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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各部門,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為進一步規范財政資金使用管理,強化預算約束,提高資金使用的科學性、公共性、績效性,降低和控制行政運行成本,規范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現就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希遵照執行。
一、強化部門預算執行剛性
部門預算是部門和單位完成全年工作目標任務的全部財力保障,各部門和單位應當在部門預算下達的各項資金額度內科學合理地控制使用好資金,確保各項工作目標任務的完成。在年度預算執行中,除政策性增資因素外,一律不得追加基本支出預算。對因上級或縣委縣府出臺新的政策而確需追加的專項支出,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追加項目支出預算。對年初下達的項目預算,因工作任務變動或調整,需在項目之間進行調整的,須事先報縣財政局批準后執行。
二、加強對切塊專項資金管理
對中央、省、市下達以及縣財政安排的建設類和社會事業發展類的專項資金實行項目庫管理,按項目申報、項目篩選、項目實施、項目驗收、績效考評等程序規范操作。項目管理部門要及時掌握本部門需實施項目情況,加強對需實施項目的調研,建立項目庫,并會同財政部門根據項目的性質和內容制訂出具體的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項目申報。項目實施前,由項目管理部門提出項目申報條件、范圍及實施該項目預期達到的目標,并制訂項目申報文本,布置項目申報工作,由符合條件的項目實施單位根據項目申報文本申報項目。申報項目原則上應在本部門編制的項目庫內。
項目篩選。項目管理部門根據申報的項目情況,及時組織財政及相關部門對申報的項目進行篩選,必要時聘請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論證。項目篩選確定后,除另有規定外,由項目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聯合發文給項目實施單位。
項目實施。由項目實施單位組織項目實施工作,項目管理部門要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全程監督,財政部門要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項目資金堅持“按預算、按進度、按質量撥付”的原則,由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給項目實施單位。
項目驗收。項目實施完成后,項目管理部門要及時組織財政及相關部門對項目完成情況進行驗收。對驗收合格的項目,經審計后,撥付后續資金及“以獎代補”資金,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終止撥付資金或取消“以獎代補”資金。
績效考評。在項目驗收的同時,項目管理部門要會同財政及相關部門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及時總結,并對項目實施績效進行考評。財政部門要將專項資金績效考評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安排預算的重要依據。
三、加強資金撥付環節管理
對財政預算中安排的項目資金,在第一筆資金撥付前,由項目管理部門或實施單位書面提出項目實施的明細預算及用款計劃報財政部門審定,納入會計核算中心的部門(單位)應將審定后的明細預算報送會計核算中心。在年度執行中,財政部門要根據明細預算管理撥付資金,在后期資金撥付時,要加強對前期資金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對不符合規定使用項目資金的,要暫停撥付后續資金,督促項目實施單位糾正后再按正常程序撥付資金。會計核算中心要按照明細預算規范報賬核算管理。鄉鎮、街道以及未納入會計核算中心的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程序,加強資金撥付環節管理。
四、嚴格報賬環節管理
會計核算中心報賬核算是財政資金使用管理的關鍵環節,在實際工作中,部門和單位要對報賬的票據、憑證,按實際發生支出的性質進行嚴格分類,會計核算中心應嚴格把關,按照預算中確定的項目進行核算,對不符合預算中安排的項目支出內容的票據、憑證,必須拒絕報賬支付。違反上述規定報賬核算或與相關單位串通做假賬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各鎮鄉、街道及行政事業單位應嚴把支出關,加強對項目支出原始憑證合理性、合法性審查,嚴禁以行政事業類支出擠占項目支出。
五、規范項目資金開支范圍
項目資金必須由部門或單位在部門預算編制前提出年度計劃,報縣政府審定同意后,列入年初預算。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項目單位在預算執行中要做到:一是凡預算中安排的設備購置等資本性支出項目,不得列支工資福利性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二是預算中安排的專項公用經費類項目(如大型會議、培訓類項目,專項業務、重大宣傳、活動類項目,執法辦案類項目等),應列支商品和服務支出,不得列支工資福利性支出。三是專項資金結余數額,必須要與相應的存款余額對應,基本支出不得擠占項目資金結余。
六、加強結余資金管理
部門、單位結余資金按支出性質劃分為基本支出結余和項目支出結余。
基本支出結余包括工資福利性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經費結余,基本支出結余歸部門、單位包干使用。
項目支出結余分為凈結余和專項結余兩部分。凈結余包括:項目已完成形成的結余,或由于政策變化或計劃調整等因素影響造成項目中止或撤消形成的結余;某一預算年度安排的項目支出連續兩年未使用完形成的結余。項目結束后的凈結余及因政策變化或計劃調整因素影響造成項目中止或撤消形成的結余應交歸縣財政。專項結余是指項目當年已執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結余,或項目因故當年未執行需要推遲到下年執行形成的結余資金,專項結余留在單位繼續用于未完成的項目。
七、實行非稅收入考核
非稅收入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建立“征收、安排、使用”三分離的征管機制,推進綜合預算,提高財政統籌能力,從2009年起,對用于執收單位基本支出和一般性項目支出的收入,通過部門預算安排,實行收支脫鉤管理;對政府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招標、拍賣等所取得的收入,除安排相應的補償性征收成本和手續費(傭金)支出外,其余由政府統籌安排使用。并對有非稅收入的單位下達非稅收入征收指導計劃,實行專項考核(考核任務及辦法由縣財政局另行下達),確保政府非稅收入“應收盡收不亂收”;對完不成征收計劃的部門或單位,要按照考核辦法規定扣減公用業務經費等支出預算。
八、統一住房公積金繳費口徑
規范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繳費口徑,住房公積金一律按《關于調整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通知》(新政辦發〔20*〕90號)規定的繳存基數和12%的繳存比例執行。
財政部門按照上述口徑核定各單位住房公積金預算,各單位實際繳費數應與預算安排數基本一致,不得自行擴大和提高繳費基數和比例。對超過上述規定繳費標準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核定繳存基數時應予扣減;對超過上述規定繳費標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核定繳存基數時未扣減的,會計核算中心應督促糾正并拒絕報賬。
對鎮鄉、街道和行政事業單位招用的編外用工應按《關于印發*縣機關事業單位編外用工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新委辦〔20*〕174號)規定,全年獎金、福利掌握在本人年工資收入的50%以內,不得突破;如為該用工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且承擔應由單位繳納部分房公積金的,應相應減少其獎金、福利收入。
九、規范臨時機構及單位變動津貼補貼福利
對經縣委縣府批準設立的臨時機構,從部門借用的人員,其工資、津貼補貼等待遇一律在原單位發放,臨時機構不得自行巧立名目再發放津貼補貼,如確需單獨根據工作業績考核獎勵的,須報請縣委縣府研究決定。機關干部有兼職情況的,按照“兼職不取酬”的原則,不得以任何形式享受兼職單位的津貼補貼等經濟待遇。
臨時機構需招收的臨聘人員,按照《關于印發*縣機關事業單位編外用工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新委辦〔20*〕174號)規定辦理,如為臨聘人員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按前款規定執行。
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單位變動,其工資關系及相應的津貼補貼,原則上應費隨人轉;對工資關系未轉移的,其津貼補貼不得在原工作單位和現職單位雙重享受。
十、規范部門會議的表彰獎勵
今后各部門召開的面向行政事業單位的全縣性專業會議表彰獎勵,除經縣委縣府發文批準的獎勵外,不再發放現金、其他物質性獎勵及禮品,財政部門不再安排獎勵(禮品)資金。
十一、加強監督檢查
部門和單位是預算執行的主體,各部門和單位要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加強對預算執行過程中的管理,部門和單位的主要領導要對預算執行結果負總責;財政部門要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經常性檢查;審計部門對專項資金實行輪審。對違反本意見規定使用財政資金的,將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同時,財政部門將停止撥付有關資金或相應扣減下年度支出預算。
十二、本意見如與以前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十三、本意見自之日起實施。