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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浙政發[20*]10號),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醫療服務價格管理體制,促進醫療機構之間的有序競爭和醫療技術進步,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醫療服務需求,制定本意見。
一、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的基本原則
改革的基本原則是:按照國家宏觀調控和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逐步擴大市場調節的范圍,發揮競爭機制的作用;建立科學的醫療服務價格管理體制和管理模式;強化對醫療機構價格行為的監管,建立和完善廣大患者和醫療機構內部
對醫療服務價格的監督約束機制。
二、改革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形式
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營利性醫療機構所提供的醫療服務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取消政府定價。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醫療機構在省、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的范圍內確定本單位的實際醫療服務價格,履行規定的備案手續后執行。放寬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供患者自愿選擇的特需醫療服務的指導價格,由醫療機構按需求自主確定,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營利性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的醫療服務價格全部放開,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醫療機構根據實際服務成本和市場供求情況自主確定。
三、規范醫療服務項目
從20*年起實行全國統一的醫療服務項目規范,統一名項目的服務內容。在全國統一醫療服務項目規范以外新增的醫療服務項目,由醫療機構向市級以上價格和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經省價格和衛生行政部門審定后試行,同時報國家計委和衛生部備案。
四、調整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權限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全省統一的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醫療服務價格成本核算辦法,確定全省醫療服務價格分級管理目錄,制定和調整省管醫療服務價格,協調各市制定的醫療服務價格,接受省級醫療機構的
價格備案。市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省制定的醫療服務價格分級管理目錄、管理辦法、成本核算辦法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和調整市管的醫療服務價格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并實施對本地區范圍內醫療服務價格的管理,接受所轄醫療機構的價格備案。
五、改進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方法
醫療服務指導價格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要依據醫療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結合市場供求狀況及政府考慮的其他因素制定,并根據成本、供求等因素變化及時調整。要逐步提高技術勞務價值含量高的醫療服務價格,適當拉開不同等級醫院間的價格差距,引導患者合理分流,促進醫療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的提高。加強成本核算,建立科學的醫療服務成本測算體系,規范政府壓療服務價格調定價工作程序,完善價格聽證會和價格調整的社會公示制度。
六、加強醫療機構價格行為的監管
要制定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辦法,提高醫療機構自主定價的科學性和規范性。要建立健全醫療機構內部價格管理制度和自我約束機構,發揮醫療機構物價員的作用。各醫療柳,構要嚴格執行國家明碼標價的有關規定,在結算醫藥費用時,應按規定向患者提供醫療服務價格明細清單。要按規定以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醫療服務項目名稱、價格標準、服務內容和服務規范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價格執行情況的檢查和監督,完善價格舉報制度,堅決糾正和處理各種價格違法行為。
七。穩步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
在20*年全省統一的醫療服務項目規范出臺前,先穩步推進以下改革:
(一)實行部分醫療服務價格適當浮動。凡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進入實質性運轉的市縣,經省同意,其技術勞務價值含量高的醫療服務項目可按現行規定的收費標準為基準價上下浮動,具體辦法另行下達。
(二)分批下放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權限。20*年上半年將部分收費項目下放市管理,具體辦法另行下達。
(三)在改革過渡期,繼續實行醫藥費用“總量控制、結構調整”的政策,在控制醫院藥品收入的同時,年內將調整手術、護理等技術勞務含量高的服務價格,并適當降低部分過高的醫療服務項目收費標準。
八、本實施意見自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意見相抵觸的,一律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