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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規范農村建房報批工作,維護農村用地秩序,扎實推進新農村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和《浙江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浙江省村鎮規劃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工作意見。
農戶建房村級審議機制是規范農村建房的重要一環,是實行公
正、合理、平等的議事制度的具體形式。包括:
1、申請。擬建房戶向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提交建房書面申請,申
請報告中需詳細說明家庭基本情況、建房理由、原住房面積及處置意見、申請用地面積、擬建設地點、建造層次、四鄰意見等。
2、村委會審查、審議。村委會對提交的申請報告應及時組織審查、審議,經審議后確認符合報批條件的,應當在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期應滿一周,公告內容包括申請戶家庭基本情況、建房理由、原住房面積及處置意見、申請用地面積、擬建設地點、建造層次、用地隸屬關系、周邊環境等。公告后無異議的,由村書記、村主任在申請報告上簽署意見并加蓋村委會公章后報所轄工作片。
二、實行聯合踏勘制度
1、對村級組織初步確定的擬建房戶,管轄工作片片長接到村報
送的建房申請后提出聯合踏勘建議,并組織現場踏勘。參加聯合踏勘的人員包括國土所、規劃站、城建中隊、聯村干部及其他相關人員。國土、規劃、城建各司其職做好勘測工作,聯村干部配合村委會做好四鄰關系調查和協調工作。
現場踏勘人員須出具初步踏勘意見送交當事人。對現場無法明確答復的,由工作片片長負責收集匯總參加踏勘人員的意見,及時反饋到村委會;對踏勘、核查不符合建房條件的,踏勘后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明確答復。
2、集中審議。組織現場踏勘后,工作片片長應及時召集相關人
員,對所管轄村建房申請情況的踏勘意見進行集中審議。參加集中審議人員包括國土、規劃、城建、聯村干部、相關村主任、部分村民代表(視需要而定)。集中審議一般每個月一次,遇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集。集中審議應形成書面結果,并報分管領導。
集中審議主要審查是否符合村鎮規劃、是否符合用地規劃、是否屬于優先安排對象、分輕重緩急確定擬建房批次、提出下一步措施意見等。
三、審核、報批
對踏勘后符合條件的建房戶,規劃、國土部門造冊后,報鎮政
府審核。經審核確定后,國土所、規劃站依程序及時辦理相關報批手續。報批材料附后。
規劃、國土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特別是加強村鎮規劃、用地規劃的指導和服務,讓村級班子熟悉本村規劃現狀,收集規劃修編的基礎資料。
四、報批條件
(一)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必須符合村莊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原有宅基地以及荒蕪坡地、廢棄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以下限額標準:
1、1?3人的每戶不超過75平方米,4人的每戶不超過95平方米,5人的每戶不超過110平方米,6人以上(含6人)的每戶不超過125平方米。
2、房屋面積計量范圍包括墻身、挑陽臺、挑廊、門臺、室外樓梯等,以房屋外圍垂直投影面積為準。
3、屬就地農轉非的,可參照農業人口的宅基地限額標準,但需主管部門及房改部門同意。
(二)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1、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
2、出賣、出租、贈與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宅基地上建筑物的;
3、以所有家庭人員作為一戶申請并被批準后,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的;
4、其他不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
(三)申請宅基地人口計算標準:
1、以居民戶口簿登記的家庭人口為依據;
2、義務兵、在校學生在遷出戶口前屬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可計為申請宅基地的人口;
3、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可增加建房用地一個人口計入,但最高批準限額不得超過125平方米;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超生的,經依法處理并年滿14周歲,可計算為申請宅基地的人口;
4、子女分家后,父母老人應跟子女計算建房人口,不得單獨立戶,如系子女多、父母單獨立戶的,所占住房面積應計算到其子女中。
五、放樣、復核、驗收
經規劃、土地手續批準后,職能部門派專人協同聯村干部到現場放樣,建房戶方能動工。待基礎完工后,建房戶應及時向村委會報告,村委會與職能部門聯系實地丈量,勘查是否符合審批要求。房屋結頂后,應及時通知職能部門到現場實地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將依法嚴肅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