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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府各部門:
為依法處置閑置土地,優化配置土地資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3號)等文件精神,經市政府研究,現就我市開展工業閑置土地處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實施閑置土地公示制度。對涉及工業土地閑置的企業,其土地閑置面積、土地閑置原因等情況定期向社會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二、召開閑置土地企業業主會議。向企業主宣傳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使企業業主提高對節約集約用地的認識,盡快開工建設,自覺糾正土地閑置行為。
三、閑置土地處置措施
(一)簽訂補充協議。對于因自身原因閑置土地的,責成簽訂補充協議,限定在3個月內開工建設,并根據用地規模限定6-18個月內竣工投產。對因政府原因閑置土地的,所在地鎮鄉、街道、工業園區(功能區)須說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方案,同時落實專人負責,限定時間予以解決。政府閑置原因消除后,企業主應簽訂補充協議,限期開工建設。鼓勵將閑置土地用于建設標準廠房。
(二)政府折價收回。對于因自身原因或政府原因閑置土地的,如果業主主動與政府(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簽訂折價收回協議,將土地使用權交還政府的,市政府依照原取得價格給予原土地使用者補償,并按年息7%給予利息補償。地上建筑物和構筑物按評估價予以補償。
(三)依法無償收回。對于因自身原因閑置的土地使用者既不簽訂補充協議,又不與政府簽訂折價收回協議或簽訂補充協議后不履行協議的,由市政府依法無償收回。地上建筑物和構筑物按評估價予以補償。
四、收回的土地(廠房)納入*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儲備,由市國土局依法公開重新掛牌出讓。
五、擅自改變用途或閑置廠房用于出租的按照東政發[20*]68號文件規定作出處理,即:工業企業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違反規劃改變建筑使用功能。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用途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由規劃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規劃原狀,如不能限期恢復規劃原狀的,由國土部門責令其交還土地,并處以每平方米20-30元罰款。逾期仍不交還土地,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企業的閑置廠房用于出租的,出租方除按約定繳納入庫稅收額度外,承租方應在本地辦理工商注冊登記,除照章申報增值稅、營業稅等相關稅費外,還應承諾企業所得稅在*申報繳納。承租方與出租方日供稅可合并計算,承租方要按每畝不少于2萬元的標準繳納,否則按違約處理,交納違約金。土地違約金由市國土部門收取,納入市財政專戶。禁止將閑置廠房分租給非生產性企業。擅自出租的,市國土部門可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工業用地改為經營性用地的,應由市規劃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不能糾正的,一律由市國土部門收回重新出讓。
改變土地用途符合東政發(20*)59號文件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請,經批準補交土地出讓金后予以辦理土地用途變更手續。
六、建立閑置土地聯合執法機制。市政府建立閑置土地清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市法院、監察局、經貿局、公安局、財稅局、國土局、建設局、規劃局、水利局、法制辦、工商局、供電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地點設在市國土局,金士高兼任辦公室主任,傅為民任辦公室副主任。
七、各鎮鄉、街道、園區及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閑置土地清理工作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