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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殘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見》和上級有關重度殘疾人托(安)養工程的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實施對象
具有*縣戶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等級為一級且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殘疾人,為重度殘疾人托(安)養工程的實施對象。
重度殘疾人托(安)養工程分三期進行,第一期從2009年起試行。
重度殘疾人托(安)養工程第一期實施的對象:
1、無法定贍養人和撫養人的孤寡重度殘疾人;
2、一戶多殘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
3、省定低保和收入在低保標準150%以內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
4、以老養小,且撫養者的年齡在60周歲以上,以小養老,且贍養者未成年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
5、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托(安)養的重度殘疾人。
一般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為第二期實施的對象。
有法定贍養人、撫養人,且贍養人、撫養人有固定收入,有贍養、撫養能力家庭的重度殘疾人為第三期實施的對象。
第二期、第三期實施時間和補助標準另行通知。
二、托(安)養方式
根據重度殘疾人的殘疾狀況、生活自理能力和其家庭狀況,具體采取集中托養和居家安養二種托(安)養方式。
1、集中托養。一般為日常飲食起居需要他人護理照料,家庭護理照料有困難的重度殘疾人;
2、居家安養。一般為家庭有護理照料條件,適宜居家安養的重度殘疾人。
三、審批程序
符合托(安)養條件且本人及監護人要求納入托(安)養的重度殘疾人,按下列程序辦理申請及審批手續:
1、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并填寫《重度殘疾人托(安)養服務申請表》,申請時提供戶口簿、本人身份證、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
2、社區、村(居)委會依據本辦法規定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進行評議,并根據本人愿望、殘疾類別和程度、家庭情況提出托(安)養方式,在《重度殘疾人托(安)養服務申請表》上簽署意見,上報鎮(鄉、街道)殘聯。
3、鎮(鄉、街道)殘聯調查核實后,將初審通過的名單在申請人所在社區、村(居)委會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上報縣殘聯。如申請人屬于省定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由鎮鄉、街道出具證明文件。
4、縣殘聯對上報的各種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托(安)養要求的給予辦理托(安)養手續。
四、服務標準
重度殘疾人集中托養機構,必須經政府和有關部門批誰設立的具有一定基礎設施、設備、有專人管理和服務的敬老院、福利院或專門的殘疾人托養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福利機構。
納入集中托養的重度殘疾人,應首先保障其飲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所需,并根據其情況,提供必要的相關服務。
實行居家安養的重度殘疾人,必須能正常提供生活保障,基本滿足重度殘疾人生活照料需求。
五、費用補助
集中托養經費。重度殘疾人需到指定的托養機構托養,由托養機構憑重度殘疾人托養協議直接向縣殘聯結算,由縣殘聯會同財政部門將補助經費撥付給托養機構。
居家安養經費。居家安養的補助經費每人每年3750元,由縣殘聯會同財政部門憑重度殘疾人居家安養的審批手續,在年終將補助經費直接支付給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
托(安)養補助經費包含重度殘疾人本人的低保金和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