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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做好就業工作,促進社會和諧,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就業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59號)、《*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就業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的實施意見》(金政發〔2009〕75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市區扶持失業人員自主創業的若干意見》(金政發〔20*〕105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強化政府責任,健全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度
加強《就業促進法》的宣傳貫徹,認真履行政府促進就業、擴大就業的重要職責,把以創業帶動就業、進一步擴大就業、促進社會充分就業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就業的年度和中長期工作計劃。加強失業調控,建立失業動態監測和預警制度,保持就業局勢的穩定。縣政府建立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與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相同),建立統一領導、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健全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度,完善政策措施,將各項就業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各街道(鄉鎮)和各相關部門,強化監督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衡量政績的重要指標。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進一步完善政策支持體系
(一)繼續實施相關優惠扶持政策。《*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武政發〔20*〕66號)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在20*年底前已審批但尚未到期的,繼續享受。其中稅收優惠政策申報、審批期限延長至2009年底,扶持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鼓勵和規范用人單位吸納就業。
1.認真貫徹《關于進一步采取幫扶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勞社就〔2009〕6號),落實各項幫扶措施,穩定企業用工。
2.企業一次性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單位職工總數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其意見后,向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
3.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與之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繳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的最低標準之和計算,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由本人負擔。
4.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新增加的崗位,當年新招用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條件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20%(超過100人以上的企業達到1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
(三)加大對困難人員的就業幫扶力度
1.擴大就業困難人員范圍。城鎮失業人員或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中的"4050"人員(指男滿50周歲及以上、女滿40周歲及以上)、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城鎮長期失業人員、城鎮低保邊緣戶失業人員、需贍養患有重大疾病直系親屬的人員,以及農村低保家庭勞動力、農村復員轉業軍人和被征地農民中生活困難的"4050"人員,列入就業困難人員范圍,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2.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的人數給予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一般為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繳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最低標準之和計算;崗位補貼標準按本縣企業最低工資標準25%計算。"4050"人員在公益性崗位連續就業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可適當延長。
3.對"4050"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以靈活就業形式實現就業,月收入達到本縣企業最低工資標準且個人以靈活就業形式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向戶籍所在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或社區就業服務站申報就業,經縣就業處審核、縣財政局審批,給予本縣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基數15%的社會保險補貼(其中養老保險補貼為9%,醫療保險補貼為6%),享受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享受期滿,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2年的,可繼續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對在2009年內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期滿,仍未能實現穩定就業且家庭有特殊困難的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期限可再延長1年。
(四)開展創建充分就業社區和創業型社區(村)活動。對首次通過市級評估考核的充分就業社區和創業型社區(村)分別給予貳萬元和伍仟元以內的獎勵。
(五)《*縣農村低保家庭勞動力就業援助實施意見》(武政辦〔20*〕75號)繼續執行。
(六)農民工就業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當前農民工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明電[2009]18號)執行。
(七)強化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
1、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憑《職業資格證書》或勞動就業部門確認的其他培訓證書及相關資料提供一次性職業技能培訓鑒定補貼。補貼標準為:城鎮就業轉失業人員、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就業困難人員1200元以內,其他失業人員1000元以內。
2、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參加創業培訓,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或勞動就業部門確認的其他培訓證書的,給予1500元以內的培訓考核補助。
3、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參加縣勞動就業部門或鄉鎮(街道)、社區就業服務機構舉辦的就業指導、開業指導、就業政策培訓的,按每人50元的標準撥付給培訓單位。
三、鼓勵和支持創業,促進創業帶動就業
(一)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
1、對城鎮失業人員、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城鎮復退軍人自主創業自籌資金不足的,根據項目情況可提供5萬元以內的小額擔保貸款,貸款期限一般為2年,到期確需延期的,可展期1年。對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按最高不超過10萬元標準給予小額擔保貸款。以上人員利用小額擔保貸款,或自行通過其他途徑申請銀行貸款從事服務業項目(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除外)、現代農業項目和來料加工的,在小額擔保貸款標準額度內,縣財政對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和城鎮復退軍人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對城鎮失業人員、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給予50%貼息(展期不貼息)。
2、建立和完善信用社區、創業培訓與小額擔保貸款聯動機制。充分就業社區當年小額擔保貸款3人以上,到期貸款回收率達96%以上,可授予*縣小額擔保貸款信用社區稱號。信用社區由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人行*縣支行共同認定,每年認定一次,實行動態管理。縣財政按信用社區當年小額擔保貸款發放總額的1.5%對信用社區核撥獎勵工作經費。信用社區內城鎮失業人員、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城鎮復退軍人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創業項目經縣創業指導專家組論證后自主創業的,經具體經辦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或擔保機構資信評估,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可免除反擔保手續。其他條件、程序按相關規定辦理。因免除反擔保手續造成的貸款呆帳損失,由貸款經辦銀行和擔保公司分別承擔50%,縣財政按相關規定核定后,分別給予貸款經辦銀行和擔保公司貸款呆帳損失承擔額60%的補償。
(二)全面落實失業人員自主創業優惠政策。
1、城鎮失業人員、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城鎮復退軍人從事自主創業個體經營(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除外)的,免收登記類和證照類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2、已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城鎮失業人員從事自主創業個體經營的,憑工商營業執照或有關證明,給予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20%的自主創業補貼,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補貼。
3、就業困難人員承租場所首次經營滿1年以上的,憑《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租賃合同和經營地社區證明,給予年租金10%的場租補貼,年補貼最高不超過2000元,期限不超過2年。
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從事文化產業和"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服"(家政服務、配送服務、保健服務)、"三管"(物業管理、車輛管理、公共管理)等便民利民微利項目的,按本縣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20%給予崗位補貼,期限為2年。
(三)認真做好失業人員創業服務工作
1、依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搭建創業服務平臺,提供自主創業政策咨詢、項目推介、項目論證、開業指導、跟蹤扶持等"一站式"服務。建立由企業家、創業成功人士、專家學者、政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創業相關單位人員共同組成的創業指導專家隊伍,推動創業咨詢服務工作的開展。
2、除國家明令限制的項目外,城鎮失業人員、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城鎮復退軍人從事自主創業不受行業限制。縣工商、稅務、衛生、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積極為創業人員辦理相關證照,開設綠色通道,簡化相關手續,提供便捷服務。
3、城鎮失業人員、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城鎮復退軍人從事設計、咨詢、中介、翻譯和"三托"、"三服"、"三管"等不影響周圍環境和居民生活的自主創業項目的,經所在社區同意,本人已取得合法產權或使用權的住宅、輔房,可作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
四、加強公共就業服務,建立就業服務長效機制
(一)完善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建立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加強市場信息網絡及相關設施建設,逐步建立上聯省、市,下聯鄉鎮(街道)、城鄉社區,并與職業培訓、社會保險互聯的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體系,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二)鼓勵鄉鎮(街道)、社區就業服務組織和中介機構介紹失業人員就業。成功介紹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就業的,按就業困難人員100元/人,其他人員50元/人的標準給予職業介紹補貼;扶持創業成功的按職業介紹補貼標準的3倍給予創業幫扶補貼。境外勞務輸出機構成功輸出本縣勞動力的,按就業困難人員600元/人、其他人員300元/人標準給予境外勞務輸出補貼。
(三)強化公共就業服務。加強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依法將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強化鄉鎮(街道)、社區(建制村和經濟合作社)的就業服務組織建設,按照"六到位"(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工作)要求,構建和完善基層就業服務體系;社區(建制村和經濟合作社)應確定就業服務工作人員,明確工作職責。
(四)建立健全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制度。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農村進城務工人員以及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后可以在常住地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憑證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規定的就業扶持政策。
五、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完善促進就業的資金保障機制
(一)加強對就業專項資金的管理。縣財政根據本縣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任務,加大就業專項資金投入。切實加強對就業專項資金撥付的審核、審批和支付管理,建立健全資金運行全過程的內控制度。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縣財政局、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
(二)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就業的功能。按照《關于延長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09〕101號)文件精神,積極穩妥做好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工作,妥善處理與就業專項資金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