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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住房抵押貸款工作是一項探索性的改革創新,要堅持先行先試與加快創新相結合,堅持服務“三農”與控制金融風險相結合,在具體實施中要把握以下幾點:
(一)農戶申請農村住房抵押貸款時,需滿足三個前提條件:一是提供抵押登記的農村住房抵押物必須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二是出具農村住房坐落地所有權單位(村民委員會)作出的土地使用權隨住房抵押、抵押權實現時同意處置的書面證明;三是申請農村住房抵押登記的農戶,應有富余房屋或其抵押房產變賣處置后仍有安居之地。
(二)處置抵押權的受讓對象為*市范圍內的農業戶口人員。
(三)房屋登記機構對符合上述條件的農村住房抵押登記申請,應予以受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變更土地使用權時,應事先查詢該房產抵押狀況。抵押期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該農村住房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予辦理變更登記。
(四)農村住房抵押貸款人在無力償還貸款情況下需對農村住房進行處置時,相關單位應協助執行法院對抵押物的裁決,國土、建設部門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給予辦理農村住房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
(五)金融機構在農村住房抵押出現不良貸款時,應采取多渠道的救濟措施,不能追溯相關登記機構的登記責任。
(六)國土、建設等部門要適當降低農村住房抵押貸款涉及到的權屬登記、發證以及抵押登記等環節的收費標準,能免則免,切實減輕農民負擔。
(七)農村住房抵押貸款不得用于有價證券、股票、期貨等高風險的投資經營活動。金融機構對農村住房抵押貸款要實行利率優惠。鼓勵采取協商作價方式合理確定抵押農村住房的價值,降低農民的貸款成本。貸款抵押率原則上不低于農村住房評估價值的50%。
二、充分認識開展農村住房抵押貸款工作的重要意義
農民貸款難、資金缺問題已成為制約新農村建設的一大瓶頸,這一問題在民營經濟發達、創業氛圍濃厚的我區尤為突出,傳統的聯戶擔保、小額信用貸款已不能滿足我區農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創業資金需求。開展農村住房抵押貸款工作是路橋民營經濟體制機制創新綜合配套改革試點的一個重要內容,是貫徹落實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推進創業創新的的重大舉措。進一步拓展有效擔保物范圍,對有效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拓寬農民融資渠道,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拉動內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營造開展農村住房抵押貸款工作的良好環境
(一)健全組織。推進農村住房抵押貸款是一項全新的工作,也是一項實實在在的惠農舉措,為切實加強對農村住房抵押貸款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政策協調,由區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區農辦、區法院、區國土資源分局、區建設規劃分局、路橋農村合作銀行、*市商業銀行、浙江泰隆商業銀行等部門(單位)組成一個協調機構,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負責推進此項工作。
(二)強化基礎。農村住房抵押貸款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有關部門要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國土、建設部門要積極做好農村住房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的權屬登記和發證、相關抵押手續的相互銜接工作,為開展農村住房抵押貸款提供基礎性條件。相關部門要根據農村住房特點和抵押貸款的相關規定,按照方便農民、簡化手續的要求,認真制定農村住房抵押貸款實施辦法、操作流程以及相配套的內控制度,為農村住房抵押貸款提供制度保障。
(三)加強協作。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農村住房抵押貸款工作,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本著有利于農民創業增收的原則,用創造性的思維妥善予以解決,努力為農村住房抵押貸款工作營造良好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