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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做好就業工作,促進社會和諧,根據《關于做好就業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59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強化政府責任,健全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度
鎮鄉、街道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就業促進法》的宣傳,認真履行政府促進就業、擴大就業的重要職責,把以創業帶動就業,進一步擴大就業、促進社會充分就業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就業的年度和中長期工作計劃。要加強失業調控,建立失業動態監測和預警制度,保持就業局勢的穩定。要健全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將高校畢業生、困難群體及返鄉農民工作為當前扶持的主要對象,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強化監督考核,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實施積極就業政策,進一步完善政策支持體系
(一)繼續實施相關優惠扶持政策。《關于印發進一步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蘭政發[20*]42號)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在20*年底前已審批但尚未享受到期的,繼續享受。其中稅收優惠政策申報、審批期限延長至2009年底,扶持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2009年以后,登記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免收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鼓勵和規范用人單位吸納就業。
1、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為招用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最低交費標準計算,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由本人負擔。
2、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新增就業崗位,招用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條件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20%以上(在職職工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0%以上),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貼息貸款(貼息50%),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
3、用人單位當年新增就業崗位招用本地勞動力20人以上、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未發生勞動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向就業管理服務機構進行空崗報告和就業登記的,按新辦單位200元/人,非新辦單位500元/人的標準給予用人單位新增就業崗位獎勵。
(三)加大對困難人員的就業幫扶力度。
1、就業困難人員范圍。城鎮失業人員中的“4050”人員、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城鎮失業登記1年以上就業轉失業人員、城鎮低保邊緣戶失業人員、需贍養患有重大疾病直系親屬的人員,以及農村低保家庭勞動力、農村復員轉業軍人和被征地農民中生活困難的“4050”人員,列入就業困難人員范圍,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2、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的人數給予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一般為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招用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最低交費標準計算;崗位補貼標準按本市當年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20%計算。“4050”人員在公益性崗位連續就業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和崗位補貼期限可延長2年。
3、機關事業單位勤雜崗位、社區就業援助崗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按公益性崗位標準給予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其他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按800元/人的標準給予新增就業崗位獎勵。
4、對“4050”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以其他靈活就業形式實現就業,月收入達到本市當年企業最低工資標準且個人以靈活就業形式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向戶籍所在社區申報就業,經審核,給予養老、醫療保險補貼。補貼標準為:養老保險按自由職業者最低繳納基數的10%,醫療保險按自由職業者最低繳納基數的2%計算,連續享受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享受期滿,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2年的,可繼續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對在2009年內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期滿仍未實現穩定就業且家庭有特殊困難的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再延長1年。
(四)努力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
認真落實《關于加強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蘭政辦發[2009]120號),加強高校畢業生公共就業服務,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
(五)切實做好農民工就業工作。
認真貫徹《關于切實做好當前農民工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明電[2009]18號)文件精神,加強農村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和公共就業服務工作,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促進農村勞動力就近就業。
三、加大失業人員自主創業優惠政策的力度
(一)持《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在政府投資創辦的商貿市場內首次經營滿1年的,給予年租金10%的優惠,年優惠最高不超過3000元,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在其它場所首次投標經營滿1年的,給予年租金10%的租費補貼,年優惠最高不超過2000元,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就業困難人員從事文化產業和“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服”(家政服務、配送服務、保健服務)、“三管”(物業管理、車輛管理、公共管理)等便民微利項目的,給予年租金15%的租費補貼,年優惠最高不超過3000元,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對持《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自主創業自籌資金不足的,根據項目情況可提供1~2萬元不等的小額擔保貸款,貸款期限2年,到期確需延期的,可展期1年。對合伙經營和組織就業的,可按每一名持《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合伙者不超過2萬元,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標準給予小額擔保貸款。失業人員利用小額擔保貸款,或自行通過其它途徑申請銀行貸款從事服務業項目(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除外)的,在小額擔保貸款標準額度內,由市財政據實予以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對其它失業人員給予50%貼息(展期不貼息)。
(三)已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并持《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給予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20%的自主創業補貼,低于500元按500元補貼。
(四)就業困難人員從事文化產業和“三托”、“三服”、“三管”等便民微利項目的,按本市當年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20%給予崗位補貼,期限2年。
四、強化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勞動者就業素質
(一)進一步強化失業人員自主創業培訓。未參加過技能培訓的持《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憑創業項目計劃書可自行選擇經市人勞社保局認定的培訓點參加創業培訓,并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給予1000元以內的培訓補助。
(二)積極鼓勵勞動者參加多種形式的職業技能培訓,并給予相應政策扶持。鼓勵各類職業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就業培訓、在職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對城鄉勞動者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的其它培訓證書的,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補貼標準為:持《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按600元/人以內,被征地農民按500元/人以內,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和農村富裕勞動者按300元/人以內予以補助;企業組織在崗職工參加技能培訓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200元/人的補貼;對培訓機修鉗工、數控車床工、維修電工、鍋爐工、焊工、計算機操作員、中式烹調師等費用較高、難度較大的職業(工種)適當提高補貼標準,培訓費用超過原補貼標準并在600元/人以內的,按實際超過部分再給予50%補貼;外來務工農村勞動力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本市其他勞動力同等標準給予補貼。
(三)對本市勞動者參加中高級技能培訓鑒定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一次性100元的獎勵;城鄉勞動力通過初次技能鑒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制度的指定工種),可申領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費補貼。
五、加強公共就業服務,建立就業援助長效機制
(一)認真做好失業人員創業服務工作。成立市級失業人員自主創業服務中心,提供失業人員自主創業政策咨詢、項目推介、項目論證、開業指導、跟蹤扶持等“一站式”服務。稅務、衛生、公安、工商、消防等部門應積極為失業人員辦理相關證照開設綠色通道,簡化手續,提供便捷服務。由失業人員創辦,經市失業人員創業服務中心開業指導專家組論證、不危害公共安全的項目,給予3個月的孵化期;由社區組織的來料加工項目,給予1年的孵化期。失業人員從事設計、咨詢、中介、翻譯和“三托”、“三服”、“三管”等不影響周圍環境和居民生活的自主創業項目,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和所在地社區同意,本人已取得合法產權或使用權的住宅、輔房,可作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失業人員從事其它個體經營的,憑建設、規劃等部門核批的臨時商業用房或占道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
(二)完善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建立并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加強信息網絡等設施建設。實現市、鎮鄉、街道、社區信息聯網,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三)鼓勵鎮鄉、街道、社區就業服務組織和中介機構介紹失業人員就業。對成功介紹失業人員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100元/人,其他人員按50元/人標準給予職業介紹補貼;對于扶持創業成功的,按職業介紹補貼標準的2倍給予創業幫扶補貼。
(四)強化公共就業服務。加強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依法將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強化鎮鄉、街道就業服務組織建設,按照“六到位”(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工作)要求,構建和完善基層就業服務體系。村(社區)應確定就業服務工作人員,明確工作職責。
(五)建立健全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制度。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農村進城務工人員以及其他非本地戶籍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以上人員,失業后可以在常住地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憑證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規定的就業扶持政策。
六、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完善促進就業的資金保障機制
(一)加大就業資金投入,并隨財政收入的增長、就業形勢的變化和就業工作目標的提高逐步提高額度,確保促進就業政策資金支出的需求。
(二)加強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管理。切實加強對資金撥付的審核、審批和支付管理,建立健全資金運行全過程的內控制度,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市人勞社保局另行制定。
七、本實施意見由市人勞社保局負責解釋,自2009年1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