣城區的城鎮住房維修加固和恢復重建工作中的對象確定、相關情況調查核實、責任部門劃分等前期工作由社區完成,維修加固設計單位確定、維修方案制定、維修和施工費用的商談以及各類補助資金的發放由各責任單位組織相關住戶負責落實。鄉鎮場鎮可參照執行。
4、設計、維修單位及費用的確定。由縣規劃和建設局提供具有維修加固設計和施工相應資質的單位。獨立的受災戶自主選擇設計、維修單位并商定相關費用;整棟樓的由責任單位召集相關受災住戶,以“一事一議”的方式,選擇設計、施工單位并與設計、施工單位商討好相關費用。
5、不完全產權房的問題。對受災的單位自管及部分國有企業房改不徹底的受災住房實行先改后補。
四、強化責任,確保重建提速
㈠落實領導掛聯責任制。實行縣級領導牽頭掛聯所聯系鄉鎮和分管部門的城鎮住房恢復重建工作制度。對聯系鄉鎮和分管范圍內的城鎮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由掛聯領導負總責,其工作實績與年度考核獎懲掛職鉤。
㈡強化目標管理。縣上將把城鎮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納入對部門和鄉鎮2009年度的目標管理。各鄉鎮(街道)要層層分解落實目標任務,逐級簽訂目標責任書,確定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對照各階段目標,倒排工期,落實好完成各階段目標的措施和辦法,確保重建進度和時間同步。
㈢加強信息反饋。進一步規范重建信息統計報送工作,完善城鎮住房恢復重建工作日信息、周報告、旬通報制度。各鄉鎮、社區、縣級各部門每天將重建進展情況報縣重建辦,每周對重建工作情況進行自查上報,縣重建辦每10天對各鄉鎮、社區及部門的重建工作進行通報。
㈣加強督查督辦。縣政府督查室要加大對恢復重建工作的督促檢查,重點督建進展情況、重建資金管理使用、項目招投標、工程質量、受災群眾合法權益保障等情況。
㈤維護社會穩定。實行穩定工作責任制。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暢通信訪渠道,耐心做好群眾工作,妥善處理好群眾關心的鑒定結論確認、規劃建設選址、補助資金申領發放、維修方案的確定等問題,著力解決好困難群體重建幫扶問題,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千方百計確保和諧重建。
㈥加強責任追究。對違紀違規問題,要及時予以糾正,依紀依法從嚴處理。對不能按期完成建設任務的予以通報批評,同時要說明情況,查找原因,向縣委、縣政府作出書面匯報,并實行效能問責,嚴肅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