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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國土資源廳和省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浙江省省級綠色礦山創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土資發[20*]20號)及金華市國土資源局和金華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金華市綠色礦山創建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金土資[20*]82號)精神,為進一步改善我市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推進生態市建設,現就創建綠色礦山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創建綠色礦山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礦山企業為主體,以建設生態市為目標,以改善礦山生態環境為重點,積極推進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努力實現礦產資源利用集約化、開采方式科學化、生產工藝環保化、企業管理規范化、閉坑礦區生態化,促進礦業經濟與生態環境和諧發展。
二、綠色礦山的基本條件
(一)礦山企業證照齊全,具有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涉及林業的,具有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的征(占)用林地手續。
(二)具有經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水土保持方案。
(三)誠信守法,依法經營,三年內沒有受到與礦業生產相關的行政處罰。
(四)按有關法律法規及時繳納排污費。
三、綠色礦山創建標準
(一)資源利用集約化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要求。礦山開采加工布局合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科學規范。
2、產品結構優化,噸耗資源消耗達標。
3、廢棄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露天礦山90%以上廢棄物得到妥善處置,地下礦山85%以上廢棄物得到妥善處置。
(二)開采方式科學化
1、嚴格實施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開采設計方案,露天礦山實行自上而下分水平臺階式開采,爆破方案符合爆破安全規程。
2、使用先進的開采作業方式、合理的生產加工工藝、先進的加工設備。
3、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方案科學,并嚴格實施,實現邊開采邊治理,對局部閉坑區采取有效措施及時進行復墾、復綠,采礦權登記范圍內可綠化區域綠化覆蓋率達80%以上。
(三)生產工藝環保化
1、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認真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2、礦石加工機組設置在礦區,主要加工設備采用吸風除塵或濕法加工,加工產生的粉塵能采取有效措施并實現達標排放。
3、礦區運輸主要道路防塵措施到位,礦石運輸車輛駛離礦區時采取有效的防塵保潔措施。
4、已采用水沖工藝的礦山企業,建有規范完備的廢水處理設施,廢水經處理后能循環使用,基本實現零排放,礦區建有雨水截(排)水溝,地面徑流水經沉淀處理后達標排放。
5、礦山剝離物能合理堆放,廢渣、尾礦等各類固體廢棄物有專用堆放或存儲場地,并得到最大限度的綜合利用。
(四)企業管理規范化
1、建立礦山生態環境保護長效管理機制,組織健全,分工明確,責任落實,整個創建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
2、制定綠色礦山創建工作方案,重點突出,目標明確,措施有力。
3、礦產資源管理、生態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規章制度完善并責任落實,各類報表齊全,上報及時、準確,各類臺帳、檔案資料完整。
4、礦容礦貌整潔,生產秩序井然。
5、依法納稅、繳費,足額交納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
(五)閉坑礦區生態化
1、實施礦山生態環境邊開采邊治理,有完備的局部閉坑礦區和礦山閉礦生態環境治理方案,并認真實施。
2、重視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無地質災害隱患。
3、負責閉坑礦區的復墾復綠工作,承擔復墾復綠經費和義務,閉坑礦區達到復墾復綠驗收標準。
四、工作程序
(一)申報。1、申請。擬申報創建綠色礦山的企業,須填寫申報表,并附相關資料,正式行文上報國土資源及環境保護部門批準;綠色礦山的申報時間從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2、編制、評審創建方案。申請批準后,礦山企業委托具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資質的單位編制綠色礦山創建方案,并報國土資源部門組織評審。礦山企業按評審通過的方案實施創建工作。
綠色礦山按采礦許可證的發證權限逐級申報。省級發證的,直接申報省級綠色礦山;金華市級發證的,申報金華市級綠色礦山;本市級發證的,申報本市級綠色礦山。申報上級綠色礦山的,需經下級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初審。在獲得本市級綠色礦山滿一年后,可申報金華市級綠色礦山;獲得金華市級綠色礦山滿一年后,可申報省級綠色礦山。
(二)驗收、命名。1、申請。礦山企業通過創建,經自查達到創建目標和考核指標后,向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綠色礦山驗收申請,申請資料包括驗收申請報告、創建方案、創建工作總結、相關附圖及照片等。2、驗收。接到申請報告后,由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環境保護部門組織專家組到礦山企業進行實地核查,由專家組評分,得分80分以上的由專家組形成核查意見報以上兩部門批準。3、命名。經批準的綠色礦山,在大眾媒體公示一周,無異議的,由以上兩部門命名,并頒發證書和標志牌。
(三)復查。綠色礦山有效期限為三年,三年期滿前6個月,礦山企業向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復查申請,申請資料包括復查申報報告、有效期內綠色礦山保持工作情況匯報。三年期滿后,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環境保護部門對礦山企業進行復查,復查通過的,再延三年;不合格的,給予半年的整改期,經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綠色礦山稱號。
五、實施步驟
綠色礦山創建工作要在全市穩步推進。對現擬建、在建及今后新設的礦山一律按綠色礦山標準設計、建設。對開采礦山分批實施綠色礦山創建工作,2009年底前完成2家以上綠色礦山創建工作并通過驗收。對列入創建綠色礦山且達不到創建標準的礦山企業實行限期整改,經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磚瓦礦山企業暫不列入綠色礦山創建,但應按要求抓好礦區生態環境的保護與治理。
六、工作措施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創建綠色礦山,實現資源綜合利用最大化、環境負面影響最小化,是全面提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實現礦業經濟與生態環境和諧發展的必然要求,是建設生態市的一項重要工作。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的高度充分認識提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和推進礦山自然生態環境建設的重要意義,按照生態市建設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切實抓好綠色礦山創建工作。
(二)加強配合,落實責任。要協同各方力量搞好綠色礦山創建工作。市國土資源局、環保局共同負責綠色礦山創建工作管理。國土資源局負責綠色礦山創建工作的具體組織與實施,環保局負責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財政、水利、林業、公安、安監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做好工作。
(三)堅持標準,確保質量。創建綠色礦山的企業要嚴格按照本實施意見制定創建方案,開展創建工作;專家組要嚴格按照標準進行方案評審和驗收核查評分;各有關部門要堅持標準,加強監督檢查,規范工作程序;國土資源局、環保局每年要對綠色礦山進行不定期的抽查復查,督促礦山企業及時抓好整改,確保創建工作質量。
(四)政策扶持,加強引導。建立綠色礦山創建激勵機制。市級綠色礦山企業在獲得綠色礦山資格的三年內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在礦區礦產資源儲量和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允許且符合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的情況下,開采規模可適當增加。
2、綠色礦山企業上交的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可根據礦山生態環境治理進度分年度按比例提前返還。
3、省級及金華市級綠色礦山享受的優惠政策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