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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嚴格實行礦產資源規劃分區管理
繼續按照“規劃禁采區內礦山關停,規劃限采區內礦山收縮,規劃開采區內礦山集聚”的要求,進一步加大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和礦山布局調整力度。要嚴格實行礦產資源規劃分區管理制度,不得隨意調整規劃分區;不得在禁采區設置固體礦產類采礦權和商業性固體礦產類探礦權;在限采區設置采礦權,應當從嚴把關。對規劃分區有誤或因實際情況發生變化,確需進行調整的,須按有關規定報批,必要時也可修編規劃。
二、嚴格控制礦業權數量,有效調控開采總量
嚴格實行探礦權預期控制數量、采礦權控制數量和開采總量調控管理制度。根據新一輪《浙江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浙江省地質勘查規劃》(報批稿)要求,以及地質條件和成礦規律,合理設置探礦權;全省2009年度探礦權數量預期控制數另行下達。根據本級礦產資源規劃(下稱《規劃》)和上級《規劃》要求,以及礦產資源自然賦存狀態,合理設置采礦權;省廳下達的2009年度全省采礦權總量調控指標(浙土資發〔20*〕37號),各地要確保如期完成,不得突破。要充分運用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壓縮礦山數量;要適時分析預測礦產資源市場供需形勢,遵循市場規律和經濟規律,有效調控礦產資源開采總量,促進礦產資源開發的規?;⒓s化。
三、嚴格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準入管理
嚴格執行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號),對探礦權采礦權實行分類管理。嚴格執行《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0號)加強地質勘查資質管理,對未取得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不得準入地質勘查活動。要根據礦產資源儲量、賦存狀態和采礦工程的需要劃定礦區范圍,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等內容,作為采礦權設置的重要條件,嚴格審查把關。對違反礦產資源規劃,不按規定提交地質勘查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的,不得審批、頒發采礦許可證。要認真做好報省廳審批新設探礦權勘查區塊范圍(含變更擴大勘查區塊范圍)的核實與復核工作。
四、切實保護與治理礦山生態(地質)環境
認真貫徹實施《浙江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在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同時,切實保護礦山生態(地質)環境。嚴格執行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制度,不斷探索和創新礦山生態(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新機制,全面落實礦山生態(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責任。要盡快建立省、市、縣三級“綠色礦山”創建體系,積極開展以“資源利用集約化、開采方式科學化、生產工藝環保化、企業管理規范化、閉坑礦區生態化”為主要內容的“綠色礦山”創建工作,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廣。要研究制定廢棄礦山治理的年度計劃,落實治理項目與經費,確?!兑巹潯诽岢龅哪繕巳蝿杖缙趯崿F,確保2009年底廢棄礦山治理率達到80%。
五、認真做好實施規劃的統計分析工作
市、縣兩級國土資源局要定期填報《礦產資源規劃實施情況統計表》(見附件),市國土資源局要匯總《統計表》,編寫《礦產資源規劃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分析報告》主要內容包括:規劃執行情況、規劃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含:采礦權總量控制、開采總量調控、規劃分區及礦山布局調整、礦山規模及礦業結構調整、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等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對策措施與建議、下一步實施計劃安排等?!督y計表》由各市局匯總后,于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分兩次報省廳地勘處;《分析報告》每年報一次,于12月25日前報省廳地勘處。縣級局填報《統計表》的工作由市局具體布置;未單獨編制礦產資源規劃的縣(市、區)填報《統計表》的工作,由市局安排。
六、加強對規劃實施工作的領導
各級國土資源局要加強對規劃實施工作領導,建立規劃實施工作責任制,全面落實《規劃》提出的各項任務和措施,切實抓好規劃的實施工作。要明確規劃實施管理工作的業務處室,確定專門的工作人員,具體負責《規劃》的實施管理工作。要加強對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反規劃的行為,維護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各市、縣國土資源局要根據《礦產資源規劃》和本指導意見,研究制定《規劃》實施方案。各市國土資源局的《規劃》實施方案今年6月底前報省廳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